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研究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研究
【摘 要】 根据侵权责任的三层结构,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可按照客观构成要件阻却事由——违法性构成要件阻却事由——主观构成要件阻却事由三个层次,依次展开。在前一抗辩事由成立时,会计师事务所即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不必考虑后一抗辩事由;只有在前一抗辩事由不成立时,才须考虑后一抗辩事由。
【关键词】 抗辩; 抗辩事由; 会计师事务所; 侵权责任; 阻却事由 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增多、利害关系人法律意识的加强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义务的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审计报告所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越来越大。为有效化解诉讼风险,掌握有关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必修课。
一、抗辩事由与侵权责任之抗辩事由
抗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exceptio,最初是被告在诉讼中的一种辩护手段,后来被注入实体法的意义,发展至今日,抗辩概念的含义更加广泛,系指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对抗对方当事人主张依据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所提出的一切事实和主张,既包括程序法意义上的抗辩,也包括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系指当事人依据实体法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可以分为权利障碍抗辩、权利毁灭抗辩和权利阻止抗辩三种。程序法意义上的抗辩,系指当事人依据程序法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它是当事人根据与实体法上事项没有关系的程序事实提出的抗辩,包括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等。
所谓抗辩事由,从表面上讲是指当事人据以抗辩的事实与理由,那么抗辩事由的范围是否与抗辩的范围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抗辩事由总是与一定的实体法规范联系在一起,而不包括单纯依据程序法上的事由进行抗辩的情形。对抗辩事由的认识可以从实体法规范的基本结构中得到启发,实体法规范的基本结构是一定的事实构成加上一定的法律后果。实体法规范通常规定,当存在特定的事实构成时,会有特定的法律后果发生、变更或消灭。从实体法规范的基本结构来看,抗辩事由显然属于事实构成的范畴。实体法规范不仅要规定法律权利在什么情况下产生(权利产生规范),也要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会阻碍权利的产生(权利障碍规范),已经产生的权利在什么情况下消灭(权利消灭规范),还要规定已经产生的规范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持续性地或暂时性地阻止(权利阻止规范)。作为抗辩事由法律依据的实体法规范是一种相反规范,即权利障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阻止规范。所以,抗辩事由系指一方当事人依据上述相反规范所产生的据以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事实及理由。抗辩事由来自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属于实体法范畴,与程序法没有直接联系。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研究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必须首先研究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如前所述,抗辩事由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据以抗辩的实体法依据,与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据程序法规定主张的抗辩(如诉讼系属之抗辩)完全不同。《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应该指的是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六种情形。在我国学理上,对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范围有一定程度的共识,通常认为抗辩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