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智障人士"阳光之家"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残疾人
关于本市智障人士“阳光之家”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沪残联〔2006〕18号
二○○六年三月七日
为规范本市智障人士“阳光之家”(以下简称“阳光之家”)管理,保证其持续、正常运行,有效促进“阳光之家”各项活动的开展,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试行)》。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阳光之家”分普通型和示范型两类。普通型“阳光之家”负责开展各类适合智障人士的教育、培训、康复、特奥等活动。示范型“阳光之家”一般应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开展各类适合智障人士的教育、培训、康复、特奥等活动外,还应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障人士从事简单劳动。
第二条 成立市“阳光之家”指导中心,隶属于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并聘请教育、劳动、康复、特奥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顾问组,指导开展工作。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督导评估,并向市残联党组、理事会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三条 在市残联建立“阳光之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阳光之家”指导中心、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市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市残联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共同参与,市残联“阳光之家”工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
第四条 各区县相应成立“阳光之家”指导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示范型“阳光之家”的建设和管理,并对街镇普通型“阳光之家”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街镇负责做好普通型“阳光之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第六条 “阳光之家”的工作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每个“阳光之家”必须有1名专职主任,并按每8-10名智障人士配备1名服务人员的标准进行设置。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教育、培训、康复、特奥知识,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 “阳光之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及人事管理由所在地的残疾人服务社负责,薪酬待遇可在残疾人助理员工资标准基础上,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表现酌情给予补贴。“阳光之家”的业务考评和工作人员考核由区县“阳光之家”指导中心负责。
第八条 逐步健全“阳光之家”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人员岗位守则、学员守则、教学计划、日常工作记录制度、考勤制度、安全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家长联系制度等。
第九条 “阳光之家”学员必须全部注册登记,基本信息输入信息库,做到一人一档。对人户分离的对象,原则上在实际居住地注册登记,参加活动,并由户籍所在地区县与居住所在地区县的“阳光之家”指导中心进行对口交接,做到不遗漏。
第十条 “阳光之家”的学员按活动形式分为全日制、定期和上门三种,其中全日制学员人数占学员总人数的比例,市区不得低于35%、郊区不得低于25%。
第十一条 “阳光之家”要积极动员本地区智障人士参加各类培训活动,具体培训内容视智障人士的特点和需求以及地区实际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市“阳光之家”指导中心定期对各区县“阳光之家”的各项工作予以评估,年末按照10%的比例进行评优。
三、就业保障
第十三条 对经过培训、具有就业能力的智障人士,可选送到智障人士职业培训见习基地见习,并积极推荐就业。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又不能推荐社会就业的智障人士,各区县一般应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落实固定的简易劳动产品或项目,吸纳他们从事简单劳动,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 市“阳光之家”指导中心负责做好“阳光之家”智障人士保障计划,区县“阳光之家”指导中心负责做好智障人士学员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各项工作。
四、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阳光之家”经费采取“政府投入一块、社会捐助一块、个人承担一块”的方式落实。对于参加全日制活动的学员,各区县“阳光之家”指导中心可根据其家庭实际经济情况酌情收费。
第十七条 “阳光之家”的改造、装修以及改善设备设施的有关费用由各街镇承担;“阳光之家”的日常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根据《开办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基本要求及经费补贴的暂行办法》(沪残联〔2005〕17号)规定的渠道列支;社会保障费用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
第十八条 “阳光之家”的各项经费应与特奥活动、康复活动等经费统筹使用,并设置相应帐目。区县“阳光之家”指导中心要定期对街镇普通型“阳光之家”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社会支持
第十九条 建立家长网络,动员智障人士亲友参加,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定期邀请他们参加“阳光之家”各项活动,并召开座谈会,及时沟通信息,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积极动员、组织志愿者为“阳光之家”开展各类帮扶活动,逐步形成较为稳定的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宣传,积极动员社会企事业单位及热心人士关心智障人士,鼓励他们与“阳光之家”结对帮扶。
六、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有关“阳光之家”规范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阳光之家”指导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阳光之家”指导中心可根据本文件精神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