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记忆内容
行政法记忆内容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2、公务员考录:(1)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2)(犯罪刑罚or开除公职)不录用(3)试用1年服务5年
3、公务员的处分:警告(6月)记过(12月)记大过(18月)降级(24月)撤职(24月,必然降级)开除。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涨工资(警告除外)。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恢复原级别职务。两种以上处分,不同种类 → 只罚重的;同一种类 → 延长期限。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退休;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职务。
④审计审查未结束
辞去领导职种类:①法定辞职②自愿辞职③引咎辞职④责令辞职
务
辞退
条件:①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 ②不胜任现职又除外:①因公致残的
不接受其他安排③机关机构改革拒绝合理安②患病负伤在医疗期内
排 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
⑤旷工连续15天一年累计30天
退休
7、
申诉 退休年龄or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的 ③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
期内的 提前退休:①工作30年 ②工作20年距退休年龄5年内 ①知道处理30接到日内决定) →
接不利的人到决定15受理60日内决定)
事处理决②知道处理30
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 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60→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8、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9、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诉讼,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复议诉讼。
10、除国务院的规定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复议中可以附带审查。
11、“办法”,但是不得称“条例”。 30日后施行(紧急的除外),30
12、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 →特定民事纠纷①赔偿纠纷裁决②补偿纠纷裁决③权属纠纷裁决:房屋、土地。行政裁决有强制力,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3行政确认:
14、行政征收、行政征用:
15、行政给付:行政机关 →特殊情况的公民 →物质权益帮助,如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17、种类(6+n):①警告
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⑥行政拘留 n
18、设定 创设权(上无下有: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 具体规定权(上粗下细)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6+n 6+n - 限制人身自由 6 -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无 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19、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被委托组织 条件:①事业组织 ②技术人员 ③技术条件(如需要)
20、适用
责令改正 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一事不
再 罚
裁量情节
处罚折抵 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辨认行为时;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 从轻减轻:14—18周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配合查处违法有立功表现 拘留→刑期(拘役、有期徒刑)
罚款→罚金
违法行为在2
年内未被6个月) 追究时效
21、决定程序
简易程条件 ①事实确凿、法律依据明确;②警告或罚款(公民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 序 程序 ①表明身份;②说明理由;③听取陈述申辩;④作出书面决定(可1人) 一般程
序
☆听证
程序 条件 程序 除简易程序外的情形 简易程序①②③④ +⑤调查/检查(2人);⑥负责人决定(1个/集体) 条件
程序 7
日前通知;听证公开进行,但涉
不说明理由or22、执行程序:当场收缴罚款(决定权与收缴权分立原则的例外)
简易程序下 2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民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下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 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 + 当事人提出 ☆执法人员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相对人有权拒绝缴纳。
☆执法人员2日内将罚款交行政机关(水上的抵岸2日内),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逾期每日加收3%的罚款,但不得超出原来罚款的数额
23、设定权限及形式
创设权(上无下有: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
法律、法规、 经常性许可 具体规定权 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国务院决定
、临时性许可 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
体规定 省政府规章
24被委托组织 条件:
25
对申请人的
要求
行政机关
对申请的处
理 ①可以委托1-2代理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亲自到场的除外 ②可以通过信函和数据电文的方式提交申请书 ③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①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即时告知不受理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符合→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逾期视为受理
①符合条件
决定方式 ②准予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③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如无地域限制,全国有效
①当场决定
决定期限 ②20日 → 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10日(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③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日→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15日(理由)
办证签章 自许可决定之日10日内颁发许可证或者加标签、加印章
扣除 听证、招标、检验等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书面告知)
26、听证
听证
事项 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事项(依职权) 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依职权)
③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听证 公开进行(但涉密除外),案外人主持,听证笔录
27、
→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
撤
销
行政主体违法的(过错赔偿)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不予赔偿)
28、
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事项 ①申请时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②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9、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3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冻结存款汇款
③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扣押财物;
32、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no规章,no自治法规)
创设权(上无下有) 具体规定权(上粗下细)
法律 4+N 无
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范围内
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 no限制人身、no冻结 地方性法规 查封+ 扣押
3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强
执 行政机关自己执行 制
行 直接强制 划拨存款、汇款(法律保留)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间接强制 代履行,执行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民 事 诉 讼 法
34
3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 内部程序 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般 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程 外部程序
序
特
别
程即时强制 由的程序 ③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权利,听取陈述申辩 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②即时强制的,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应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限制人身自①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机关、地点和期限 序 犯罪移送
36、查封、扣押
实施主体
对象
程序 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查封 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不得超过30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事后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没收or销毁or解除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不得重复冻结
(1)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2)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延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冻结 实施主体 对象 程序
38、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条件 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事先催告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 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中止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
不再执行
文明执行 不得在夜间or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强制拆除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一般条件
直接强制 当事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原数额 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有执行权的可自己执行;无
权机关申请法院
划拨存款、汇款
代履行
条件 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危害交通
安全、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
履行,费用当事人承担
实施程序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代履行时,派工作人员
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
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需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
除,行政机关可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申请公开
(1)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
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
(2)15个工作日内,延长不超过15个
工作日
(3)行政机关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
等成本费用 立即实施 39、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与程序 主动公开 公 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开 范 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围 况的④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 方 ①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式 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与 ②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程 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向其提供主动公序 开的政府信息③20个工作日内
40
41、申请人
被申请人特殊被申请人:(派出机构:不越权时是自己;幅度越权仍自己;种类越权变上级 ;内部机构 →行政机关)
第三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
42、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一般管辖(一级政府和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①一级政府 → 上一级政府
业务指导 →同级政府or 上级部门
②工作部门垂直领导
③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行政诉讼or国务院二级复议(终局) ④派出机构 :→设立部门or部门所在政府
⑤被授权组织 → 行政主管机关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 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43、申请:知道具体行为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44、受理:5为应当受理,先督促再责令其受理,或由上级机关直接受理;认为不应受理的,告知申请人。
44、诉讼与复议的衔接关系
复诉自由选择:大多数案件均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 日内起诉
复议前置不终局:①纳税争议②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
复议不前置但终局:①出入境处罚②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复议前置且终局: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了复议决定
45、具体行为在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例外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④法律规定停止。《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暂缓执行
46、行政复议原则上不调解,但是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补偿纠纷、自由裁量权除外
47、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事前收集的事前证据
事后补充的事前证据 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为的证据、依据
不可抗力or新的证据,经复议机关批准
48、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违背真实意思的除外)
49、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有权处理——30日处理(撤销或改变);无权处理——7日转送有权机关,60日处理。
50、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1)维持;(2)驳回决定:①不应受理的案件②当事人申请不作为,理由不成立;(3)撤销:撤销并可以责令重作,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同一决定(但程序例外);(4)确认违法:(不作为,但限期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5)变更:(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有利益冲突的申请人时除外);(6)履行:拒绝 or 拖延 → 限期(履行仍有现实意义);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可主动作出赔偿决定。
51、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1)抽象行政行为;(2)内部行为;(3裁行为;(4)行政调解;(5)行政仲裁;(6)行政指导。
52、中级法院管辖:(1)确认发明专利权;
(2)海关处理;(3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可以除外;(4)重大涉外及涉港澳台
53、地域管辖
一般 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改变主要事实、撤复议机关的新行为
销部分撤销或改变处理结果 54、特殊地域管辖
①限制人身自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自由地) ②因不动产而提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55、 + 诉讼代理人
56、原告的确认 原告资格转移:公民死亡→近亲属
57、被告的确认:被告=行政主体
①复议:维持 → 原行为机关; 改变 → 复议机关
②被委托组织 → 委托机关
③上级机关批准下级机关 → 署名机关
④派出机构:幅度越权→机构
57、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途径:申请参加 + 通知参加
58、共同诉讼人:同一行为 → 一个行为,一个诉讼,不可分割;
普通共同诉讼人:同样行为 → 几个行为,几个诉讼,可以合并;
集团诉讼:原告5人以上 → 诉讼代表人59、知道行政行为后77日内不予受理;5日10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60、撤诉后,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案件受理费除外。
61、具体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三种例外
①被告认为需要的
②原告申请,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过复议 维持 原行为机关的原行为→
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拘留)
62、行政不赔偿:or 自伤自残;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等
63、行政赔偿请求人 = 相对人+相关人
公民死亡:继承人、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
6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主体;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连带责任;派出机构 → 工作部门; 经过行政复议:维持 → 原行为机关;减轻 → 原行为机关;加重(原行为部分 → 原行为机关;加重部分 → 复议机关)
65、行政赔偿程序
序 赔偿义务机关→法院 ①申请
②决定
作出赔偿决定,可
以协商,赔偿决定书10日内送达
不予赔偿,10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③诉讼
序 行政复议机关→法院 法院
☆ 行政追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组织或个人→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 → 撤销变更确认违法 + 赔偿决定(可调解) 法院 → 撤销变更确认违法 + 赔偿判决(可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