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台湾人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有關臺灣人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發表於 2010-9-6 從2011年開始稅局將嚴加管理對外籍人士在境內就業繳納個人所得稅事項! 依據中國大陸全國稅收工作要點的通知中說明,2007年之主要任務是有 八大項,包含:
一、規範稅收執法,強化稅收法治;
二、穩定推進稅制改革,認真落實各項稅收政策;
三、全面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的品質和效率;
四、加強和優化納稅服務,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係;
五、實施金稅工程三期規劃,加快稅收管理資訊化建設;
六、規範內部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七、全面加強稅務幹部隊伍建設,增強幹部素質能力;
八、轉變職能,改進作風,貫徹工作落實。
其中第三點全面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的品質和效率中,特別強調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並要求落實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針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等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管理,對於企業單位之代扣代繳、高收入者與高收入行業的個人所得稅之稽征,展開推展全員全額管理並建立健全個人收入檔案。就此通知之發佈後,個人所得稅之稽征將為2007年中國大陸稅務機關重點查核的項目之ㄧ。
台藉人員在申報個人所得稅,首先須確認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是否屬於課稅所得範圍,依現行之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依所得來源、支付地點及居住時間作為考量因素,將征免與否匯總如下表。
V:需課征所得稅 X: 免征所得稅
注1:上表所列居住不滿一年系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離境一次超過30天或離境
多次累計超過90天,如離境一次不超過30天或離境多次累計不超過90天,則視同未離境,不得扣減天數。
依上表所列,台籍幹部只要一年累積居住大陸超過90天,且有來源於大陸地區 所得,不管是大陸境內支付或境外支付,亦即使台籍幹部在臺灣支領的薪水也必 須在大陸申報納稅。至於境外來源薪資所得部份,台籍幹部在大陸工作未滿五 年,境外支付部份一般是不屬課稅範圍;但如果超過五年,則按辦法規定也必須 列入課稅所得自行申報,即「全球來源所得」概念。
臺灣個人所得稅是採綜合所得稅制,於年度終了後次年度之五月底前申報全 年度所得,而中國大陸是分類所得稅制,類似分離課稅,按所得類別逐項課征其適用之稅率,且按月由支付之單位代為申報扣繳,但自2006年11月6日中國
國家稅務總局於發佈《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申報辦法”)中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一年者,年所得人民幣(下同)12萬元以上或自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納稅人須自行申報納稅,且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意即在今年三月底前,凡年收入有上述兩項情況者,除了仍維持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方式外,個人還要主動申報。
另台籍幹部尚需注意,該申報辦法對於12萬元之規定並非僅僅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另外尚包括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各項扣除免稅額前之所得,亦即對工資薪金之計算是指未扣除每月免稅額度人民幣4800元之前之金額,故對台籍員工要達到匯總申報之門檻極為容易,台籍人員需注意本年度3月31日前須就2006年之所得進行自行申報。該申報辦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將依照大陸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如情節嚴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款。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並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征所得稅,實務中,因為大陸個人實質所得稅率較臺灣稅率高,一般而言,只要取得合法之完稅證明,在申報臺灣個人所得稅時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因此增加之所得而增加之所得稅,可就大陸地區已繳交之稅款中抵扣,因此,建議台籍幹部可多試算,以最有利且合法之方式分別申報兩岸之個人所得稅。
大陸近期對個人所得稅的加強監管,新規定陸續公佈,台商企業與台籍幹部針對個人所得稅問題不得不詳加考量,如何能到合法節稅降低台籍幹部個人所得
稅及使企業之費用承擔合理合法的目的下,企業與個人勢必將面臨考驗。 其他規定: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 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述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其臨時離境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說明:①工作時間的計算,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
職的個人,其中國境內工作時間應包括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
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二是臨時來大陸人員(如履行承包
工程合同),除包括具體提供勞務天數外,還應包括境內所享受的休
假日。
②機構負擔:個人為某機構或常設機構提供勞務,機構有義務向其支
付工資報酬。所以,對那些採取按核定利潤率徵稅的機構,或者不
徵稅但構成機構的,不論是否在機構的會計賬冊中有記載員工的工
資、薪金,均視為由機構負擔工資薪金。
③不超過90天,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不超過90天;不超過183天,是指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有些協定是
指日曆年度,有些是指任何12個月,有些是指會計年度)中連續或
累計不超過183天。
④超過一年,是指在納稅年度中居住滿365天。在具體計算時間時,不扣除臨時離境的天數。臨時離境是指一次性離境不超過30天,或
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
⑤境外所得徵稅,允許抵免。
⑥高層管理人員: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4、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大陸,均為來源於大陸的所得,應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⑴在大陸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⑵在大陸提供各種勞務而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
⑶在大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
⑷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由其在大陸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⑸轉讓大陸的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以及在大陸轉讓其他財 產取得的所得;
⑹提供在大陸使用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各種特 許權的所得;
⑺因持有大陸的各種債券、股權而從大陸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 及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⑻在大陸參加各種競賽活動得到的名次的所得,參加大陸有關部門、單位組 織的有獎活動取得的中獎所得,以及購買大陸有關部門、單位發行的彩票 取得的中彩所得。
※但在大陸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大陸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大陸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5、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⑴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元(人民幣下同)的,適用稅率為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10%;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1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20%;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2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30%;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3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40%;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45%;
注:在此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有關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
800元後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⑵稿酬所得,適用稅率為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
⑶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
⑷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稅率為20%。
6、臺灣同胞從個人所得應納稅額中可以減除費用標準:
⑴每月所得的工資、薪金可減除費用4800元。
⑵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8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8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7、臺灣同胞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減免稅的:
⑴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⑵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複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⑶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複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⑷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8、臺灣同胞從大陸以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 個人所得稅稅額。
9、臺灣同胞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根據有關稅收管理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⑴自行申報方法
納稅人在每月7日前,向取得所得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上月應納的稅。 ⑵代扣代繳方法
以納稅人取得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由該單位向納稅人支付所得時直接扣除應繳的個人所得稅,並向稅務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