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办理变更程序
09-21
林权抵押登记办理规程
一、办理部门:
县林业主管部门
二、办理程序:
①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②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③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④签订抵押合同;
⑤申请抵押登记;
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⑦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三、所需材料:
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3、抵押合同;
4、林权证;
5、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7、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承诺时限:
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附录
五、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办理《林权证》的;
(三)营造时间不满五年的用材林,但林地使用权除外;
(四)属于生态公益林、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六、单位或个人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四)股份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附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书面决议。
(五)共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六)承包经营或受托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出具发包方或委托方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并出具承包经营或受托经营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