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河南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指南
河南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设定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办理机构
计量处
四、审批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五、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计量器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
3.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七、审批时限
办理期限:30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准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收费。收费标准: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10元/证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每个系列:1500元
每个型号:150元
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每个系列:800元
每个型号:160元
十、申请接收权限、方式、时间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大厅
接收地址:金水区花园路21号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一、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金水区花园路21号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0371)65928787 (0371)65922261
十二、投诉渠道
(一)信件投诉
郑州市花园路21号监察室或计量处收
(二)电话咨询
(0371)65928559
十三、决定公开
每年初将对上一年度全部有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审批结果予以汇编并公告。
十四、办事流程示意图
十五、申请书示范文本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名称:郑州方圆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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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前进路49号 邮政编码:4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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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电 话:0371-66332333 单位代码:559623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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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生产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100号 邮政编码:45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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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电 话: 0371-6565656 单位代码:559623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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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371-63636363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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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王 三 联 系 人: 张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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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证书号: XXXXFXXX-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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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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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许可证申请书中:
1.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填写三份。
2.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一栏,填写国营单位及县(市或区)、市(地)、省(或部)属;集体单位及县、乡镇或大队属。同时填写主管部门名称。
3.计量机构名称一栏,填写申请单位内主管计量工作的机构名称,没有专设机构的也可以注明专职或兼职人员的名字。
4.生产管理情况,填写有关生产计量器具的部分,其他非计量器具不在内。
5.申报产品管理情况,要按申请的产品名称(用序号代替)分别填写,留的空白不够,可以加页加盖骑缝章。
6.工装系数和标准化系数栏目,按各行业规定填写。
7.测量能力指数,按国家计量局计量网络图设计规定计算填写。
8.产品关键生产设备、计量标准和产品关键检测设备,填写决定产品质量的主要设备和本单位内已有的全部计量标准器。
9.有关证明文件第一项,是指省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出具的型式评价报告。
10.有关证明文件第二项,是指省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
11.有关证明文件第三项,对新开业还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用提供(但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准名称的文字材料的复印件)。
12.审批意见包括“生产条件考核报告”中的结论。
13.申请书及所有递交的文件资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 基本情况
所有制性质
及隶属关系
有限責任公司
计 量 机 构
名 称
品质保证部
年产量
800(台件)
年产值
950(万元)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元/人
19(万元)
年利税
18(万元)
职工人数
50(人)
计量人员数
2(人)
固定资产
不变价格
33(万元)
计量测试设备
固定资产
22(万元)
二、申报项目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型号、规格、准确度
营业执照编号
及发放日期
备注
1
电子汽车衡
SCS-20,20t, Ⅲ
[1**********]74
2005.12.13
1
电子汽车衡
SCS-200,200t, Ⅲ
[1**********]74
2005.12.13
三、申报产品管理情况
序号
技术标准编号
检定规程编号
工装系数
标准化系数
测量能力指数
MCP
1
GB/T7723-
2002
JJG539-97
XX
XX
XX
2
GB/T7723-
2002
JJG539-97
XX
XX
XX
已生产的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管理情况
申报项
目序号
主件主项
合格率
关键项次
合格率
出厂一次
性合格率
抽检
合格率
计量性能评价
11
100
100
100
100
合格
12
100
100
100
100
合格
产品关键生产设备
申报项目序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1-1
行车
xx
10t
1-2
电焊机
DX-1 400
XX
1-3
平板机
12m/m
XX
1-4
摇臂钻床
232K
XX
1-5
剪板机
12m/m
XX
1-XX
XX
XX
XX
2- XX
同上
计量标准和产品关键检测设备
申报项目序号
标准和设备名称
型 号
规 格
准确度
1-1
砝码
XX
100t
四等
1-2
水准仪
XX
20mm
XX
1-3
数字万用表
HP3440/A
XX
XX
1-4
调压表
TSGG2
XX
XX
1-5
工频耐压试验仪
YDI-3
XX
XX
1-6
水准仪
XX
XX
0.02 mm /m
1- XX
XX
XX
XX
XX
2- XX
同上
四、有关证明文件
1、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
2、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3、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及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复查换证还需提供三年来计量器具产品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情况的文字总结报告及原取得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申请时上报复印件,换证时上报原件)。
五、审批意见
该厂申报的下列计量器具已经生产条件考核合格,同意发证。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型号、规格、准确度
备注
经办人
审核人意见
签字:
审批人意见
签字: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豫制 号
十六、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十七、技术规范、审查细则清单
1、JJF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2、计量器具考核必备条件:
(1)静止式单相电能表制造许可证考核生产设施必备条件
(2)机械感应式单相电能表制造许可证考核生产设施必备条件
(3)水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4)煤气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5)衡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6)催化燃烧型甲烷测定器(报警仪、传感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7)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8)粉尘采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9)热能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10)河南省互感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必备条件
受理要求: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二)下列申请人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1、法人营业执照是河南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
2、制造燃油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表、加气机、甲烷测定器、粉尘采样器和标准电能表以及修理轨道衡等省发证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
(三)下列申请人向直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1.法人营业执照是河南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
2.省发证以外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
(四)增项、变更、复查换证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填写正确、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申请增项的同时提供有效期内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同类型产品非重大改进许可证增项的须同时提供: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的计量器具非重大改进声明书(内容包括:(1)增项的理由,产品增项的具体型号;(2)增项产品与老产品结构、原理、材质、零部件、功能、测量范围、准确度、技术指标等改进情况的对照表;(3)含有“本单位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与事实不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原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登记、备案的产品标准文本;有效期内许可证复印件;增项产品与老产品的样机照片;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原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和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
7.变更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单位名称变更证明”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9.法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有关申请变更的原因;生产的计量器具种类、质量状况、生产必备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检定人员、技术文件、企业标准、管理制度等是否仍符合原考核条件;并注明变更前后本单位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义务有哪些变化。
说明:
1.首次申请的提供1-4项材料(修理许可证不提供第4项材料);
2.增项的提供1-4项材料,非重大改进增项提供1-5项材料;
3.复查换证的提供1、3、6项材料,另需提供申请单位三年来计量器具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情况的文字总结报告及申请单位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4.名称变更的提供1、2、6、7、8、9项材料、生产厂地变更的提供1、2、3、4、6、7、9项材料;
5.提交的有关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一致。
作者:计量处 来源:计量处 时间:2012-07-13 11:05:55 浏览 66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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