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项目管理4
测绘项目管理
四、测绘安全生产管理
1.人员安全
2.仪器设备安全
3.成果数据安全
测绘生产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方案,强化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测绘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遵守《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和《测绘生产岗位规范》等行业标准。
测绘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测绘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测绘生产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
1. 测绘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人员安全管理分内外业两方面,外业涉及到安全准备、行车安全、饮食安全、住宿安全、外业作业环境安全,内业主要涉及到工作环境安全。
测绘单位应根据工种和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分析、评估安全生产潜在的风险,制定安全生产细则,指导和规范安全生产作业。
1. 外业生产安全管理
1.1 出测前、收测前的准备
⑪ 针对测区情况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⑫ 了解测区的危害因素,制定安全措施。
⑬ 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添置必要的野外救生用品、药品通讯等装备。
⑭ 进行必要的体检,掌握人员健康状况。
⑮ 若进入疫区、污染区和有毒气体地区作业,需学习相关知识,注射疫苗,配备防毒、防污染装具。
⑯ 作业员应熟练掌握通讯、导航等安全保障设备,并掌握利用地图、地物、
地貌等判断方位的方法。
⑰ 出测、收测前制定行车计划,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1.2 行车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⑪ 基本要求: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掌握车辆的构造、性能、技术状况、保
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保证人员和物品的安全。
⑫ 行车前的准备:编制行车计划,明确负责人;配备必要的检修工具和通
讯设备;驾驶员要检查车辆各部件是否灵敏,油、水、轮胎、传动系统、制动系
统、方向系统灯光等的状态;载货不得超过核定重量,货物器材装载重量分布均
匀,装牢捆紧;在人员稀少、条件恶劣地区应采用双车作业,车辆应加固,配备
适宜的双备胎。
⑬ 行车:途中停车应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夜间行车灯光要完好,降低车
速;视线不清不准行车;在雨、雪、泥泞或冰冻地带行车要安装防滑链,慢速行
使;遇陡坡时,乘车人员应下车持三角木跟进,防止车辆下滑;穿越河流时,要
慎重选择渡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高温天气应注意油路、电路、水温、轮胎气
压等;频繁使用刹车路段应防止刹车片温度过高导致刹车失灵;沙土地带行车选
择好行车路线,抵挡匀速,必要时采取铺垫措施;高原、山区行车应特别注意油
压表、气压表及温度表,气压低时应抵挡行使,少用制动,严禁滑行;遇到滚石、
滑坡、塌陷等危险路段,要仔细观察,谨慎驾驶。
1.3 饮食注意事项
⑪ 禁止食用霉烂、变质和被污染的食物;
⑫ 禁止食用不易识别的野菜、野果、野生菌菇等植物;
⑬ 禁止酒后作业;
⑭ 不接触、不食用死、病畜肉;
⑮ 禁止饮用异味、异色和污染的水;
⑯ 使用燃气灶具应保证连接件和管道完好,防止中毒,禁止点燃后离人;
⑰ 生、熟食物应分别存放,防止动物侵害。
1.4 住宿事项
1) 室内住宿
⑪ 作业人员尽可能居住民房或招待所,禁止入宿存在安全隐患的房
屋;
⑫ 注意用电安全。便携式发电机应置于通风条件下使用,要人、机
分开,专人管理,防止漏电和超负荷运行;
⑬ 使用煤油灯应安装防风罩,离开或休息时要及时熄灭,取暖要防
止失火或煤气中毒;
⑭ 禁止在草料旁堆放油料、易燃物品,禁止在仓库、木料场、木质
建筑及其它易燃物体附近用火。
2) 野外住宿
⑪ 备好防潮、防寒、照明、通讯等保障物品和必要的自卫器具;
⑫ 搭设帐篷时应选择干燥避风处,避开滑坡、觇标、枯树、大树、
独立岩石、河边、干涸湖、输电设备及线路等危险地带,防止雷击、崩陷、
山洪、高辐射等伤害;
⑬ 帐篷周围应挖排水沟,在草原、森林地区周围应开辟防火道;
⑭ 治安情况复杂或野兽常出没的地区应设专人执勤。
1.5 野外作业环境
(一) 一般要求
⑪ 应持有效证件和公函与有关部门联系。进入军事要地、边境、少数民族
地区、林区、自然保护区或其它特殊地区作业时,要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了
解当地民情和社会治安情况,遵守当地风俗习惯和有关的安全规定。
⑫ 进入单位、居民宅院,应出示证件,说明情况。
⑬ 雷电天气应停止作业,选择安全地点躲避。
⑭ 在高压输电线路、电网等区域作业时,优先选用绝缘性能好的标尺等辅
助测量设备,防止触电。
⑮ 外业作业要保证作业人员的饮食供给,一旦发生水、粮食、药品短缺,
应及时联系补给或果断撤离,以免发生意外。
⑯ 外业所携带的燃油应密封,容器使用非易碎,单独存放,防止暴晒。
⑰ 进入沙漠、戈壁、沼泽、高山、高寒等人烟稀少地区或森林地区,作业
前要了解该地区的水源、居民、道路、气象、方位等情况,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
判定方位的工具等,必要时要请向导带路。
⑱ 野外测绘必须遵守各地、各部门相关的安全规定。
⑲ 安全员必须随时检查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⑳ 野外测绘严禁夜间单人行动。发生人员失踪立即寻找,尽快报告上级部
门,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
(二) 城镇地区作业
⑪ 人、车流量较大的街道上作业,必须穿着安全警示反光马甲,并设置安
全警示标志牌。
⑫ 以自行车代步者,要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逆行和撒把骑行。
(三) 铁路、公路区域作业
⑪ 沿铁力、公路作业时,必须穿着色彩醒目带有安全警示反光的马甲。
⑫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作业时,禁止使用铝合金标尺、镜杆,防止触电。
⑬ 在桥梁和隧道附近以及公路弯道和视线不清的地方作业时,应事先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担任安全指挥。
⑭ 工间休息应离开铁路、公路路基,选择安全地点。
(四) 地下管线作业
⑪ 无向导协助,禁止进入情况不明的地下管道作业。
⑫ 作业员必须佩戴防护帽、安全等、穿安全警示服,配备通讯设备,并保
持与地面人员的通讯通畅。
⑬ 在城区或道路上进行地下管线探测时,应在道路口设置安全隔离标志,
专人警戒。打开井盖后用警示栏圈围起来,,并有专人看管。夜间作业,设置安
全警示灯。
⑭ 对规模较大的管道,在下井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明火,
应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浓度测定,确认安全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下井作
业。
⑮ 禁止对输送易燃、易爆气体管道用直接法或充电作业。
⑯ 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时,要具备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基础知识。工作
电压超过36V时,供电作业员应使用绝缘防护品,接地电极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专人看管。雷电天气禁止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作业。
⑰ 进入厂区探测地下管线,须遵守该厂安全保护规定。
(五) 水上作业
⑪ 作业员应穿救生衣,避免单人上船作业。
⑫ 应选择配有救生圈、绳索、竹竿等安全防护救生设备和必要的通讯设备
的船只,行船听从船长指挥。
⑬ 租用的船只必须满足平稳性、安全性要求,具有营业许可,船工必须熟
悉当地水性并有载客经验。
⑭ 风浪太大不能强行作业,水流湍急地段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安全防
护措施后作业。
⑮ 海岛、海边作业,应注意涨落潮时间,避免发生事故。
(六) 涉水渡河作业
⑪ 涉水渡河前,应观察河道宽度,探明河水深度、流速、水温及河床沙石
等情况,了解上游水库和电站放水情况,选择安全的涉水地点,做好防护措施。
⑫ 水深在0.6米以内、流速不超过3米/秒,或者流速虽大但水深在0.4米以
内,允许涉水。水深过腰,流速超过4米/秒的急流,应采取保护措施,禁止一人
涉水过河。
⑬ 遇较深、流速较大的河流,应绕道寻找渡口或桥梁。通过轻便悬桥或独
木桥时,要检查木质是否腐朽,逐一通过,必要时架防护绳。
⑭ 骑牲畜涉水时,一般只限水深08米以内,同时应逆流斜上,不应中途停
留。要了解牲畜水性,必要时牲畜蹄上采取防滑措施。
⑮ 乘小船或其它水运工具时,应检查其安全性能,并雇佣有经验的水手操
纵,严禁超载。
⑯ 暴雨过后要特别注意山洪的到来,严禁在无安全保护的条件下和河流暴
涨时渡河。
(七) 高原、高寒地区作业
⑪ 进入高海拔区域前,要进行气候适应训练,掌握高原知识。严禁夜间单
人行动,雾天停止作业。
⑫ 配备防寒装备和充足的给养,配置氧气袋和高原反应防治药品。注意防
止感冒、冻伤和紫外线灼伤,一旦发生立即采取有效地治疗措施。
⑬ 在冰川、雪山作业时,应带雪镜,穿色彩醒目的防寒服。
⑭ 应按选定路线行进,遇无路时,应选择缓坡迂回行进。遇悬崖、绝壁、
滑坡、崩陷、积雪较深及易发生雪崩等危险地带应绕行,无安全防护保障不得强
行通过。
(八) 高空作业
⑪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眩晕、深度近视等高空禁忌症人员禁止从
事高空作业。
⑫ 现场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带和防护帽,不得赤脚。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攀
登工具和安全防护带。安全防护带要高挂低用,不能打结。
⑬ 事先检查树、杆、梯、站台及觇标等各部位结构是否牢固,有无损伤、
腐朽和松脱,存在安全隐患的维修后才能作业。到达工作位置后,要选择坚固的
枝干、桩作为依托,扣好安全带后开始作业。返回地面时严禁滑下或跳下。高楼
作业时,应了解楼顶的设施和防护情况,避免在楼顶边缘作业。
⑭ 传递仪器和工具时,禁止抛投。使用结实的绳索,滑轮传动要灵活,禁
止使用断股或未经检查过的绳索。
⑮ 造标、拆标时,应专人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将现场围好,
悬挂“危险”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地半径不得小于15米。
(九) 沙漠、戈壁地区
⑪ 作业小组应配备容水器、绳索、地图资料、导航定位仪器、风镜、药品、
色彩醒目的工作服和睡袋。
⑫ 在距水源较远地区作业,应制定供水计划,必要时可分段设立供水站。
⑬ 应随时注意天气变化,防止沙漠寒潮和沙暴侵袭。
(十) 沼泽地区
⑪ 配备必要的绳索、木板和长约1.5米的探测棒。
⑫ 过沼泽地时,应组成纵队行进,禁止单人涉险。遇有繁茂绿草地带应绕
道而行。发生陷入沼泽情况要冷静,及时采取妥善的自救、救援措施。
⑬ 保持身体干燥清洁,防止皮肤溃烂。
(十一) 人烟稀少或草原、林区
⑪ 在人烟稀少或草原、林区作业,应携带手持导航定位仪和地形图,着装
要扎紧领口、袖口、衣摆和裤脚,防止蛇、虫等叮咬。配备药品,注射森林脑炎
疫苗。
⑫ 行进路线及点位附近均应留下能为本队人员所共识的明显标志。
⑬ 禁止夜间单人外出,特殊情况需两人以上,要详细报告去向,携带电源
充足的照明和通讯器材,同时营地应设置灯光引导标志。
(十二) 少数民族地区
⑪ 针对具体的作业区域,出测前要学习国家有关的少数民族政策,了解当
地风俗民情、社会治安和气候、环境特点等,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⑫ 进入少数民族地区作业时,要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主动与当地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民情和社会治安情况,遵守所在地的风俗习
惯及有关的安全规定。
⑬ 根据作业区域的环境特点,配备满足需要的防护设施,如通讯、储水容
器、手持导航仪、地形图、药品、绳索等适合在沼泽、沙漠和人烟稀少地区需要
的设备。
⑭ 在少数民族地区野外搭建帐篷时,夜间应有专人执勤。
⑮ 聘用当地少数民族作业人员、向导时,应注意民族团结,尊重当地风俗
习惯。
2. 测绘内业安全管理
2.1 作业场所要求
作业场所要有充足的照明、良好的通风、应有防火安全通道及应急照明,不
得随意拉扯电线,配备灭火器材,严禁烟火,严禁超负荷用电,设备与设备间设
备与墙体间用留有足够的散热空间和安全距离,照明、通风、空调等应定期检修。
2.2 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⑪ 仪器设备须有专人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避免带故障运行。
⑫ 作业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⑬ 禁止用湿手拉合电闸或开关,防止水泼溅到设备上。
⑭ 擦拭、检修设备要断开电源,一般不的带电作业。
⑮ 因故停电,凡用电设备应立即断开电源。
⑯ 汽油、煤油等挥发性易燃物不得放在作业室、车间及办公室。
3. 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与责任
3.1 突发事故应急处理
⑪ 事故报告
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展开自救,然后逐级向上口头报告,内容包括:事件
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与财产范围、危害程度、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在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拟出书面材料上报单位。
安全事故报告时限为:泄密事故应在发生或发现后24小时内报告,轻伤事故
在发生或发现后2小时内报告,其它事故应在发生或发现后立即报告。
⑫ 预案启动
接到报告后,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符合事故标准,即宣布预案启动。预案一经
启动,小组成员必须按分工立即就位,协同行动,相关的作业队、组及作业员要
无条件服从指挥人员的命令,全力投入应急处理工作。
⑬ 事故救援
应急救援工作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目标,遵循统一指挥、
分工负责、以人为本、损失最小的方针,按现场自救和外部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实
施。事故发生现场人员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控制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同时
现场负责人及时向上级汇报案情,并关注事故的发展和处理进展情况,随时向上
级汇报。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向事故地附近的其他队伍或友邻队伍发出救援通
报,协调当地医疗、消防、公安等部门和外部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排出事故处
理人员协调事故善后工作。
⑭ 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救援结束后,单位按照规定对事故中伤亡人员、救援人员、紧急调集单
位或个人的物资给予抚恤、补助、补偿,做好保险理赔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做好职工情绪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
查。事故善后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人员受困事故、人员失踪事故、意外伤害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中毒
事故、疫病感染事故、泄密事故。
2.仪器设备安全
测绘仪器基本上是光学仪器、电子仪器和光、机、电、算相结合的仪器。测
绘仪器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受外界因素的影响,都有可能发生光学部件
起雾长霉,电子部件受潮长霉,金属部件生锈、磨损等,造成部件损坏,影响仪
器正常使用,甚至整个仪器报废。所以,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正确使用、
科学保养仪器是保障测量成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延长仪器使用年限的重要条
件。 测绘单位应该根据不同种类的仪器设备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
项及保管制度。 对于一个具体的测绘项目,仪器设备的安全主要在于运送和使用的维护。
2.1 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1) 根据单位仪器设备情况,专设仪器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
检校和一般鉴定、修理。
(2) 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仪器规格、性能、附件、精度
鉴定、损伤记录、修理记录及移交验收记录等。
(3) 仪器设备的借用、转借、调拨、大修、报废等应有一定的审批手续。
(4) 外业队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使用。作业队的负责人,应
经常了解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使用等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5) 仪器入出库必须有严格的检查和登记制度。
2.2 仪器设备的保管
2.2.1. 仪器库房的基本要求
(1)测量仪器库房应是耐火建筑。
(2)库房内的温度不能有剧烈变化,最好保持室温在12℃~16℃。
(3)库房应有消防设备,但不能用一般酸碱式灭火瓶,宜用液体CO2或CCl4
及新的消防瓶。
2.2.2. 测绘仪器的三防措施
生霉、生雾、生锈是测绘仪器的“三害”,直接影响测绘仪器的质量和使用
寿命,影响观测使用。要根据不同仪器的性能,采取“三防”措施,确保仪器处
于良好状态。
1. 防霉措施
(1) 收装仪器前,应将仪器光学零件外露表面清刷干净后再盖镜头盖,并使
仪器外表清洁后方能装箱保管。
(2) 仪器外壳有通孔的,用完后须将通孔盖住。
(3) 仪器箱内放入适当的防霉剂。
(4) 外业仪器一般情况下6个月(湿热季节或湿热地区1~3个月)应对仪器
的光学零件外露表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擦拭,内业仪器一般一年(湿热季节或湿热
地区6个月)须对仪器未密封的部分进行一次全面的擦拭。
(5) 内业仪器应配备仪器罩,每次操作完毕,应将仪器罩罩上。
(6) 检修时,对所修理的仪器外表和内部必须进行一次彻底的擦拭,不能用
有机溶剂和粗糙擦布用力擦仪器的密封部位,对产生霉斑的光学零件表面必须翻
底除霉,使仪器的光学性能恢复到良好状态。
(7) 修复的仪器装配时须对仪器内部的零件进行干燥处理,并更换或补放仪
器内腔的防霉药片,装配后应恢复密封部位的密封状态。
(8) 在运输仪器过程中,必须有防震设施,以免因震动剧烈引起仪器的密封
性能下降,密封性能下降的部位,应重新采取密封措施,使仪器恢复到良好的密
封状态。
(9) 作业中暂时停用的电子仪器,每周至少通电1小时,同时使各个功能正
常运转。
2. 防雾措施
(1) 每次清擦完光学零件表面后,再用干棉球擦拭一遍,除去表面潮气,每次作业终结后,对仪器的光学零件外露表面进行擦拭。
(2) 调整或操作仪器时,不要用手心对准光学零件表面,在仪器运转时避免将油脂挤压或粘到光学零件表面上。
(3) 外业仪器一般情况下6个月(湿热季节或湿热地区3个月)须对仪器的光学零件外露表面进行一次全面擦拭,内业仪器一般在1年(湿热季节或湿热地区3~6个月)应对仪器外表进行一次全面清擦,并用电吹风机烘烤光学零件外露表面(温度升高不得超过60℃)。
(4) 防止人为破坏仪器密封造成湿气进入仪器内腔和浸润光学零件表面。
(5) 除雾后或新配置的光学零件表面须用防雾剂进行处理,一旦发现水性雾,应用烘烤或吸潮的方法清除;发现油性雾应用清洗剂擦拭干净并进行干燥处理。
(6) 严禁使用吸潮后的干燥剂。
(7) 保管室内应配备适当的除湿装置,长期不用的仪器的外露光学零件,经干燥后,垫一层干燥脱脂棉,再盖镜头盖。
3. 防锈措施
(1) 作业收测时,将金属外露面的临时保护油脂全部清除干净,涂上新的防锈油脂。
(2) 外业仪器防锈用油脂,除了具有良好的防锈性能,还应具有优良的置换性,并应符合挥发性低、流散性小的要求,要根据仪器的润滑防锈要求和说明书用油的规定适当选用不同配合间隙、不同运转速度和不同轴线方向所用的油脂。
(3) 外业仪器一般情况下6个月(湿热季节或湿热地区1~3个月)须对仪器外露表面的润滑防锈油脂进行一次更换,内业仪器一般应在1年(湿热季节或湿热地区6个月)须将仪器所用临时性防锈油脂全部更换一次,如发现锈蚀现象,必须立即除锈。并分析锈蚀原因,及时改进防锈措施。
(4) 仪器进行检修时,对长锈部位必须除锈,除锈时应保持原表面粗糙度数值或降低不超过相邻的粗糙度值。并且在对金属裸露表面清洗或除锈后,必须进行干燥处理。
(5) 必须将原用油脂彻底清除,通过干燥处理后,涂抹新的油脂进行防锈。
(6) 对有运动配合的部位涂防锈油脂后必须来回运动几次,并除去挤压出来
的多余油脂。
(7) 防锈油脂涂抹后应用电容器纸或防锈纸等加封盖。
(8) 保管室在不能保证恒温恒湿的要求时,须做到通风、干燥、防尘。
2.3 仪器的安全运送和使用维护
1. 仪器的安全运送
(1)长途搬运仪器时,应将仪器装入专门的运输箱内。若无防震运输箱,可
特制套箱,再把装有仪器的箱子装入套箱。
(2)短途搬运仪器时,一定要专人护送。对特别怕震的仪器设备,必须装入
仪器箱内。不论长短距运送仪器,均要防止日晒雨淋,放置仪器设备的地方要安
全妥当,并应清洁和干燥。
2. 仪器在使用中维护
(1) 仪器开箱前,应将仪器箱平放在地上,严禁手提或怀抱着仪器开箱,以
免仪器在开箱时落地损坏。仪器在箱中取出前,应松开各制动螺旋,提取仪器时,
要用手托住仪器的基座,另一手握持支架轻轻取出,严禁用手提望远镜和横轴。
仪器及所用部件取出后,应及时合上箱盖,以免灰尘进入箱内。仪器箱放在测站
附近,箱上不许坐人。作业完毕后,应将所有微动螺旋退回到正常位置,并用擦
镜纸或软毛刷除去仪器上表面的灰尘。然后卸下仪器双手托持放入箱内。盖箱前
应将各制动螺旋轻轻旋紧,检查附件齐全后可轻合箱盖,箱盖吻合方可上盖,不
可强力施压以免损坏仪器。
(2) 架设仪器时,安置仪器前应检查三脚架的牢固性,再将三脚架架稳并大
致对中,然后放上仪器,并立即拧紧中心连接螺旋。
(3) 对仪器要小心轻放,避免强烈的冲击震动,作业过程中仪器要随时有人
防护,以免造成重大损失。
(4) 仪器在搬站时,可视搬站的远近,道路情况以及周围环境等决定仪器是
否要装箱。搬站时,应把仪器的所有制动螺旋略微拧紧,但不要拧得太紧,目的
是仪器万一受到碰撞时,还有转动的余地,以免仪器受伤。搬运过程中仪器脚架
必须竖直拿稳。不得横扛在肩上。
(5) 在野外使用仪器时,必须用伞遮住太阳。仪器望远镜的物镜和目镜的表
面不能让太阳照射,也要避免灰沙雨水的侵袭。
(6) 仪器任何部分若发生故障,不应勉强继续使用,要立即检修,否则将会
使仪器损坏加剧。
(7) 没有必要时,不要轻易拆开仪器,仪器拆卸次数太多会影响其测量精度。
(8) 光学元件应保持清洁,如沾染灰尘必须用毛刷或柔软的擦镜纸清除,禁
止用手指抚摸仪器的任何光学元件表面。
(9) 在潮湿环境中作业,工作结束后,要用软布擦干仪器表面的水分或灰尘
后才能装箱。回到驻地后立即开箱取出仪器放置干燥处,彻底晾干后才能装入仪
器箱箱内。
(10) 在连接外部所有仪器设备时,应注意相对应的接口、电极连接是否正
确,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启主机和外围设备。拔插接线时不要抓住线就往外拔,应
握住接头顺方向拔插,也不要边摇晃插头边拔插,以免损坏接头。数据传输线、
GPS天线等在收线时不要弯折,应盘成圈收藏,以免各类连接线被折断而影响工
作。
2.4 仪器的检验与校正
任何测绘项目在作业前都应对投入的仪器设备进行检视或检验校正。规模较
小的一般只进行检视,规模大或重大测绘项目除检视外还要针对不同的仪器,根
据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校正。
在原来的《城市测量规范》和其它一些规范的附录中都会列出仪器应检验校
正的内容、方法及限差和校正的步骤,出测前需要作业人员自己进行检验校正,
做好详细记录,和其它测量成果一并上交存档。
由于现在的检定设备和手段的提高,以及设备的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和强
化,每年在仪器鉴定时是都会对各个轴的相互关系及其它需检验的项目进行检
验,并给出结论,而规范中也不再列出仪器检验校正的内容。
1.检视
任何仪器在使用前都应进行检视,检视的主要内容如下:
⑪ 开箱前首先检视仪器箱、脚架及棱镜的完好性,仪器箱背带是否牢固,
箱锁完好性,脚架及棱镜各部件、螺丝等是否有松动等;
⑫ 开箱后,检查仪器表面有无破损、是否清洁,脚螺旋和各个制动、微动
是否有效、松动,仪器转动是否灵活,有无异常响动,箱内配件是否齐全、仪器
背带是否牢固等。
2.全站仪的检验与校正
全站仪虽然与传统的光学仪器有很大区别,但仪器的主要轴线还是一样的,
它们分别是水准管轴(LL)、竖轴(VV)、视准轴(CC)、 横轴(HH)、 十字
丝竖丝。这些轴线之间理论上应是相互垂直或平行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否
符合要求,直接影响观测精度和成果质量。在仪器鉴定检验的有关规范中明确了
平行或垂直的限差,超出限差,仪器需要校正或维修,经维修不能满足要求的要
做报废处理,绝对不能使用。
下表是全站仪各个轴之间应满足的关系:
的检校是主要一项;
校正时,应遵循先松后紧的原则;
一般地,若前一项未校正会影响到下一项的检验时,校正次序不宜颠倒;
同是校正一个部位的两项,宜将重要的置于后面;
3.水准仪及水准尺的检验与校正
水准仪按精度分为:精密水准仪和普通水准仪,按结构分为:微倾水准仪、自动安平水准仪、激光水准仪和数字水准仪,但基本上有四条主要轴线:视准轴CC,水准管轴LL,竖轴VV,圆水准器轴L′L′,它们应满足如下关系: CC∥LL, L′L′∥VV, CC⊥VV, LL⊥L′L′, 十字丝横丝应垂直于竖轴
精密水准测量时还要对水准标尺进行如下检验:
⑪ 水准标尺分划面弯曲差的测定
⑫ 水准标尺名义米长及分划偶然中误差的测定
⑬ 一对水准标尺零点不等差及基辅分划读数差的测定
3.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
对于一个项目,首先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要约定成果的版权和保
密条款,有的还要签订保密协议,作为施工方要无条件遵守。项目成果可以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也可以是其它数据。如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仅要履行合同条款, 还要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一般都是要求在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时,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本项目的任何成果。
国家和行业对测绘成果的保存、提供、使用、发布等行为也制定
了一系列法规、规定等。
影响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的因素主要有:
(1) 安全意识淡薄。我国有很多人并未认识到地理信息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
地位,地理信息的国家安全观比较淡化。
(2) 测绘技术上的落后。使我们不得不在进行一些高精测绘工作时与国外一
些拥有先进技术的公司合作。
(3) 硬盘驱动器损坏。一个硬盘驱动器的物理损坏意味着数据丢失。设备的
运行损耗、存储介质失效、运行环境以及人为的破坏等,都能对硬盘驱动器设备
造成影响。
(4) 人为错误。由于操作失误,使用者可能会误删系统的重要文件,或者修
改影响系统运行的参数,以及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或操作不当导致的系统宕机。
(5) 黑客人侵。入侵者通过网络远程入侵系统,侵入形式包括很多,如系统
漏洞,管理不力等。
(6) 病毒。近年来,由于感染计算机病毒而破坏计算机系统,造成的重大经
济损失屡屡发生,计算机病毒的复制能力强,感染性强,特别是网络环境下,传
播性更快。
(7) 信息窃取。入侵者从计算机上复制信息或将存储设备、介质偷走。
(8) 自然灾害。雷击,暴风雨等造成系统的崩盘,瘫痪。
(9) 电源故障。电源供给系统故障,一个瞬间过载电功率会损坏在硬盘或存
储设备上的数据。
(10) 磁干扰。磁干扰是指重要的数据接触到有磁性的物质,会造成计算机
数据被破坏。
3.1 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地理信息数据是用来表示与空间地理分布有关信息的数据,它是
地表物体和环境固有的数据、质量、分布特征,联系和规律性的数字、
文字、图形、图像的总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核心内容。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
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
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它的使用、提供与管理等要参
照测绘成果的相关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测绘局制定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
管理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来规范国家地理信息数据
的使用、提供与管理。
1. 使用许可
(1) 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得到使用许可,
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使用许可协议是非独占和不可转让
的。使用许可协议文本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2) 使用许可协议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中央、国
家机关、省级政府等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非
企业单位、个人以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
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企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用于商业目的、
盈利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其他类型的使用许可协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
(3) 适用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无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适用乙类
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给予价格优惠;适用丙类使
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是指收取国家基础地
理信息数据的部分成本费用。各类使用许可协议的单位均应支付提供数据中所实
际发生的介质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等工本费。
(4) 使用单位拥有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规定权限的使用权。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
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
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5) 使用单位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明显标示数据的版权所有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归属不因数据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变而改
变,使用格式改变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形成的衍生品以及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备份和复制品,必须明显标示原数据
的版权所有者。
(6) 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者被
盗;若发生数据丢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
担责任。
(7)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提供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8) 当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数据使用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9)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
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向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审批(台湾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参照此规定办理)。
(10) 涉外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提供与管理
(1)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管理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
提供工作。省级提供单位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
据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委托保管的其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提供
工作,并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使用单位使用其他省级提供单位负责提
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转函工作。
(2) 提供单位不得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
数据。
(3) 提供单位负责审查使用单位的身份证明、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书面申请和能证明其使用目的的有关材料,确定使用单位适用的使用许可协议类
别,必要时报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4) 提供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国家基础
地理信息数据及数据使用说明,并协助其读取数据。
(5) 对与提供单位建立数据交换关系的使用单位,提供单位有权决定相互交换数据的方式和减少或者免收其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费用。
(6) 提供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许可协议的文本格式和内容。
(7) 提供全国范围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必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提供单位不得以签订多个使用许可协议的形式,将全国范围
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分解提供给同一个使用部门或者单位。使用和提供国家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涉及军事部门的,依照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
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传输至境外。
(9) 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数据提供登记管理系统,详细记载使用单位、使用国
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及时了解社会对国家基
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求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并向其上级测绘主管部门报告。
3. 法律责任
(1)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
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
① 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② 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③ 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
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
④ 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
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的。
⑤ 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
版权所有者的。
(2) 伪造身份或者掩盖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
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
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人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至100%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使用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保
密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 使用单位擅自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或者以任何方式传输至境外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 不履行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因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丢失、被窃并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 提供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国家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和管理上的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对其直接责任者和负
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公布的重要地
理信息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根据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措施来
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
3.2 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措施
1. 归档与移交
⑪ 归档内容
①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包含最终数据成果、重要的阶段性数据成果、
重要的原始数据成果和数据说明文件;如数据成果包含元数据,应随同数据成果
一起归档。
——数据说明文件应包含以下4部分内容:
数据背景:数据名称和来源、密级、制作单位和制作时间等,生产方
法或工艺流程;
数据组织:数据组织原则、结构和文件命名规则;
应用方式:数据格式、运行环境(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及版本号)、使
用方式 3.2.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与保护
联系方式:形成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② 文档材料:
——基础测绘数据成果文档应包括:
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申请(或建议)计划或任务文件、项目合同等;
项目实施文件:调研报告,招(投)),项目论证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专业设计、技术质量标准或
要求,项目的各种计划、指示、请示及批复文件;
鉴定或验收材料等;
项目成果文件:标图、附表、文档簿、数据成果目录、相关软件、
使用手册等;
——其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所属文档,按其形成的内容进行归档;
——文档材料有电子文件形式的,应一并归档。
③ 相关软件:
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形成过程中开发的特定数据管理软件,应随同数据
成果一起归档。如有演示软件,也应与数据一起归档。相关软件归档时,与软件
相关的技术手册、使用手册等有关材料应同时归档
④ 档案目录数据:
归档时,应同时提交与归档材料相关的档案目录数据。
⑫ 归档要求
① 档案形成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完成归档;
② 基础测绘数据成果应与文档材料一同归档;
③ 归档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为最终版本;
④ 归档后,如果档案形成单位又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进行了
更新(即补充或完善),应将更新后的数据成果及时归档,以
替换原归档的数据成果;
⑤ 文档材料归档一份,数据成果拷贝归档两份;
⑥ 归档的数据成果和相关软件,一般不压缩、不加密。如进行
了压缩和加密,应将解压缩软件和密钥、加密和解密软件同
时归档。
⑬ 归档检验
档案形成单位和接收单位须对归档材料进行检验,并填写《基础地理信息数
据建(归)档检验登记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⑭ 移交手续
归档材料移交,需办理相关手续。档案形成单位须填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档案移交文据》,经交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 介质与拷贝
(1) 介质要求
① 数据档案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数据档案的管理要求指定归档介质,如
可指定磁带或CD-ROM线性磁带。
② 数据档案管理单位如采用磁带作为归档介质,应指定归档磁带的类型和
型号。建议使用线性磁带。
③ 当数据档案管理单位同时认可磁带和光盘作为归档介质时,建议同一项
目所采用的光盘数大于10片时,应以磁带为载体归档。
④ 归档的两份数据档案应采用相同类型和型号的归档介质。
⑤ 同一项目的数据档案应存储在同种载体介质上。
⑥ 归档的介质应有标识,可视标签大小依次选标档号、条形码、密级、题
名、运行环境等,但至少应标注档号、条形码和密级。
(2) 拷贝要求
① 两份归档的数据成果组织结构、数据格式、成果形式、存放内容、操作
平台、拷贝方法等应完全相同。
② 当数据档案管理单位认可磁带作为归档介质时,应指定读写磁带的操作
系统类型、备份软件(或命令)。
③ 数据档案管理单位应指定备份方式。原则上,数据档案应采取单盘方式
拷贝(各介质可独立进行数据读取),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整体数据以整卷的方式
备份在多个介质上。
3. 保管与维护
(1) 工作环境
①在工作之前,放置在储存环境下的光盘必须在工作环境放置至少2小时。
②在工作之前,放置在储存环境下的磁带必须在工作环境放置至少24小
时。
(2) 储存环境
① 温度选定范围:17℃~20℃;相对湿度选定范围:35%~45%。
② 库房及装具应使用耐火材料,库房内及附近不得有依然物品,库房内不
得有明火,并配有CO2型灭火器。
③ 库房内的设备要避免水淹,介质架最低一层搁板应高于地面30㎝以上。
④ 磁带应放在距钢筋房柱或类似结构物10㎝以外处,以防雷电经钢筋传
播时产生的磁场损坏载体上的信息。
⑤ 磁带与磁场源(永久磁铁、马达、变压器等)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76mm。
⑥ 不得将任何磁性材料及其制品(包括磁化杯、保健磁铁、磁铁图钉等)
带入库房。
⑦ 库房应远离强磁场,并应有必要的磁屏蔽装置和检测措施。配备测磁设
备,以监测隐蔽的磁场。
⑧ 库房门窗应有密闭措施,不允许阳光直接照射数据载体。库房内应尽量
减少灰尘对环境的污染。介质装具应洁净无尘。
⑨ 库房内无腐蚀性气体,并保证通风良好。
⑩ 库房内照明应采用防爆、防紫外线灯具。不允许有紫外线直接照射数据
载体。
(3) 异地储存
① 归档的两份数据档案介质应异地储存。
② 数据档案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异地储存的距离。建议异地储存
的距离应大于100km,最佳距离为500km以上。
③ 数据档案应自入馆之日起60天内完成异地存储工作。
④ 凡取回的异地储存的数据档案,应在数据档案离开储存地之日起的60
天内重新完成异地储存工作。
⑤ 异地储存介质的读检工作。原则上应在储存地进行,应尽量避免介质离
开储存地。
⑥ 异地储存所在地单位负责异地数据档案的安全、保密、环境和卫生等工
作。
⑦ 异地储存的数据档案的管理权属于原数据档案管理单位,不经授权,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复制和提供利用。
(4) 介质维护
① 数据档案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所有磁介质进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登记制
度,对数据档案磁介质的检查(倒带、读检)、拷贝、介质更换、销毁等日常工作
进行记录,并存档复查。
② 数据档案管理单位每年应读检不低于5%的数据档案。
③ 如果数据档案在当年进行过读取操作(如数据查阅、提供利用等),则当
年可以不对这些介质进行倒带和读检。
④归档后的数据档案介质不得外借,只能提供数据复制介质。
(5) 数据维护
① 出现介质故障或出现损坏迹象而需要重新拷贝时,如果原数据档案是采
用单盘(盒)方式拷贝的,则可从另一份相同数据档案介质拷贝复制,替换出现故
障的介质;如果原数据档案是采用整卷方式拷贝的,则可从另一份数据档案整体
复制并替换。介质更换的更新拷贝工作应在30天内完成。
② 如果软件平台能够反映介质的读写错误,则当累计读写错误达10次时,
应停止使用该介质(即使该介质仍能正常使用),并将数据复制迁移到新的一份介
质上。
③ 为保证数据档案的长期有效性,对线性磁带应每10年迁移一次,光盘
应每5年迁移一次。
④ 数据档案管理单位应保证介质的可读性,即在磁带或磁带机(磁带库)、
光盘或光盘驱动器(光盘库)、驱动软件或读取设备所需的软硬件环境淘汰之前,
应将数据迁移到新的介质上。
⑤ 数据档案管理单位应尽可能保证数据的可用性,数据档案进行转存新格
式拷贝后,原数据档案应继续保存3年。
⑥ 数据档案由原格式向新格式的转存之前应进行鉴定,并报单位领导审
定。
⑦ 数据档案管理单位对数据档案转存新格式时,可以请求其他单位(或原
项目单位)协助实施。
⑧ 数据档案转存新格式后,其数据说明文件应作相应的修改,并在数据说
明文件的第一部分“数据背景”中反映数据档案的变化情况。
⑨ 日常数据维护工作应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对数据的检查、复制、格式
转存、数据迁移、清除等日常工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4. 使用与运输
(1) 光盘使用
① 归档光盘不得擦洗、划刻、触摸盘片裸露处,不得弯曲、挤压、摔打盘
片,尤其应当保护光盘的内道。
② 对光盘的背面同样要注意保护,避免出现擦伤或划伤。
③ 防止盘片沾染灰尘和污垢。
④ 光盘正常工作时,不得按光驱上的光盘弹出键。
⑤ 避免使用劣质光盘。
⑥ 光盘背面不应粘贴不干胶,可以用光盘打印机打印标识或油笔书写标
识。
⑦ 光盘不用时要及时从光驱或光盘库中取出,并放人光盘盒。
⑧ 定期对光驱进行清洁保养或请专业人员维护。
(2) 磁带使用
① 在每次使用磁带之前,应检查磁带是否有跌落损坏的痕迹,是否有裂缝;
断开、缺少零部件或其他损坏,写保护开关是否可以移动且设置某个位置后是否
可保持位置。
② 不得将有污渍的磁带、已损坏的磁带或异物放入驱动器,以免损坏磁头
或其他部件。
③ 任何时候不得将磁带盒拆开,不得将磁带拉出盒外,不得用手或异物触
摸磁性载体表面。
④ 在储存前,应该将磁带卷至开始端或末端,写保护开关处于写保护状态。
⑤ 数据档案的磁带载体不用时应及时从磁带机或磁带库中取出。
⑥ 堆叠或搬运磁带时,最多不超过6盒。
⑦ 确保磁带标签区域只有一个标签,切勿使用非标准标签,切勿在磁带标
签区域以外粘贴任何东西。
⑧ 应定期对磁带机进行清洗,清洗频率可依据使用情况而定。一般的,如
果每天都有磁带操作,应每两周至少清洗一次磁带机。
⑨ 磁带储存应垂直旋转,不得重叠堆放。
⑩ 磁带应避免跌落。一旦跌落,如果该磁带上有数据,应将数据拷贝到新
磁带上,原磁带应停止使用。
(3) 运输要求
① 数据载体运输时应轻拿轻放,并做好防潮、防尘、防紫外线直射、防震、
防重压等措施,建议介质应封闭在塑料袋中,再放入容器中运输;或采用专用运输箱运输。
② 运输时要防止数据载体之间的相互滑动和碰撞。
③ 要保证容器不会对数据载体造成污染,并在容器层标明放置方向。 ④ 磁带的运输环境:对于已使用磁带的温度范围要求为5℃~32℃,相对湿度范围为20%~80%;对于未被使用磁带的温度范围是-23℃~49℃,相对湿度范围为20%~80%。同时,运输过程中避免巨大的温度变化。
5. 销毁
(1) 数据档案在销毁之前应进行鉴定。经鉴定需销毁的数据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销毁手续。
(2) 经数据迁移后废弃的原介质,除数据转存新格式情况外,原数据档案的介质不需鉴定,经审批后直接销毁。
(3) 销毁数据档案时,应对包括异地储存在内的两份数据档案同时销毁。
(4) 当销毁磁带上的数据档案时,如果磁带还有再利用价值,可对磁带进行消磁(如果磁带技术允许)或全容量写操作,不得只进行初始化。如果磁带载体没有利用价值(如已有故障或已经或将要达到规定的磁带升级期限),则应对磁带载体进行物理销毁。
(5) 当销毁光盘上的数据档案时,须连同光盘一起销毁。
(6) 数据档案逻辑或物理销毁后,应从计算机系统中将其彻底清除。
(7) 无论是逻辑销毁还是物理销毁,数据档案销毁时应有数据档案管理单位派员监销,防止泄密。
3.2.2 测绘成果保密措施
测绘成果的概念及表现形式: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管理,保障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从事涉密测绘成果生产、加工、保管和使用等方面工作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中央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有关精神。
1. 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1) 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涉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2) 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接触、使用、保管涉密测绘成果的人员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签署保密责任书,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2. 强化安全保密措施
(1) 涉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生产、加工、提供、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建立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处理。
(2) 涉密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确定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责任,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3) 涉密单位应当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
3. 规范成果提供使用行为
(1)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行政审批职能,要明确本机关负责成果管理的机构统一办理审批事项,不得多头审批、越级审批。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具备成果保管、保密的基本设施与条件,按管理权限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被许可使用人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请提供成果的单位核对、回收,统一销毁。如需要用于其他目的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4) 用户若委托第三方承担成果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成果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用户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用户必须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按保密规定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5) 涉密测绘成果严格实行“管”、“用”分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不得
擅自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6) 要按照国家相关定密、标密规定,及时、准确地为测绘活动中产生的涉密测绘成果或衍生产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严禁在公共信息网络上登载发布使用。
4. 依法对外提供测绘成果
(1) 经国家批准的中外经济、文化、科技合作项目,凡涉及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要依法报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对外提供。
(2)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所产生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单位所有;未经国家测绘局批准,不得向外方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3)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5. 切实加强统一监督管理
(1) 依法对涉密测绘成果实行统一保管和提供。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接收和保管本地区涉密测绘成果,并按照批准文件向用户提供。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2)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涉密测绘成果的生产、保管、使用情况,会同保密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全面检查,依法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6. 加强保密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
(1) 要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切实增强保密意识,筑牢严守国家秘密的思想防线。要开展岗位培训工作,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推动保密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
(2) 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开展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测绘成果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遵守测绘成果保密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