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概念不能取消
[摘要]部分资源集体所有的必然性决定集体所有制必有。我国宪法关于某些资源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是对这种必然性的正确反映和把握。目前,集体经济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强调“集体所有”来解决。 [关键词]资源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宪法 一、资源的集体所有决定集体所有制概念存在的必然性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源、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1](P4)由此可知,在我国存在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P5)由此可知,土地这种资源有很大一部分属于集体所有。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中的被征收或者被征用的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反映国家对集体所有制的尊重,反映国家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毛泽东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P129)。“根本大法”、“总章程”,都是制度。制度是反映、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形式。这里所讲的客观规律包括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有些制度反映自然规律,有些制度反映社会经济规律,有些制度则是对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的综合反映和把握。比如,8小时工作制就既反映了生命的自然规律,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经济规律。宪法作为一国最根本的制度,应当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和把握。至于一部宪法能不能做到这一点,或者能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则是另外的问题。 那么,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即关于某些自然资源、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是不是正确反映并把握了客观规律的要求呢?换言之,某些资源集体所有是不是具有必然性呢?显然,这样的问题是必须回答的。如果某些资源属于集体所有不具必然性,或者以前具有必然性现在丧失了必然性,集体所有制就应当取消,宪法就应修改,反之,则应当坚持。笔者认为,资源集体所有是具有必然性的。 第一,资源本身的特点决定,部分资源属于集体所有具有必然性。资源本身的特点是什么呢?一是无限多样性和有限、稀缺性并存;二是可占有性和不可占有性并存;三是可垄断性和不可垄断性并存;四是有用性和有害性并存[3]。资源的稀缺性,是西方经济学的一块基石。读过西方经济学的人们都承认它,都看重它。但是,这块基石是有问题的。之所以如此认为,一是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都是有二重性的,既然有有限性,就一定有无限性;既然有稀缺性,就一定有丰裕性;既然有短缺,就一定有剩余。二是客观事实表明,具体资源都是有限的,资源在整体上则是无限多样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有些具体资源是稀缺的,有些资源则是丰裕的。资源的可占有性,是指资源不论是否被人利用都是可占有的。土地是这样的资源。资源的不可占有性,是指资源即使被人利用也不能占有。气候、阳光是这样的资源。承认资源具有无限多样性,同时承认资源具有不可占有性,就得承认任何经济主体哪怕是国家也不能实现对所有资源的占有。既然一个经济主体不能占有全部资源,则多种资源所有制并存的格局就具有必然性。邓小平理论作为安排资源所有制的理论,核心的内容就是提出并论证了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必然性。有人或许会说,多种所有制并存可以是不要集体所有的多种所有制并存,即只有国家所有和公民所有的并存。这种理由如果能够成立,集体所有制当然应当取消。但是,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经济活动的实际过程必然造成某些资源属于集体所有的现实。经济活动的实际过程有什么特点呢?有许多特点。其中有两个特点是十分突出的。一是某些经济活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要以某些资源集体所有为前提条件。比如,农民的耕作要以山塘、小河的蓄水公有为条件。二是某些经济活动过程必然形成公共所有的资源。比如,许多农民出动劳力修建的水库、山塘,共同出资修建的学校校舍等,就是属于集体所有的资源。 第三,某些资源属于集体所有更能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更有利于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影响资源利用、开发、保护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自然规律,二是人们的利益关系。利用资源、开发资源、保护资源,都要从这两个方面考虑问题。就自然规律方面来说,就连农民修建山塘也必须服从自然规律,必须考虑自然规律的作用。《愚公移山》的主题是强调自力更生,撇开这个主题,我们可以提出疑问:愚公为什么不发动除自家以外的群众呢?移山固然可以连续数年,修建山塘却必须年内完成,如不赶在雨季到来之前完成,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为在雨季到来之前完成任务,就必须依靠群众的力量而不能像愚公那样仅仅依靠一家一户的力量,这就是服从自然规律。就人们的利益关系而言,人们的利益关系也就是经济规律。利用资源、开发资源、保护资源,既需要以一定的利益关系为基础,所形成的收益又必须按照一定的利益关系来分配,而这都需要从所有制上解决问题。没有一定资源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资源的利用、开发和保护,就无从谈起,即使能够进行,结果也必是纠纷四起。近年来强调产权明晰的道理也在此。 所以,某些资源属于集体所有是具有必然性的。必然性是什么?必然性就是客观规律,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必定是要受到惩罚的。承认集体所有制具有必然性,就不能取消集体所有制的概念。 那么,到底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呢?回答此问题,要从所有制谈起。所谓所有制,是指规定资源归谁所有的社会制度。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规定哪些资源成为“所有权”的对象,即规定所有权的客体;另一方面,规定谁对资源享有所有权,即规定所有权的主体。所有制的核心,是所有权。所有权本身的意义在于确定其对象――资源或财产不可被非所有者随意占有或支配。所有权的社会意义则是区分不同主体各自占有资源、财产的范围,从而防止、禁止每一主体对其他主体所占有的资源随意支配,进而起到解决人与人之间利益纷争的作用。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公有和私有(“私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应称为“民有”)。“公有”和“私有”的概念具有相对性。比如,个人作为资源所有者时,归其所有的资源固然姓“私”,而他所在的家庭则是“公”;当家庭作为资源所有者时,而该家庭所在的氏族又是“公”。按地域组织社会基本单位代替按血缘组织社会基本单位时,不仅家庭,就是氏族也都变成了“私”,而“地域共同体”则又成为了“公”。地域共同体的形式又有许多。如现时存在的村民小组、村、乡(镇)、县、市、省、直至国家,都是“地域共同体”。在这些地域共同体之间又存在公与私的关系,村民小组对村民而言是“公”,对村而言则是“私”;村对乡而言是“私”,乡对村而言则是“公”。处理这种利益关系也必然涉及资源所有制。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一,所谓集体所有制,就是规定一定资源属于一定群体所有的社会制度。集体所有是与国家所有、公民所有相对称的。理解集体所有制应当联系国家所有制和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制,集体所有的特点也应当在与国家所有、公民所有的比较中寻找。第二,我国宪法关于某些资源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是对某些资源属于集体所有的必然性的正确反映和把握。既然这样,我们就不能轻率地谈论取消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因为这样提出问题还有“违宪”之嫌。
二、集体经济形式多样化并不说明集体所有制概念应当取消 任何一种所有制经济都有多种多样的具体经济形式。经济形式是有层次区分的。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区分,就有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区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经济形式的第一层次。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又分别有其具体的形式。换言之,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都有其实现形式。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多种多样,是由于所有者的资产可以有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拿国有资源(资产)来说,国有资产就有国有国营、国有企业法人经营、国有民营(租赁、承包等)等经营方式。改革开放前,我国国有经济的弊端之一,是国有资产经营方式单一化,即只有国营一种。拿私人所有的资源资产来说,也有自营、租赁经营、个人合伙[4]等经营方式。在封建社会里,土地所有者对土地这种资源的经营方式有两种:自己经营(雇工耕种)和租佃经营。自己经营就得由土地所有者自己承担经营风险责任,租佃经营则是让佃农承担经营风险,地主坐收田租。在自由资本主义历史阶段,资本所有者为使他所有的资源、资产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利润),也有许多经营方式,自己办工厂、办商店、办银行是一种,把资本借贷给别人经营,自己获得利息,也是一种。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则是后来产生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合伙的直接发展,二者的区别主要是责任有限,有限公司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个人合伙企业则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大大降低了资本所有者的投资风险。股份公司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重要特点是:可以无限接纳社会投资,从而使企业资本迅速扩大,企业由大股东控制,大股东的投资风险进一步降低。 所谓集体经济,就是一定人群运用属于该群体公共所有的资源、资产进行经济活动获得经济收益的经济形式。集体经济以集体拥有某些资源、资产为前提。而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同样有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同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经济形式,“自己经营”可以,承包、租赁、合作经营也可以。将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交给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承包经营可以,将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交给集体组织之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经营也可以;拿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到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去投资可以,拿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到私有制企业、外国资本在华企业去投资也可以;拿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在国内办工厂可以,到国外去投资也可以;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合作可以,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可以,与国有企业合作可以,与外资企业合作也可以。显然,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式多样化并不表明集体经济的消失,更不表明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应当取消。 集体所有制经济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形式,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但不是惟一的形式。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形成的初级社、高级社[5],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形式。这种集体经济历史形式的历史作用且不论,其失败的原因也有许多,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只有一种经营方式――集体经营,而这种经营方式的特点是:经营权表面上是集体执掌,实际上是由初级社、高级社的负责人执掌,而他们又是听命于政权组织负责人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也是集体经济的形式,其特点是进一步发展了高级社的缺陷,其原因就是“政社合一”:基层政权组织负责人同时又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当家人。我们不能因为上述集体经济的具体形式已经成为历史,就否认它是集体经济的历史形式。改革开放后形成的“农户承包责任制”,也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资源、资产经营方式。这种经济形式也不是完美无缺,弊端之一就是阻碍农业规模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有缺陷,就否认其历史作用,也不能因为它有缺陷就要急于采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予以改变,更不能因为它有缺陷日后同样会进历史博物馆就不承认它是集体经济的形式。至于人民公社时期和改革开放后形成的乡镇、村办企业则比较复杂,大概有三种情况:一是人民公社时期办的工业企业,这无疑是属于集体经济;二是改革后由农民集资开办的企业,这也属于集体经济;三是打“村办”招牌的,即“戴红帽子”的企业,这应该叫“民有企业”。我们研究农村集体经济问题时,不能不注意这一情况。上述集体经济的形式中,有的已经被历史淘汰,有的还具有生命力,都表明集体经济的形式是可以多种多样的,而我们对它们进行分析研究时都不能不运用集体所有制的概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所有的资源、资产,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公民个人所有的资源、资产,其经营方式都可以进一步向多样性的方向发展。正是各种所有制经济都有多种多样的资产经营方式,就使混合所有制经济产生出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点就是股份制经济的特点。在股份公司里,可以有国家股和个人股,也可以有集体股。这使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公民个人所有的资源在企业里实现组合和融合,而所有者的区别则表现为股份多少的区别,即股权大小的区别。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属于什么性质的经济呢?是属于公有制经济还是私有制经济呢?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从不同的逻辑前提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从一方面看,我们可以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形式,从另一方面看,我们也可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这种表面上逻辑不一、自相矛盾的认识,真实反映了现实的经济运动,体现了经济生活中的客观辩证法。至于集体所有的股权当然是可以转化为个人股权,但是,这与国有股权转化为个人股权没有区别,只要这种转化符合等价交换的游戏规则,是所有者意志所决定的权利行使,就是经济运动必然性的展现。只要这种由经济规律决定的资源配置不被政治权力变成单一化的经济模式,则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就仍然是存在的、发展的。 三、目前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强调集体所有来解决 目前,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存在的许多问题可以归结为产权主体不明确。产权主体不明确的表现:一是某些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乡、村、村民小组)不明确。这突出表现在土地被征用为建设用地时,往往是村民委员会、乡政府官员说了算。二是城市街道的一些资源,如土地、企业以及其他可进行产业经营的旅游资源、文化资源等,属于谁不明确。三是某些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积累起来的某些文化性、技术性资源属于谁所有不明确,即是应属于国家所有还是可以属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不明确。这后一个不明确产生的问题是:国家不管,集体也不管;国家不要,集体也不要;资源被某些个人利用起来进行经济活动。因这些资源所有权而引起的纠纷到了法院,也没有判决的法律依据。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原因:在农村主要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即是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造成的。现在,“政社合一”名义上是取消了,实际上仍然存在,其表现就是村民委员会、村长、村支书有权处置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有权决定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的经营方式。其突出表现在建设用地的征收上,即开发区问题上。开发区过多过热带来的恶果有目共睹。20世纪90年代初有过一次开发区热,为什么21世纪初还会来一次。其原因是什么?没有科学发展观固然是一重要原因,没有制度保障更是重要原因。如果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开发区热可能还会来一次。而这里所说的制度原因,就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不明。 农村土地制度是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内含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必须长期坚持。现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城市建设用地需要不断增加;二是农村规模经济发展需要土地流转。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办法有二:一是新办法,即宣布所有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或农民私有;二是老办法。农村土地国有的结果是:农民与国家形成土地租佃(承包)关系,农业规模经济所需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都由国家供给,但政府担当的责任将更大,一方面所有农民的社会保障要由国家包下来,另一方面,对政府官吏的监督成本将更大。农村土地私有并不会使土地流转所产生的问题和矛盾减少。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不可轻易变动。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农村土地的功能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功能,二是社会保障功能。为发挥其生产功能,自然需要土地流转,但现在土地流转并没有受到多少阻碍,愿意投资农业成规模地经营土地的人,还是可以从进城打工农民那里获得土地,并没有什么不方便;就城市建设用地而言,也没有什么根本性的阻碍。现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两个,一是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交土地给开发商具有随意性;二是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即长远利益问题没有解决好,甚至其当前利益也没有解决好。对前者,可望通过加强政府依法行政以及土地挂牌经营(拍卖)等办法解决;对后者,则需要强调集体所有制经济来解决。也就是说,农村土地交给开发商,一是要由农民集体做主,而不能由村干部说了算;二是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让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农民获得一定安置费用的同时取得企业股份的办法,将失地农民的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统一起来。显然,这需要明确并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集体资产流失问题,也需要通过强调“集体所有”才能防止。所谓强调集体所有,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经营决策必须真正是该集体做出的,而不能是代理人做出的,更不能是政府或政府官员做出的。 目前,有的地方在搞“村组合并”,目的是要减少“村官”以减轻农民负担。这是一件好事。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将行政村与经济村分开,不能让经济村跟着行政村走。这无疑需要强调集体所有的概念。 总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不太稳定的经济形式,但只要存在资源属于集体所有的情况,就必有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所以,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不能随意取消的。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3]张宽政:论资源及制度安排[J]学习论坛,2001.(1). [4]个人合伙,一方面可以看成集体经济,另一方面看则是私有制经济的形式,这里是指私有制经济的形式。 [5]对初级社、高级社以及下文谈到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等,应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进行考察和认识,同时还要考虑到黑格尔的著名命题: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