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诈骗犯罪
2009年7月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第17卷 第3期JournalofShanXiPoliceAcademy
Ju.l,2009
Vo.l17 No.3
【犯罪与对策研究】
论网络诈骗犯罪
□王志红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南京210046)
摘 要:网络诈骗犯罪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与运用中的“负产品”,,它
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在特点、关键词:网络诈骗;传统诈骗;被害人过错;中图分类号:D91716 文献标识码:A(2009)03-0068-03
把“双刃剑”捷、,也成为滋生网络犯罪的温床,从而使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成为世界性的灾难,网络诈骗便是网络犯罪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一、网络诈骗的犯罪学界定及与传统诈骗之比较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
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过面对面的沟通,二者之间至少有一面之交,被害人晓知犯罪人的体貌特征,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人———人对话”方式达到诈骗目的的;而网络空间的诈骗则不然,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沟通,没有正面的交流,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犯罪目的。其犯罪行为大致上有两大类型:一种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或通信网络发送虚假商品信息或服务,骗取受害人同意将若干财物交付给行为者的行为,比如最近发生在南京的犯罪行为人通过拨打固定电话,编造虚拟信息进行诈骗;另一种是通过特有的网络访问权,进入特定网络信息系统,在网络信息系统中增加、输入一定信息,将被害人所有或所占有的电子货币划拨到自己的账户上,进而兑现的行为,如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通过网络中介实现的,而非面对面直接交流的特性决定了网络诈骗犯罪较之传统的诈骗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表现为: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跨时空性
犯罪学研究犯罪的目的在于遏制和预防犯罪,它把一切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纳入到自己的研究视野中,通过对这些行为的分析研究,揭示其形成的原因,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网络诈骗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犯罪,自然也就成为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但它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定罪名。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网络诈骗罪,只是在第287条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于是在界定网络诈骗犯罪时从犯罪学意义上结合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认为: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的相同及不同之处
网络是一个四通八达,没有边界、没有中心的分散式结构,体现的是自由开放的理念和堵不住打不烂的设计原则。任何人都可以接入互联网,向世界发布信息,传播自己的观点和理念,在这里信息跨越了时空界限,实现了自由流动。网络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自由、便捷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使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超越了时空条件的限制,犯罪行为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有网络的空间虚构事实或非法获取访问特权实施犯罪。
(二)网络诈骗犯罪形式的多样性
网络空间中诈骗犯罪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其共同之处在于:从犯罪主体而言,都是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从犯罪动机而言,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犯罪结果而言,都是直接或间接侵犯了被侵害对象的物质利益或精神财富;从犯罪危害性而言,都给现实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其区别主要在于实施犯罪的方式不同,即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传统的诈骗活动,犯罪行
收稿日期:2009-02-20
网络正在逐渐融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网络应用越来越
作者简介:王志红(1964-),女,山西介休人,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犯罪与统计研究。—68—
2009年第3期 王志红:论网络诈骗犯罪
助动力
在各类犯罪现象中,被害人常常被看作无辜和值得同情的对象,而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结果形成的作用却很少有人关注,正是由于被害人在整个犯罪行为中的过错,促成了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结果,成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助动力。现代犯罪被害人学研究表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不是一种简单的侵害与被害、主动与被动的静态关系,而是一种动态的、互相影响、彼此作用的互动关系。被害人不仅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和被害者,而且在某些犯罪中,他也可能是招致自己被害的积极主体。在很多情况下,犯罪的发生和升级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冯・亨梯认为:“者,,还不,因为在被害者被害时
[2]
,被害者造就犯罪。”网络诈骗犯罪
深入地渗透到金融、商务、国防等关键要害领域,网络用户成分越来越多样化,造成出于各种目的的网络入侵和攻击越来越频繁。网络诈骗正是基于用户成分的多样化使得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虚假劝募、诈骗善款,伪造网站盗窃储户资金,传播虚假信息诈骗,投资诈骗,购物诈骗等。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难以取证性
互联网自建设之初,出于保障隐私的目的,就没有设定有效的身份鉴别功能,一组代码,一个角色符号,就成为一个网民身份的标识,网络成员身份被数字化、电子化、虚拟化了,网络便具有一种再造和遮蔽的作用,能够把人的身份随意进行修饰涂抹,网民能以“隐形人”的身份在网上自由操作,这就使得网络诈骗行为实施后,司法机关无法用传统的取证方法获取犯罪行为人的信息资料,为侦查破案带来一定的难度。
(四)网络诈骗侵害后果的严重性
,就个体被害人而言,被害人贪图钱财,渴望“天上掉馅饼”的不健康心理需求促成了网络诈骗犯罪的顺利实施;就单位被害人而言,网络程序的漏洞、缺陷及现实管理中的问题,为网络诈骗提供了诱因。
(三)法律的滞后性使其无法发挥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威
信息的接收者,。就网络诈骗的侵害对象而言,表现为侵害对象的广泛性,相对于传统的诈骗,网络诈骗已不再是一对一或一对几的诈骗,其表现出更多的是面对整个网民群体或者特定网民群体的诈骗,它并没有特定的诈骗对象,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人的,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网民上当受骗。就物质侵害后果而言,由于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犯罪形式的多样性,一方面,犯罪行为人获利巨大,另一方面,犯罪侵害对象损失惨重,尤其是犯罪行为人通过特殊访问权限进入金融、保险等领域划拨公、私资金账户兑现等犯罪行为。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定的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犯罪原因引起的,引发犯罪发生的原因,既不是单一的因素,也不是多元性因素的简单集合,而是多种犯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诱发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高收益性是网络诈骗犯罪的内在驱动力
慑力
目前,大多数国家在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方面都有不完善之处,远远滞后于网络犯罪现象,它既体现在法规本身的数量和适用范围上,还体现在诉讼程序上。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地方,造成了对网络犯罪惩处不力。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仅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即《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对网络犯罪表现形式之一的网络诈骗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了立案要求不明确,随意性大,结果造成了对这些犯罪行为无法及时进行法律惩处,使法律威慑犯罪的强大效力无法实现,进一步强化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纵容了犯罪。 四、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
日益严重的网络诈骗犯罪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其隐蔽性、高智能性及跨时空性等特点为有效防范网络诈骗提出了新的挑战。为确实保障我国网络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彻底改变现行被动的网络诈骗补救措施,提高全民的网络诈骗防范意识,以将网络诈骗犯罪造成的损失降低在最小范围。
(一)加大网络诈骗犯罪的风险与成本
根据犯罪经济学基础理论中的“经济人假设”,认为自然人都具有经济人的特性,而经济人则是寻求最大利益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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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同样网络诈骗的行为人既是自然人更是具有经济人特
性的经济人,在实施诈骗行为前,“行为经济人”会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只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投入时才会付诸行动。网络诈骗所投入的物质成本只有一台可以上网的计算机,投入的精神成本是可能被惩罚的风险成本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的隐蔽性使其风险成本较传统诈骗的风
根据犯罪经济学理论,犯罪成本是指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进行的各种投入,包括经济的投入、时间和机会的投入、能力和精力的投入等,是犯罪活动的支出。要有效防范网络诈骗,把损失降低在最小范围,就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犯罪成本:如通过各种方式向全民宣传,防范网络诈骗;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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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成本要小得多);而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实施后所带来的物质收益却是巨大的。在这种巨大物质利益的驱使下,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二)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的互动性是网络诈骗犯罪的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3期
网络诈骗的重灾区如金融、保险等行业,增加业务流程的技术含量及访问权限的技术识别;建立健全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提高犯罪的风险;加大犯罪行为人投入的机会成本,如为实施网络诈骗而失去的其它正当收益等等,从而使网络诈骗从“低风险、高收益”行为变为“高风险、低收益”行为,从而打消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念。
(二)加强犯罪被害预防
象;再次,对于单位被害人要加强技术防范,堵塞各种网络诈骗犯罪易发的漏洞,使犯罪行为人无机可乘。
(三)发挥法律打击和控制犯罪的功能
有效的防范网络诈骗犯罪,明确而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与体系必不可少,鉴于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诈骗行为有关法律滞后的原因,对于网络诈骗犯罪不能有效地、及时地制约、打击和处罚,因此以法律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充分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的功能,根据新类型的犯罪及时有效地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及时打击,彰显法律的权威性,起到震慑犯罪的效用,同时实现预防犯罪的功能。
【】
[1]宋浩波.犯罪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2.群体———犯罪被害人
,2002:140.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被害预防[J].湖南公安高等
犯罪被害预防亦称被害预防,主要指潜在被害人及已然被害人从被害现象发生的危险性、倾向性趋势状况出发,为避免被害原因出现,防止和减少初次被害或继续被害而采取
[3]的各种措施及形成的有效保护机制的过程。在网络诈骗
中,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的互动最终促成了该犯罪行为,尤其是对被骗的个体来讲,被害人甚至对于犯罪行为的实施起着配合和协助作用,有着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于是减少被害过错,加强被害预防,首先要对被害人进行帮教,反思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过错,;其次专科学校学报,2004(8).
OnNetworkSwindling
WANGZhi-hong
(NanjingForestPoliceAcademy,Nanjing210046,China)
Abstract:Cyberswindlingisnegativeproductsresultedfromthedevelopingcomputerandnetworktechnologyanditsapplication.Fromthepointofcriminology,itismorespecialthantraditionalswindlingonthecharacters,causesandpreventionaspects.
Keywords:cyberswindling;traditionalswindling;faultofvictim;costandinterest
(责任编辑:黄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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