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公法律]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全归纳(建议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覆盖执行工作各重要节点的执行案件办理规范。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其他常见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党费不能被强制执行。
2.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不能被强制执行。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4.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查扣冻;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5.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6.对确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宜采取查封其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的措施。
7.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8.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摘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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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张耕硕律师
张耕硕律师,法学、行政管理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读研究生。其长期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机关法律顾问,有政府及司法系统工作经历,先后创立了郑州慧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盈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擅长民商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在诉讼与非诉讼律师业务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企业发展风险防控、政府行政行为风险控制方面的诸多法律服务方案得到认可。
张耕硕律师法律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多次被顾问单位、委托人誉为“正义守护者、人民好律师”、“为民好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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