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详解
信用证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以下几种:
(一)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
光票信用证是指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光票)付款的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二)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2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 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 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需要指出的是,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的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UCP600》规定,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L/C)。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④延期付款信用证deffered payment credit)
此种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因此,必须在证中要明确付款时间。由于此种信用证不适用远期汇票,故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而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四)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②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是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五)、根据是否可转让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援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六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议付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将票款付给受益人。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on Credit)
公开议付信用证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
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指定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在限制议付信用证中,通常有下列限制议付文句:“本证限××银行议付。”
(七)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承兑信用证是指由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即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按《UCP600》第9条“信用证不应要求凭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支付”的新规定,付款人将仅限于开证行或被指一的其他银行。
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ˊs Acceptance L/C)。承兑信用证一般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但有时,买方为了便于融资或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以取得比银行放款利率为低的优惠贴现率,在与卖方订立即期付款的合同后,要求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此种做法对受益人来说,他虽然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却能即期收到全部货款。
(八)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位、装运期限、有效期限等可有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让相同。由于对背信用证的条款修改时,新证开证人需得到原证开证人和开证行的同意,所以受益人使用对背信用证时必须特别慎重。
(九)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又分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
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
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这种信用证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
(十)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交易的双方都担心对方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后,另外一方不履行进口或出口的义务,于是采用这种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用以彼此约束。
(十一)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预支信用证是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交单前预支货款的信用证,有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
在预支信用证项下,受益预支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开证行预支,出口人在货物运前开具以开证为付款人的汇票光票,由议付行买下向开证行索偿;另一种是向议付行预支,即由出口地的议付行垫付货款,待货物装运后,交单议付时,扣除垫款本息,将余额支付给出口人。如货未装运,由开证行负责偿还议付行的垫款和利息。
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货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故习称“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但现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并非都用红色表示,其效力相同。
(十二)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etter of Credit)、担保信用证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etter of Credit),
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并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银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就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