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思考
作者:阎洪贵赖昭瑞
山东经济 2000年12期
农民负担问题是近几年各级政府和社会舆论十分关注的一个焦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与运行过程中,如果不能合理有效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就不能顺利进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必将受到冲击,中国社会也难以稳定。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立足于当前农村改革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提出一些对策建议,希冀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农民负担过重的具体表现
农民负担从广义上讲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税收,主要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二是“三提五统”,“三提”是指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五统”是指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卫生事业费、教育费和村组干部提留。根据国务院《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规定,“三提五统”这八项费用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三是农民义务工,国务院明确规定,一个农村劳动力一年承担15—20个义务工;四是指“三乱”,即对农民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此外,还有需要农民出钱、出物和出工的乱达标活动。
农民负担依据一定的标准,可以分为合理负担与不合理负担,前者是指农民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应交纳的税费和应尽的义务,其数量以不超过一个科学而又合乎规定的标准为限;后者则是指超过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在规定的范围之外强制农民承担的各种税费和义务,一般表现为农民经济负担过重、税费支出过大、劳动付出过多。从我国近些年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的农民负担呈不断加重的趋势。1991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比上年增长7.13%,而同期农民人均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却增长了8.26%,农民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比上年增长了21.8%,以资代劳增长了29.2%。据国家农业部统计,1994年全国农民直接承担的提留统筹费为365.8亿元, 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19%,但农民的社会负担总额达85亿元,比上年增长38.2%。其中,各地一些部门向农民集资摊派的费用就达28.3亿元,比上年增长68.5%。(注:杨豪:《农民的呼唤》,《当代》1999年第6期第 64、80、70、67、77页;)1988—1992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按当年价计算年均增长9.5%,而同期农民人均负担(仅农业三税、三提五统)却增长了16.7%,比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7.2个百分点。1994、 1995年农民负担分别以高出农民人均纯收入12.6、10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注:朱守银:《农业税费制度改革试验报告》,《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 )1986—1992年,农民负担(仅农业三税、三提五统)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75%、14.25%、15.35%、15.71%、16.19%、16.74%、18.21%(以上数据均未扣除物价因素)。如果再加上社会性集资、摊派和罚款,农民负担已超过20%。(注:农业部《农民负担问题综合研究》课题组:《农民负担现状及原因分析》,《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93年;)农民负担过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费提留太重,有些地区农民种地已无钱可挣。
安徽省某县规定每亩地每年上交粮食45公斤,粮食折算款中内含农业税等三税和各项提留统筹款,除此之外不准再增加任何负担。但据对该县某村的调查,该村人均耕地仅0.6亩,农民1999 年每人却上交了60公斤小麦、65公斤稻谷,大大高于县规定的数量,而且农民反映没有收到一分钱结余粮款。其它负担还有:不管喂猪与否每户交“猪头费”50元、宅基费两次共70元、“双基费”每人35元、程控电话费每人6 元、修路费每人9元、综合治理费每人1元、党建费每人0.5 元。(注:杨豪:《农民的呼唤》,《当代》1999年第6期第64、80、70、67、77 页;)正因为税费提留太重,农民在交售完国家定购粮后,其收入的大部分直接就被扣除了,甚至于出现了农民欠账现象。1996年江泽民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某村农民刘光举向总书记反映,卖了粮欢欢喜喜去结账,七扣八扣反而欠了公家钱。农民种地不仅不赚钱,反而要赔钱,不种地吧,又没有饭吃,而且农民不种地又干什么呢?
2.社会性集资和摊派名目繁多,额外地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这些年来,有些地区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定向农民集资摊派,强行征收各种费用。为了监督农民负担,让农民心里有本明白账,根据上级的要求,各地印发了《农民负担手册》,光上面的就有13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教育附加费、民兵训练费、计划生育服务费、卫生事业费、共同生产费、民办交通费、公益金、公积金、优抚费、管理费(各地区在名目上稍有差别)。还有未写进负担卡的修路建桥集资、防汛费、村干部工资、五保老人供养费、现役军人补助费、牲畜防疫费、教育集资等,还有建房费、治安费、以资代劳费、养老保险……这种种负担压在农民身上,黄土地能给他们生出这么多钱和粮食吗?1995年,湖北省某镇为了通过“双基”(即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达标验收,决定开展教育集资,进行校舍改建或重建,提出“集一点、借一点、捐一点、赊一点、要一点、抵一点、贷一点、垫一点、欠一点”的“九点”办法,并要求一年建校,三年还账。原准备在全镇农民中集资120万元,人均30元。 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只允许按规定集资48.3万元,人均14.32元,执行人均15元。 而实际人均教育集资远远超过30元,个别村多达230元, 严重超出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注:杨豪:《农民的呼唤》,《当代》1999年第6期第 64、80、70、67、77页;)
3.各种罚款层出不穷。
如今,乱罚款在农村已经成了比乱摊派还难承受的一种负担。超计划生育,罚!不按计划种植,罚!乱砍滥伐,罚!不按时交提留,罚!对罚款不服的,还是罚!贵州省某县推广“节能灶”,规定到年底未改建的农民,每月罚交资源补偿费3—5元。该县某乡进一步升级,干部10月底前未改建者,罚交认识费30—50元;农民年底前未改建者,罚交认识费20—30元。湖北省某县搞农民养老保险,规定所有20—60岁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否则就要作出多达13项内容的处罚。四川省某县就连那些因为家里穷、孩子上不起学的家庭都要被罚款。(注:杨豪:《农民的呼唤》,《当代》1999年第6期第64、80、70、67、77页;)
4.农村各种达标活动滥而无度,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
有些地方的达标活动五花八门,向农民的收费名目繁多:程控电话达标费、乡镇规划达标费、乡镇卫生院建设达标费、广播电视事业达标费、完全中学达标费。达标活动样样有“红头文件”,只要上面一下达标通知,农民就得掏钱。据农业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查统计,仅中央各部门下达的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就有43项,加上地方达标项目多达七八十项,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5.隐性负担居高不下,从而增加了农民的无形经济负担。
我国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长期不合理,“剪刀差”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且有日益扩大趋势。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市场疲软,农副产品价格不断下滑,农业丰收了,农民没能增收。再加上在交易中对农副产品压级压价,农副产品价值的实现程度降低,导致农民本来就不多的收益的减少,农民负担相对加重。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出现贷款交提留的情况,使农民背上了沉重的利息负担。湖北省某乡信用社在全乡22个村都没有一个信贷员,到收提留时,村干部把信贷员带上,你说没钱,信贷员马上为你办好一切贷款手续,只要你画个押就行了,而农民为此支付的高额利息成了变相增加的不合理负担。
6.现行负担政策“劫贫济富”,不公平,不合理。
现行的农民负担收取办法虽然按规定是根据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来计提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基层政府很难掌握农户家庭的实际纯收入,于是普遍将负担计提简单化,多数是按人口、劳动力、承包土地面积来平均分摊的。这种方式掩盖了由于生产力水平、非农产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引起的地域之间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致使低收入农户负担过重,造成农村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农户、不同产业行业、集体经济实力强弱不同地区农民负担的不平等,违背了公平负担原则。根据调查,1996年农民家庭负担的税费提留占其人均纯收入的比重,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呈逐步下降的趋势。农户人均纯收入400—500元的负担率为16.7%,1500—1700元的负担率为6.7%,4500—5000 元的负担率仅为2.8%。(注:李文平:《农民负担合理性探索》, 《学习与探索》1998年第6期;)真是越穷负担越重。
农民负担过重这一社会现象,对于我国目前乃至今后的农村改革与发展,必将产生诸多消极影响:(1)严重侵犯农民的切身利益, 挫伤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因为负担过重直接导致了农民收入水平的下降,影响了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从根本上挫伤了广大农民从事农村经济活动的主动性、创造性与积极性。(2 )极大削弱了农民的积累能力,导致农业发展后劲不足。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还是靠农民自身的投入来实现的,而农民负担过重,毫无疑问会使农户家庭的生产性积累大大减少,导致农业发展资金日趋匮乏,从而削弱了农业持续稳定增长的能力。(3)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群、 干群关系。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入水平有所提高,有些地方政府与基层组织在没有充分估价农民实际收入水平的前提下,巧立名目,多方收费,不断摊派,甚至于借“改革”、“服务”之名从不同方面人为地加重农民负担,致使农民怨声载道,不少农民因负担问题与基层政府离心倾向增大,从而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威信与形象,不利于农村社会的进步与稳定。
二、农民负担过重的深层原因
农民负担问题是在对农村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反映。农民负担过重,则说明了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对三者之间利益进行调节的指导思想上存有偏差,制度安排上存在缺陷,实际操作中存有不足,监督管理上存在漏洞。因此,分析研究农民负担过重的深层原因,应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农村财政体制不合理。
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对农民的富裕程度估计过高。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区、一些农户家庭通过发展生产或经营活动率先致富,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但是从总体上讲,农民的收入水平及其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并不高,有些地区还很落后,有些农户还没有解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有些地方政府对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过于乐观,对农民的富裕程度估计过高,对农业生产的不平衡性、不稳定性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相对性、差异性估计不足。这种思想认识的存在,再加上各地区、各部门的自身利益或者为了“政绩”的需要,往往导致各种不合理、不规范的摊派、集资以合法的形式层出不穷,更是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农村现行财政体制不合理,事权与财权不统一。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不够明确,而且事权与财权不统一,尤其是县、乡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往往有事权而无相应的财权。这样,对于诸如道路交通、邮电通信、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等农村公共品的供给,这些本应由国家管的事情却给了地方,本应由国家财政解决的却要由县乡财政解决,而县乡政府无力凭借本级财政收入来提供,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又非常有限,只得通过向农民摊派、集资来解决。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地方财政往往沦为“吃饭财政”,预算内收入仅够维持政府机构的日常运转,提供农村公共品所需资金只好向农民伸手,在“三提五统”之外加重农民负担。有的农村基层干部讲,财政体制问题不解决,要将农民负担压到5%以内是办不到的,至少在经济落后地区办不到。
2.农业比较利益偏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长期以来,我国推行工业倾斜发展战略,农业生产部门的比较利益偏低,农民正当经济收益外流。具体表现为:粮食价格偏低,粮食价格不能真正反映其价值;粮油等农副产品价格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变动不协调,致使农业生产成本上升,农民收益减少;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导致农业生产投入高、产出低,农民实际税费负担要高于其名义税费负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改善。但是应当看到,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相比,农民的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可以说农民是我国整个社会阶层中收入最低的一个群体。特别是近些年来,农民的经济收入增长缓慢,1997—1999年,农民收入增速连续三年下降,为改革开放以来的首次,而且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1994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扩大到2.63∶1, 此后三年略有缩小,到1998年又再度扩大为2.54∶1,高出了国际公认的1.5 —2.0∶1的合理差距区间。如果再把农民收入中包含生产性投资考虑在内,那么城乡居民收入及消费水平的差距还要更大。而与此同时,农民负担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违背了二者同步增长的原则。另外,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弱化,也是造成农民负担加重的一个因素。在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不强的情况下,兴办一些社会公益事业便只好向农民伸手,从而不可避免地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3.基层政府机构臃肿,基层干部行为短期化。
农村基层政府普遍存在机构臃肿、冗员充斥的问题。在经济转轨时期,适应新体制需要的机构不断设立,而适应旧体制的一些机构又未能及时裁撤,使得财政供养人口的规模愈加庞大,行政事业费支出不堪重负。据调查估算,全国平均约68个农民养活一个县及县以下干部,1995年“皇粮”消耗了全国GNP的近20%, 山西省行政事业费支出中用于“吃饭”的部分已接近80%。(注:李文平:《农民负担合理性探索》,《学习与探索》1998年第6期;)虽然报纸、 电视上天天在呼喊“精减人员”,可就是越“减”越多。干部增加了不少,而地方财政收入由于乡镇企业效益滑坡却没有增加多少,农民的经济收入也没有增加多少。由于吃财政饭的人不断增加,造成财政收支一个很大的缺口,弥补这个缺口只能靠向农民摊派收费来解决。这是当前农民减负难度最大的问题的症结所在。
由于县乡干部基本仍是由上级任命的,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基层干部在其任期内,往往倾向于迎合上级的要求,而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如何。加上干部任期一般较短,基层干部急功近利,片面追求所谓“政绩”,而地方上的财力又有限,于是便借口“人民事业人民办”向农民集资摊派,从而加重农民负担。
4.现行农村税费制度不合理,存在诸多弊端。
我国现行向农民征收和提取的税费制度本身存有弊端。主要表现为:(1)农业税不合理。我国现行农业税征收办法始于1958 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40多年一直没有变化,而这期间农业税的“三要素”(常年亩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税率)中的前两个要素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致使农业税的征收不合理,甚至出现有田无税和无田纳税的现象,使得农民口有怨言。(2 )农业特产税进退两难。征收农业特产税,暂且不论此税是否合理(有论者认为此税应归入消费税种,不应向生产者课征),但在客观上抑制了农民调整种植结构的积极性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在征收过程中很难操作。因此,对农业特产税,有的地方实行均摊,有的地方干脆不收。实行均摊,使不种特产的农户感到不公平;有的地方收,有的地方不收,又导致了不同地区之间赋税的不均。(3)农村收费制度非常混乱, 所收费用多由乡村自收自支,资金管理很不规范,而且因乱收费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这种制度上的不合理性,使农民负担问题日益突出。
5.宏观监督管理不力,法制不完善。
由于宏观上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政府部门行为的不规范,各有关部门可以依靠行政权力强行摊派而不负相应责任。法制不完善,使对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法律制裁明确的依据。对农民乱收乱罚,属民事侵权行为,有的地方却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甚至造成死人、伤人事件,这样的违法行为在处理上往往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惩处不力,起不到警戒作用,因而成为类似事件屡见不鲜、中央三令五申减轻农民负担却难以落实的原因之一。
6.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机制缺乏。
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国广大农民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普遍存在文化层次不高、民主法制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另外,我国农民自我保护机制缺乏。工人、妇女、商人、学生、个体户以及各行业都有自己的专门组织,都可以通过各自的组织向政府反映自己的要求,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对话,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惟独占全国人口70%以上的农民没有真正属于自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组织。目前农村基层的农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于其职能异化,不仅无法承担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职责,有的还蜕变为向农民乱收费的官僚机构,或成为地方政府的基层单位,主要承担向农民收取各种税费的任务。正因为如此,农民对来自方方面面的各种摊派往往怨声载道而又束手无策,这使加重农民负担的趋势更加难以遏制。
三、减轻农民负担的对策思考
皇粮国税自古有之,种地纳粮也在情理之中。中国的农民是世界上最好的“顺民”,只要是合理的负担,他们是能够甚至是乐意承担的。但是这些年来,农民负担问题日益突出,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不保护农民的利益,不缓解农村中的党群、干群矛盾,农村经济就不能发展,中国社会就无法安定。对这一问题,特提出以下一些对策建议:
1.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对减轻农民负担的思想认识。
各级地方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要有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要把切实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尊重农民合法权益当作农村经济工作与政府廉政建设的大事来抓;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提高到关系调动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繁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因为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基础是农民政治上的觉悟和经济上的富裕;农村稳定的前提是农民安居乐业;农业发展的关键是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因此,各级农村基层干部要时刻把农民群众放在心上,从感情上把农民当作自己的衣食父母,从思想上把农民当作真正的主人,在工作上尽职尽责地为农民服务。只有进一步提高对减负工作的认识,才能把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不走样。
2.大力发展经济,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实践证明,农民经济收入较少、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增长缓慢是导致农民经济负担加重的主要因素。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与减轻农民负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各级干部要认识到,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积极发展各种优质高效农业,切实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使农民尽快脱贫致富,增强农民自身的经济实力,这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另外,要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一些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农民负担往往较轻。山东省临邑县某镇被德州市列入1998年度“农民负担重点管理乡镇”后,镇政府变压力为动力,跳出就减负抓减负的圈子,走出了一条增收减负的新路子。他们通过扶持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壮大第三产业等措施,使全镇70%以上的农户有了致富项目,人均增收580元。1998年该镇农民人均负担费用比1997 年减少35.29元,摘掉了“重点管理”的帽子。因此, 在充分尊重农民家庭经营的前提下,应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积极发展乡镇企业,不断加大对乡镇企业的科技与资金投入,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3.实施农村“费改税”方案,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确十分重视,不是三令五申,七令八申也不止了。1998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1998年上半年,由于种种原因,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一些地方农民负担不仅没有减少,反而继续增加。以后的情况如何呢?1999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一直非常重视,多次进行工作部署,“但从一些地方看,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
如果从1991年11月5 日国务院颁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算起,到1999年已是9个年头了, 但“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这足见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农民减负问题没有真正解决的“种种原因”中,上述文件只是通知、意见,是软约束,不是刚性的法规,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快农村财政体制改革,实施“费改税”,完善立法,从制度上为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提供法律保证,就愈益迫切。在这方面,有些省市已作了有益的尝试。第八届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2月正式颁布了《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第八条规定:“揭发非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列举了17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规定对这些行为农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其他省市也发生过不少村民依法告倒乡镇政府的案例。
必须加大农村基层财政体制改革的力度,尽快实施“费改税”方案。实践证明,农村“三乱”横行,根在收费,费不取消,“三乱”难止。虽然中央有“三提五统”最高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的规定,但这一标准的随意性很大,除特大自然灾害外,农民负担只会上升,不会下降。只有不允许乡村干部收取除正式税收之外的任何费用,并且不允许乡镇一级政府有自收自支的权力,才能落实中央各项减负政策不走样。否则,乡村干部必然会有办法利用各种收费机会加重农民负担。一事一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但专款专用难以落实。这就造成越急需减负的地方越是乱收费成风,形成“越穷越收、越收越穷”的恶性局面。
4.精简机构、裁减冗员是减轻农民负担最直接的途径。
当前,农民负担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人头经费支出大,许多开支在没有财政来源的情况下,只能靠向农民摊派收费来维持。机构臃肿是加重农民负担的一大顽症,不化解这一问题,即使农民负担暂时控制住了,过后还得反弹。而粗简机构、裁减冗员是减轻农民负担最直接的途径,可收立竿见影之效。据湖北省襄阳县委书记介绍,该县一个3.5万人的小镇,从1994年至 1998年新增吃“皇粮”的人员以每年50人的速度递增,加上行政干部增资因素,每年财政支出增加100万元以上。另外,村组干部队伍庞大, 又进一步增加了农民负担。1999年,该县精简机构,减少乡村干部62%,节约开支619.4万元。(注:《经济日报》1999年9月8日; )据《人民日报》载文称,为村级班子“消肿”,是近两年湖北省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湖北省明确提出,要合理设置、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每村限定5—7人。据湖北省“减负办”介绍,1998年全省精简村干部4 万人,1999年再减约7万人,农民因此减负3亿元以上。(注:《人民日报》1999年8月22日。)麻城市农民负担首次实现了负增长。除此之外, 乡镇政府及“七站八所”私招滥用的临时工,应全部清退。有的乡镇干部已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他们说,不仅临时工应全部清退,即使正式工作人员减少一半,工作照常干。现在,对绝大多数乡镇、村来说,裁减人员、减少人头费开支是最直接的减负办法。为解决这个问题,各省市都进行了试点,积累了一定经验。山东省自1997年开始试点,两年来,乡、村两级精减临时工和编外用工8万多人,分流编内人员1.4万多人,共可减少财政支出1.6亿元,减轻农民负担近2亿元。对这方面的经验,应继续总结,进一步完善,并全面推广。
5.不断提高农民自身素质,建立健全农民自我保护机制。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使农民能够自觉抵制不合理的摊派行为。不可否认,目前中国农民的素质还比较低,有些农民连什么是合理负担,什么是不合理负担也分不清,这就给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增加了难度。由此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不合理的负担,农民不予抵制或不知如何抵制;二是对合理的负担,有些农民不承担相应的义务,拒绝缴纳还认为有理。这就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于农民自身的原因而难上加难。
农民对于不合理的负担,缺乏明辨的能力,或认为凡上级布置的就是正确的,从不怀疑,顺从地交纳,加固了增加农民负担的基础,增强了减负工作的难度;或者有的农民认为负担不合理,但不知道不合理在什么地方,讲不出道理而忍气吞声地承担不合理负担;或者清楚地认识到是不合理的负担,也明了不合理之处,但由于找不到申诉理由的渠道,缺乏评判裁决的机构而不得不怨声载道、牢骚满腹地承担不合理负担。凡此种种,只要不合理的负担能够收取,就必然增加减负工作的难度,同时诱发农村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粗暴等一系列恶果,进一步增加减负难度。
对合理的负担,多数农民能按规定交纳,但由于减负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的负面影响,再加上农民负担费用征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健全,少数农民无正当理由拒交“三提五统”。这部分人虽然人数不多,但影响面很大,甚至引发了较大范围的拒交或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又由于缺乏法律制约,不交的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山东省一个80 万农业人口的县级市, 近几年累计欠交“三提五统”数额已达7602万元。这种情况,应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对农民的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同样是减轻农民负担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且任重而道远,必须努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作者介绍:阎洪贵 赖昭瑞 山东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