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材料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川劳社函[2008]502号)。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向成都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经市局授权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员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的应当立即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相关资料。
第二步: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申报执
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和工种符合规定的,审批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承办人员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步: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
申报材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注意
抬头称谓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表‣1份(双面打印);(须将相应的工作时间、休息安排、加班费支付问题描述清楚)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4、书面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须用和员工签订好的合同以备审查)
5、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
报告前期执行情况;(再次申请的须总结描述上年的执行情况,再将今年的执行计划相应描述改成执行方案,新申请的也要写明具体执行方案)
6、企业工会意见,企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则应提供“实
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承办部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办理地点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社保大厦1103室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市)县自行公布办理地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人及电话: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李先金 电话:87706916
各区(市)县联系人及电话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自行公布
备注(有关说明):
(一)申报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下列人员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1、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
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2、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
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
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关于“申请”的填写:用人单位应填栏目不得为“空”。
(三)工作、休息时间安排: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可采取相对集中工作、相
对集中休息的办法,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做到日平均、周平均工作
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实际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从事第三级(含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指休息一个完整的24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可采取弹性工作,并根据标准
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3、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符合带薪年休假的,企业可安
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四)加班工资支付办法:
1、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计算周期内的总
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川劳资„1995‟15号)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以月或季为单位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
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每超8小时作为一个工作日计算,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200%的加班工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部分,按实际超时工作小时数,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周期内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给予300%工资)。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
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国家法定假日也要支付300%工资)。
(五)关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意见”的填写: 有工会组织的,应由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没有工会组
织的,应在报送“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同时,由职工代表签署意见并签名。
(六)关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0名职工以下的报送职工大会决议;50名职工以上的报送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载明:时间、地点、内容、实行特殊工时制种类、工作及休息时间安排、加班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结果、职工或职工代表签署的意见和签名等主要事项。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用人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