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法人)章程
青岛@@@@有限公司
章 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该公司,制定并签署
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路@@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服装加工、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
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
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身份证号码:370226@@@@@@ , 住
址:胶南市##路##号。
第五章 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总额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
仅在除货币外有其他出资方式时添加括号内的表述。(其中:货币出资X万元,占认缴出
资额的X%;实物出资X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X%。)
第八条 出资时间:200@年@@月@@日前全部缴足。
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后,负责依法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下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
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委任)产
生,执行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新的执行董事就任前,
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
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股东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决定(委任)产生。监事任期
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
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担任公
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
条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股东决定
(委任)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
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
股东报告;
(三)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九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
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
交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宣告破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
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
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
决定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
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
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以上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均无效。
股东签字:
20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