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宅给水指引20071218
广州市新建居民住宅给水系统
设计、施工、验收技术(工作)指引
目 次
1. 总 则·····················1
2.术 语·····················2
3. 设 计 规 定··················3
4. 管材及管件的选用
5. 二次供水设施·················8
6. 施 工 规 定·················
7. 给水管道验收规定
8. 附 录····················
10 14 16 ···············6 ··············
1. 总 则
1.1 为提高广州市新建居民住宅给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质量,更好地贯彻落实《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穗府〔1996〕129号)、《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穗府〔2006〕46号)及《关于对我市广州市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穗价〔2005〕23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一户一表”、抄表计量到户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确保居民住宅小区总水表后供水系统的自来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防止自来水二次污染,保障居民用水安全,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及楼宇。
1.3 本指引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 的给水管道工程。
1.4 在给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过程中遇到本指引未涉及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应规范执行。
1.5 如本指引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已更新,则以新版本为准。
2.术 语
2.1 一户一表
指一户居民家庭(一套住宅),对同一用水类别在配水管道的住宅内或住宅外的公共部位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由供水企业按户表计量、收费的形式。
2.2 一楼一表
指“城中村”用户每幢楼房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的形式。
2.3 给水管件
在给水系统中,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的各种管件、阀门和水龙头等设施的统称。
2.4 试验压力
管道、容器或设备进行耐压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规定所要达到的标准压力。
3. 设 计 规 定
3.1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网布局,应以市政供水管进入小区、减少表后管道铺设系统数量为原则,就近分类别装表供水。为加强水质管理,一般不宜采用大面积、大范围共用供水系统。
3.1.1 对于单体居民住宅建筑应独立装表,超过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绝对标高30米的应设置独立的间接生活给水加压系统。
3.1.2 对于多栋塔楼或有群楼连体的居民住宅建筑,9层及以下的住宅,宜以5栋为一单元;10~18层的住宅,宜以2栋为一单元;18层以上的住宅,宜以每栋塔楼为一单元;每单元独立装表,并设置独立的间接生活给水加压系统。
3.2生活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必须分开设置,独立装表计量。
3.3 新建居民住宅应按《广州市住宅用水水表位置设计安装技术要求》(穗建技〔2002〕55号)设计,装表出户。
3.3.1 基本原则:表位设置应便于抄表、不易损坏及方便维护更换。
3.3.2 新建住宅单元的水表应集中安装在各单元户外水表间(或便于户外抄表的空间)内;若无单独的水表间,也应设在户外便于抄表处。
3.3.3 建筑设计应根据上述原则布置水表间或水表井进行设计,确定水表安装位置。
3.3.4 水表表位形式有:
(1)首层梯间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在首层梯间安装;
(2)首层表房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在首层水表房安装;
(3)首层外墙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悬挂在首层外墙;
(4)室外表井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安装于楼宇的水表井;
(5)天面集中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在天面安装;
(6)户外独立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独立安装在各单元的户外;
(7)楼层集中式:同一楼层的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在该楼层的同一地点安装。
3.3.5 水表安装高度:以便于水表的抄见、维护及更换为原则,水表底部距地面高度为0.3~1.2m;天面集中式的水表底部距天面楼面高度为0.3~0.4m。
3.4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服务水压直接供水。单体住宅楼(多层)最高用水点所需供水压力在30米(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绝对标高)及以下的,可直接供水,取消二次供水设施(水池、水箱)。
3.5 二次加压供水系统不得从市政管网或与市政管网直接连通的管道中直接抽水,应设置低位水池,采用间接加压供水方式。不宜使用无负压加压设备(管网直抽叠压设备),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的,应在设计前咨询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备案。
3.6 从市政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装表向小区供水的,不同水表的表后管道不得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需连通的,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后,所有表后管连通的水表组必须使用与其后段相连管道的压力等级和公称通径相同的防污染倒流防止器,方能装表供水。水表组应由下列组件串联组成,沿水流方向依次为:前控制阀门+Y型过滤器(DN100~DN200使用)+水表+防污染倒流防止器+后控制阀。
3.7 给水管道的布置应考虑安全供水、水质不被污染、管道不被破坏、生产不受影响和设备便于维护检修等因素。
3.8 对于“城中村”用户,宜实施“一楼一表”供水模式。
3.9 其它设计标准应参照《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4. 管材及管件的选用
4.1 给水管网系统所用管材和管件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2001)的要求,且产品必须获得省级或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许可批件”。
4.2 采用本指引未列入的新器材、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或认可证明,并得到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
4.3 在给水系统管道工程中不得使用镀锌钢管、灰口铸铁管、混凝土管等管材及管件,应选用建设部推荐使用的管材(可参照《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
4.4 管道在安装施工前,管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4.4.1 提供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设计规定,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书。
4.4.2 管材、管件应作外观质量检查。管材的内外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允许有气泡、明显的划伤、缺陷、杂质、颜色不均等缺陷。管端头应切割平整,并与管轴线垂直。如发现质量有异常,应在使
用前进行技术鉴定或复检。
4.5 不同管材的安装必须采用相匹配的管件,并根据情况选用合适的联接形式。
4.6 阀门的选用
4.6.1 所有管道阀门的材质宜选用不锈钢、铜、球墨铸铁,其规格及工作压力标准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供水企业有关技术要求,阀门内腔宜采用无毒环氧树脂粉末静电喷涂工艺进行防腐处理。
4.6.2 DN600以下阀门宜选用弹性座封闸阀。
4.6.3 DN100~DN200水表组表前阀门应选用防盗型手动弹性座封闸阀。
4.7 DN100~DN200入户管水表前应加装Y 型过滤器。
4.8 由于工程实际需要采用非标准管件的,应符合设计规范,并应按规范进行防腐处理。
5. 二次供水设施
5.1 二次供水水池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2 水池使用的消毒设备、防腐涂料、水池衬里材料及管道等,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许可批件”。
5.3 水池内壁、顶部和底部应加涂无毒光滑涂料或采用不锈钢等材料衬里,严禁使用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材料。
5.4 应优先选用新型环保抗菌管材,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管材、阀门及配件。
5.5 二次供水水池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5.6 二次供水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消毒措施。
5.7 低位水池必须设置可靠的防倒流设备。
5.8 水池高度一般不宜超过3m。当超过1.5m 时,水池内外应设置爬梯。水池内的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料。
5.9 水池必须设置进人孔,进人孔必须设有防蚊网和带锁的密封盖,密封盖及其配件应采用不锈钢制作。
5.10 水池放空管必须设在水池底部,直径应不小于50mm。水池底部
应有一定的坡度,坡向放空管。
5.11 水池的溢流管、放空管严禁与排水系统直接相连,与集水井最高水位应有不小于0.3m 的空气隔断。
5.12 水池进水管下沿必须高于溢流管上沿,距离应不小于0.1m。
5.13 水池进水管与出水管,宜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必须安装阀门。
5.14 水池必须设置通气管,通气管应采用不锈钢下弯式U 型管,并在管口安装两层不锈钢纱网,纱网规格为100目。
5.15 水池必须设置溢流管,并在管口安装两层不锈钢纱网,纱网规格为100目。
5.16 生活低位水池的容积大于等于50m 时,应设导流隔板等装置。
5.17 生活低位水池的容积大于等于100m 时,应设二次消毒装置。
5.18 水池的放空管、进人孔、溢流孔、透气孔必须有可靠的防污染措施。
5.19 低位水池应设置排空池内水的提升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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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 工 规 定
6.1 质量管理
6.1.1 给水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6.1.2 给水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书。
6.1.3 给水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1.4 给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6.2 工程监理及管理
6.2.1 凡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的自来水管施工安装工程,均纳入供水企业监理范围,应按本规定条款办理。
6.2.2 供水企业作为业主代表负责监督监理公司工作。
6.2.3 供水管道工程,中标施工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与供水企业联系,并索取有关表格(开工通知书、试压验收通知书、移交通知书、开关街制申请报告),填报开工报告。
6.2.4 工程开工前必须到供水企业办理开工手续。需送资料:开工通知书1份、施工图2份、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1份、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有效)。
6.2.5 供水企业接到施工图纸和开工通知后,到现场查看管材及管件。要求参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及《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6.2.6 供水企业踏勘施工场地,复核施工图及开线情况。
6.2.7 凡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设计图纸及城市规划部门所批准的意见,遵照管道有关施工规程进行施工。涉及管线变更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意见。变更引起工程调整还需经建设单位及供水企业认可,方可实施变更。
6.2.8 供水企业在发现施工单位在同一宗工程出现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应作如下处理:
6.2.8.1首次出现问题,以批评教育为主,对有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翻工、改正。
6.2.8.2第二次出现问题,进行警告教育,对有质量问题的部位翻工、改正,并发警告通知书。
6.2.8.3出现第三次问题,发停工通知书,进行整改,对有质量部位
翻工、改正,整改合格后,发复工通知书。
6.2.8.4同一施工单位在一年内被发出3次停工通知,报相关部门,停止其管道安装资格。
6.2.8.5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必须马上责令停工整改,待相关部门同意后,才能复工。
6.2.9 市政管道施工完毕后,由监理人员填写《供水管道工程施工监理过程表》。此表作为竣工资料附件,竣工时必须提供。
6.2.10 新装市政管道后需废弃旧管道的,应由供水企业(管道产权业主)回收。
6.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3.1 材料使用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核对和确认材质、规格、型号,其尺寸公差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6.3.2 在管道施工安装时,管道的标记应面向外侧,处于显眼位置。
6.3.3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并根据情况选用合适的联接形式。非金属管材与管件的连接端面、熔接面必须清洁、干燥、无油。
6.3.4 切割非金属管材时,必须使端面垂直于管轴线,管材切割应使用管子剪或管道切割机,不宜使用钢锯锯断管材,切割完毕应清除锯口的毛边和毛刺。
6.3.5 在管道安装过程中,应对管道进行清洁保护:管道安装过程中应及时清扫管道中的杂物;对安装连接完毕的管道,应将端口封堵,防止泥土等杂物进入;管道暂时停止安装时,两端应临时封堵。
6.3.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6.3.7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试压、消毒、冲洗。管道消毒、冲洗工作应在管道压力试验合格、管道系统内存水放空后进行。
6.3.8 管道的冲洗消毒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6.3.9 其它施工标准应参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及《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7. 给水管道验收规定
7.1 新装市政管道在施工过程中需绘制“竣工图”两份(必须为蓝图),新装管道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对新装管道作水压自试,水压自试合格后携“竣工图”初稿到供水企业申请查验,查验合格后供水企业方能受理试压验收申请。
7.2 试压验收合格后,给水管道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方可使用。
冲洗消毒要求:采用市政管网饮用水对改造后的管道进行冲洗,冲洗水流速宜大于2m/s。冲洗应避免出现冲洗死角,每个配水龙头应打开冲洗,室内管网系统最低点应设置放水口排水,冲洗时间控制为在住宅内最远端的龙头出水水质与市政管网水水质相当为止。冲洗后,应用含游离氯的水灌满管道,并在管道中停留24小时以上对管道进行消毒。管道消毒后,再用饮用水冲洗,直到住宅内最远端的龙头出水水质符合现行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方可交付使用。
7.3 市政给水管道的消毒冲洗应在供水企业监督指导下进行,并在
取得水质检测中心出具的“管道水质检验合格证”后方能申请与市政供水管网接驳。管道消毒冲洗前应提前办理开关阀门申请,填写“申请开关阀门报告”并将开叉接驳的施工方案报送供水企业。
7.4 当所有市政给水管道施工项目均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并试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凭中间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试压记录、“管道水质检验合格证”,到供水企业处领取“供水管道监理证明书”。
7.5 为保证使用功能,强调室内给水系统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通水试验,并作好记录,以备查验。
7.6 其它工程验收要求参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及《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8. 附 录
本规定用词说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8.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8.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8.3 对表示容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