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重婚罪认定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重婚罪认定
【摘要】重婚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究其原因,在于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重婚罪的认定难以把握。因此,应当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准确界定刑法中的事实婚,并以此为基础探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关键词】事实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认定;重婚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渐开放,现实生活中事实重婚行为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重婚的认定难以把握,导致重婚犯罪的司法适用率较低。为此,本文试图从刑法中关于事实婚的界定、重婚罪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定以及相关证据的审查等方面作简要分析,希望对事实重婚罪的认定有所助益。
一、刑法中关于事实婚的界定
事实婚姻原本为民法上的概念。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案件如何处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1年12月24日《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作出了规定: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民法上事实婚姻的主要要素为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批复》为事实婚重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可知,刑法上的事实婚与民法上的事实婚核心要素均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刑法上的事实婚来源于民法上的事实婚,二者表面分属于不同部门法,实则一脉相承。
至于何谓刑法上的事实婚,理论上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事实婚是指那些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二种观点认为:事实婚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三种观点认为:事实婚是指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而不论行为人是否有配偶。①笔者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