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常识
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源:危险的根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安全管理: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预防事故的三个原则: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技术。
造成安全事故的四个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环境、较差的安全管理。
伤亡事故等级分类
侥幸事故:指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失,或损失很小。侥幸事故分为特种设备侥幸事故、危险化学品侥幸事故和其它侥幸事故。
轻微伤害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30日的失能伤害。
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介于30日和105日之间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4.5 责任追究特别条款
4.5.1事故发生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视事故类型和性质对责任人加罚200-600元;超过24小时未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2倍处理相关责任人及负责人。因隐瞒事故而导致受伤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或法律纠纷,一律由隐瞒事故的车间(部门) 自行承担。
4.5.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作伪证及故意提供其他不真实情况影响调查的,一经查证,按照事故直接责任人标准执行处罚。
4.5.3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程度,在第4.4条款基础上,可给予相关管理责任人留岗查看的处分,留岗查看期限为2-6个月,留岗查看期间工资标准按60%执行;留岗查看期间所管辖范围内发生轻伤(包含轻伤)以上事故的,则建议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
4.5.4由于事故责任车间(部门) 管理不善导致1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伤事故,或者发生死亡事故后经调查分析车间(部门) 管理责任占较大比例的,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事故责任车间(部门) 负责人降职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4.5.5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从事与工作不相关的事情,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的,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可由其承担受伤人员5%-15%的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违章作业者除名、给予违章指挥者撤职或除名的行政处分。
4.5.6被降职或撤职人员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车间(部室) 正职职务, 不得享受正职薪资待遇,也不得竟聘任何车间(部门) 正职职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4.5.7因安全事故责任被强制调岗的员工,人事部门不得安排其在公司内任何车间从事调岗前的工作;凡因安全事故责任被除名的人员,不得再次录用为公司员工。
4.5.8造成轻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与岗位竞聘报名或推荐;造成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参与竞聘报名或推荐;造成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参与竞聘报名或推荐。重伤及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与竞聘报名、推荐调岗或职务升迁。
4.5.9如果管理责任者未严格落实主体安全责任造成车间(部门)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的,或者车间(部门) 在国家和公司安全生产重要特殊时期发生事故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加重处罚或加倍处罚。
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管理责任。
4.5.11如果事故责任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岗位的,而且存在主次要责任车间(部门)或岗位,则事故主要(直接)责任人所属车间(部门)为主要责任部门,事故次要责任人所属车间(部门)为次要责任部门,次要责任部门责任人处罚按照不低于第4.4条款处罚标准的1\2执行。
4.5.12若有以上所列之外的特殊情况,重伤以下事故处理意见由生产安全部研究确定,报生产安全总监审批后执行;重伤以上(含重伤) 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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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事故责任执行及监督
4.6.1责任人系伤者本人的,罚款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准后从其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岗位待业从其复岗之日起执行;其它责任人罚款在通报规定时限内上交公司财务部,并将收据报生产安全部留存,无特殊情况过期不交的转财务部在工资中加倍扣除。
4.6.2岗位待业和留岗查看处罚由被处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结合执行,并由被处罚人所在车间(部门) 将其待业和留岗查看期间的工资表(被处罚人页) 复印后报生产安全部留存,被处罚人岗位待业和留岗查看期间的处罚工资返回公司,不允许在车间进行二次分配。
4.6.3事故责任未完全履行的,人事部门不得批准被处罚人辞职,所在车间(部门) 不得批准被处罚人离岗,被处罚人必须将事故罚款完全上交后,方可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岗位待业处罚未完全履行就辞职或离岗的,被处罚人所在车间(部门) 必须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生产安全部,并由生产安全部根据被处罚人所在车间(部门) 应待业月份的岗位工资折算后,责令被处罚人以罚款形式补齐待业期限,人事部门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与被处罚人办理劳动关系的解除手续。
4.6.4生产安全部承担被处罚人的罚款上交、待业执行监督及资料存档责任,被罚款人所在车间部门承担被处罚人在执行处罚期间的实时监督责任,人事、财务部门分别根据本规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