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广东省测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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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测绘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为《广东省测绘条例》,现将《广东省测绘条例》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广东省测绘条例
(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测绘条例》 2011年7月29日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不含军事测绘)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机制,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条 测绘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六条 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提交申请书、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国家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选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实行资源共享,任何单位不得垄断。 第九条 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需要省作出具体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行业测绘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需要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他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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