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第12章 再审程序
第12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
(一)定义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二)特点
1、再审以案件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
2、再审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限制。
3、再审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
4、再审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5、再审程序不是必经程序,没有专门独立的审判程序。
(三)再审和二审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原、被告间发生民事争议,因原告向法院起诉而开始,即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再审程序是当事人、法院、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行使起诉权的主体,只能是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
行使上诉权的主体,既可能是一审的原告,也可能是一审被告或诉讼第三人。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2、提起方式不同
当事人起诉,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3、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
起诉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起诉的时效较长,在诉讼时效内随时可以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审理的理由不同
一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消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争议,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6、适用的程序不同
第一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可适用普通程序,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必须开庭审理,不能迳行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迳行判决。
7、审结期限不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8、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
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案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再审程序的功能
(一)纠错功能
(二)救济功能
(三)监督与保障功能
第一节 再审程序的启动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
1、当事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生效两年之内申请再审的民诉178条、184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注意:证据规定44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1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诉法179
2、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民诉法184
3、法院审查生效调解书同时符合下面两个条件,应当再审:
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旧法民诉法180 改为 新法182
(2)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意见第204
4、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1)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调解不能申请再审;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14
民诉法183: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涉及判决中已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应依照民诉法179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
民诉意见第209条
注意:1、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才有时间限制。
2、维持收养、不准离婚可以申请再审
(二) 不可申请再审
1、督促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
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意见207
5、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予以驳回。
《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6、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途径
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不停止(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民诉法第178条
旧法 第178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
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意见205 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新法 三、第178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四)申请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3、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4、人民法院的审查
(1)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2)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诉法180、181
二、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3个主体和途径
民诉第177条
(一)本院启动再审
1、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各级法院(基层 中级 高级 最高) 院长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
3、是否再审,由审委会决定自行再审。
(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不强调上一级
2、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检察院启动再审的对象和程序 新民诉法187
(一)对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1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程序
1、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地方各级的裁判向最高院提出抗诉
(2)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向与上级检察院同级的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2、地方检察院不得对同级法院的裁决提起抗诉,
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检察院的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民诉法187
3、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民诉法189
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民诉法188
四、启动再审的效力
(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诉法185
再审的审理和裁判
一、 再审审理
(一) 审理程序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民诉法186
4、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意见202
5、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6、因当事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民诉法181
7、有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民诉法188
(二)合议庭
应当另行组成
(三) 检察院抗诉案件
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二、 再审裁判
(一) 不应受理直接(裁定撤消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二)程序违法要(裁定撤消一二审判决)重审。
意见210
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漏人先调再重审
意见211
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
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再审当然可调解
意见201
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五)再审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