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首例:无效宣告中商标档案以非优先权方式使用成功
基本案情:
广州市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中山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XX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州虎力X饮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XX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名称为“标贴(‘虎力士’)”、专利号为ZL[1**********]9.4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分别于2013年1月和8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多家公司提出专利侵权诉讼。邓律师作为该四家被告公司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应诉。
根据案情,基于当事人请求,邓律师先后以两案件两被告名义针对涉案专利分别提出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前案(号:6W103103)作出的第22020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而后案(案号:6W103564)复审委则以请求人没有提供优先权证明为由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本案的问题:
新、旧专利法对“平面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标准界定不同,按旧专利法,此次无效宣告成功机率很低;
2、商标档案通常在涉优先权问题时才能予以适用。而请求人对“虎力士”商标不享有优先权。
3、无效宣告中法律适用范围,是否必须以专利局复审的界定为准?
案件代理:
第一,对于无效宣告中法律选择与适用问题,复审委以其内部规定对法律条款适用进行限制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在口头审理一开始,合议组组长就因本代理人引用《专利法》第5条提出“权威性”质疑。其关于要求本代理人放弃对该条文引用的强硬要求被回绝后表示:“今天的口审将不会涉及相关条文!”
但当庭审进行到证据与法律条文相结合的环节时,附件2、3证据充分证明涉案专利的授权违反了《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合议组组长在翻阅法律条文之后,当庭向本人表示歉意:该条文可以在本案中引用并用于评价其是否可专利性。
第二,无效宣告程序中,商标档案通常不能作为在先设计与涉案专利比对。除非请求人对所涉商标享有优先权。
通常而言,商标档案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适用只限于优先权范畴。本案中请求人并没有主张优先权。本案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在商标档案与涉案专利之间搭起指向具有唯一性的桥梁。该“桥梁”终获专利局复审委认可:第220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另外,如果按照2009年施行的《专利法》,涉案专利被无效应无问题。但涉案专利申请为2007年10月19日,依旧专利法,无效涉案专利具有相当高的难度。
第三,针对同一专利基于相同证据、相同事实与理由的两个无效宣告命运完全不同。
两个无效宣告请求除提出的主体不外,其余事项及事由完全相同。正是基于商标档案只有涉及优先权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的习惯性思维,复审委才发文要求提供优先权证明。可请求书中,请求人并未主张该项优先权。
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审查员肯定是“机械”专业毕业的。
代理感言:
深刻理解专利法的立法精神,打破传统,紧盯问题核心,启动发散型思维,在貌似不能运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架起特定的桥梁;不拘泥于复审委对特定法律条文的引用限制,是本案成功代理的前提。
本案商标档案以非优先权式在无效宣告中成功适用,当属全国首例。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