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达政行裁字〔2012〕 号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住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锡尼街70号。
法定代表人吉格定,职务,旗长。
被征收人:×××,男,汉族,62岁,现住达拉特旗锡尼街道召南社区居委会十七街坊90号。
因被征收人在《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旗房屋征收安置局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
经查,旗人民政府因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对树林召镇锡尼街南、德胜大街北、商城路东、召西路西范围内所有房屋实施征收。2011年8月22日,旗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投票决定,多数被征收人同意由内蒙古众联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经众联评估公司实测
评估,被征收人的房屋总占地面积为236.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78.69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评估总价格为人民币674463元。旗房屋征收安置局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被征收人未提出异议,众联评估公司作出了内众房估〔2011〕090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下列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一种 征收补偿方式:(一)实行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674463元,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征收人提供的位于改建地段拟建维多利财富广场小区4号楼一单元17层1701号,建筑面积132.54平方米,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调换差价为人民币207693元,产权调换房交付期限为2014年2月22日前。
二、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如被征收 人选择货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合计人民币1787元,临时安置费不予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补偿,合计人民币3574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补偿,临时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
三、限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旗房屋征收安置局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逾期不选,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款将提存达拉特旗公证处。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又不搬迁的,旗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征收△ 补偿 决定
抄送:旗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国土资源局。
───────────────────────────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