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保险补缴的相关规定
根据《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沈劳社发〔2003〕41号)和《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文件规定,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从2004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的,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31日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以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462元/月)为基数;补缴2010年9月1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的,以应参保缴费当期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费用。
根据《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规定,2012年8月1日起适当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201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标准执行(3212元/月)。
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如果咨询人父亲目前参加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需要自2004年1月开始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2010年8月31日前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2462元/月;补缴2010年9月1日~2012年7月31日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2857元/月,补缴2012年8月1日以后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3212元/月。
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流程
1.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盛京银行开办医疗保险缴费卡;
2.开卡两日后,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打印缴费通知单;
3.当月20日前持医疗保险缴费卡到盛京银行足额缴纳缴费通知单所通知的缴费金额;
4.首次参保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所属医保局领取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
需提供的资料
1.盛京银行医保缴费卡;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2004年1月1日以后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携带《失业证》)/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毕业证书》)/参军(《复员证》)/在外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或省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市级统筹范围内须提供相关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