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
明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3 职责
3.1企业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2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日常管理,各部门(单位)协同。
3.3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督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建设。协调建设项目安全措施的审查及安全设施的验收。
4 控制程序
4.1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4.1.1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4.1.2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2.1 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1.2.2 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4.1.2.3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1.2.4 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4.1.3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4.2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2.1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4.2.2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4.2.3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4.2.4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4.1 设计依据;
4.2.4.2 建设项目概述;
4.2.4.3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2.4.4 建筑及场地布置;
4.2.4.5 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4.2.4.6 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4.2.4.7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2.4.8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4.2.4.9 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4.2.4.10 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4.2.4.11 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4.2.4.12 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4.2.4.13 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4.2.4.14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2.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2.5.1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4.2.5.2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4.2.5.3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4.2.6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4.2.6.1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4.2.6.2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4.2.6.3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4.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4.3.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3.2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督部、设计单位提出。安全监督部、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4.3.3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3.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安全监督部联合相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3.5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试运行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4.3.5.1 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4.3.5.2 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4.3.5.3 试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4.3.5.4 采取的安全措施;
4.3.5.5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5.6 试运行起止日期。
4.3.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4.3.7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3.7.1 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4.3.7.2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3.7.3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4.3.7.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3.7.5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4.3.7.6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5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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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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