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环境保护税可行性及问题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可行
性分析及问题
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加速发展,自然资源被迅速消耗,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因此环境保护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其调控功能。2008年金融危机后,碳税不仅是发达国家治理本国环境问题的工具,也成为新的贸易保护的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出口大国,外销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着我国入世后各种贸易保护主义已逐渐打破但是类似碳关税之类的绿色贸易壁垒成为制约出口的新的贸易保护手段。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实施环境保护税也是很有必要的。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对环境保护税的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早。由20世纪70年代的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指导的环境收费制度到20世纪80年代开征环境保护税,再到现在的开征碳税、绿色税制改革,环境保护税的理论研究一直在不断完善发展。例如,澳大利亚计划从2012年7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碳排放税,每吨23澳元,并逐年提高2.5%,这对我国在澳大利亚的矿石投资、燃料进口将产生重要的影响。2011年欧盟宣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起征航空碳税,由于众多国家反对,存在较大争议至今仍未开征。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碳关税成为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一旦欧盟开征碳关税,必将对我国的航空旅游业和一些高能耗、附加值低的出口产品造成严重的影响。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而且环境保护也是我国发展进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关键的转型期,自然资源禀赋不足、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等问题凸显,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因此实施有效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尤为迫切。我国采取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始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20多年来不断发展改革,特别是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排污收费制度。同时出台《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进一步完善了排污收费制度。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治理环境保护问题的经济手段主要是靠收费制度。虽然排污费进行了改革,但是由于排污费不具有环境保护税的规范性、强制性, 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和治理效果就会减弱。国际上通行的治理环境问题的经济工具是环境保护税,因此我国更应该加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步伐。
环境保护税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观点已经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欧美各国的环保政策逐渐减少直接干预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绿色环保税等多种特指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针对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进行强制征税。狭义环境保护税是指针对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课征的独立税种,其征税范围较窄,是直接针对各种污染破坏环境的生产消费行为进行征收的税种。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处于改革和完善之中,而且采用税收手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现行的税收制度中没有环境保护税,只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包括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现行排污费是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收费制度。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
个人征的一种税。资源税最初的设置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执行的过程中间接的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最新的资源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通过提高资源的成本,“倒逼”资源使用者节约资源,高利用率和回收率,发挥资源税在环境保护方而的调控作用。
消费税:这个税种是在对产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2006年消费税新增税目均属于过度消耗环境资源的产品,这次改革的最初目的是组织财政收入,但是同时也体现了环保节能的政策导向。
车船税和车船购置税:车船税是对中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其适用的计税单位从量定额征收;车辆购置税对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采用从价定率的办法征收。这两个税种的最初设置目的是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控制车辆的消费。2007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取代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2012年1月1日起,新车船税法正式实施,此次改革的重点是车船税按车的排量征税,分为7个梯度,小排量乘用车税负减轻,大排量乘用车税负则大幅增加。通过按排量分级差别征收车船税,引导节能减排的消费方向,通过经济手段鼓励消费者购买低能耗、低排放的汽车,同时大幅度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从一定程度上抑制高耗能大排量汽车的消费,从而达到缓解能源危机,保护环境的目的。
另外我国在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中也有鼓励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增值税中的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煤气等较清洁能源实行13%的低档税率;企业所得税中,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综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出两个环保作用,一是促进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减少能源的消耗和浪费。增值税中对采用清洁能源实行低税率,对废物回收利用免税,对工业废料等的二次利用采取减税、免税等优惠。通过减少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刺激鼓励企业采取清洁环保的生产方式,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二是鼓励对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的投资。企业所得税种对环保设备投资的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通过减少企业所得税成本鼓励企业对环保设备的投资,用经济利益刺激企业去治理污染从而促进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环境收费制度主要是排污收费制度,对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征收排污费。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已覆盖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五大领域和113个收费项目。覆盖面较广也建立了相应的惩罚机制。
以上的综述表明在我国实施环境保护税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但是也会存在一些阻碍。任何负税的增加都会引起纳税人一定程度上的反抗。税收主要的作用是增加政府收入,调解收入分配。想要通过税收的方式管理环境问题可能短时间内会见效,长久会对经济发展起抑制作用,还需要大范围内的发展模式的转变。现行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由于定位模糊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有限。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税种设置目的还没有明确直接为了环境保护,只是现在强调了这些税种间接产生的环境保护作用。要实施环境保护税一定会与现行一些税收政策相抵触,现行某些税种的优惠政策对环境保护起到了反作用。例如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规定,农药的过度使用会对耕地和水
资源造成污染。
排污收费的征收范围过窄,项目不健全。现行的排污费开征范围并没有覆盖所有的污染环境行为。目前只对大气、海洋、水体、固体废物、噪声这5种环境的污染因素征收排污费。实际执行中,一方面普遍重视废水、废气排污费的征收,而忽略了噪声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另一方面,把监控重点放在工业企业上,而忽视了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排污监控工作。在排污收费制度执行中也存在问题。一是缺乏污染总量监控,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在实际执行时,重点工作是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控制,对本地区的总体污染量考虑不足。二是排污费征收缺乏强制力,法律保障程度较低。2003年对排污费制度改革,虽然在征管上也设计了类似于税收征管的制度,但由于排污费不可能完全具备税收特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性质,尤其是强制性的性质,缺乏强有力的征管法规保障。
基于以上问题我国在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中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改革分步进行,环境税制度改革是一个分步推进的过程。开征新税种根据国情、政策目标、税种的特点, 确定开征的时间顺序;另外税率的设定也有一个由低到高的渐进过程。给予企业一个适应过程。二、税收收入的使用。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把全部或部分的环境税收入,通过减税或补贴的形式返还给企业,部分收入也被指定为节能减排项目的专用资金。在环境保护税起步阶段,这种方式的环境改善效果明显。三、环境保护税政策中, 鼓励环保的税收优惠形式多样。降低税率、补贴等手段综合运用。最后,在设计环境保护税时,设置合理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征收对象和税率,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平衡企业的整体税负,以较少开征环境保护税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征收环境保护税是在国际大环境下对经济发展质量的要求也是我国环境现状要求,改革不是一蹴而就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