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经办流程
西安高新区社保中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跨统筹区域转移经办流程 根据《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文件精神,特制订高新区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转移经办流程如下:
一、医保关系转入业务流程
参保人员在高新区正常参加医疗保险并完成缴费1个月后,可到中心办理医保关系转入申请手续。
办理申请时领取、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工作人员在医保系统中查询此人正常缴费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上盖章同意接收。
参保人员凭签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原医保经办机构(含外省、省内其他地市)办理转出手续或将《医保关系联系函》邮寄至原外省、市医保机构。
参保人员凭外省、市医保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或我中心收到外省、市医保机构邮寄回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直接
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工作人员收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后,无基金转移的,在医保系统“人员管理-个人基本信息维护”中的“备注”栏添加转移信息,录入格式为“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年限+办理时间”(例如:苏州高新区0501-0911,(2012.3.2));转移基金的,由后台人员负责将转移基金记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在医保系统“人员管理-个人基本信息维护”中的“备注”栏添加转移信息,录入格式为“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年限+转移金额+办理时间”(例如:深圳0701-1108,1333.11元(2012.2.21))。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卡”中收到转入基金表示转入成功。医保转移信息可在“参保职工信息综合查询”的“备注”栏中显示。
医疗保险新系统未上线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由参保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归集留存。
二、医保关系转出业务流程
参保人员在高新区办理停保业务后,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时,涉及转出西安市市外的,可为其出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参保凭证”由窗口工作人员依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查询到的参保信息填制(注:参保人“个人账户结余“为0或不足壹角的,可同时填制《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交至接收地医保机构,接收地医保机构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中心收到外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首先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人员管理-转出统筹范围外”中办理转移,出具《基本医疗个人转移(出)信息单》(注:个人账户结余为0或不足壹角的可不出),然后依据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填制《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交办理人或邮寄至接收地医保机构(以上两种表格各出一式三份:一份交办理人或邮寄,一份交财务,一份业务留档)。
接收地医保机构凭《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收手续。
三、其他说明
2011年人社部出台了医疗保险跨省转移政策和相关办事表格模版,但目前省、市尚无具体实施细则出台,考虑到高新区跨统筹区域转移的人员较多,暂根据人社部相关政策和表格的样式,编制本流程和《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等表格,作为高新区办理跨统筹区域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规范。
目前,以上相关表格统一由窗口工作人员手工填制(或在表格电子版内填写内容后打印),现在用的医保系统中仅进行备查
登记,有关办理信息待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后进行补录。
此外,基于市医保暂无相关政策、目前医保系统暂不支持此项功能和外省、市出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没有对方医保机构详细联系地址等情况,故暂要求参保人员自行持《医保转移联系函》办理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