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推荐与认定
一、事项名称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推荐与认定
二、审批依据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
[2008]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开办发
[2008]55号)的规定: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非重点扶持县贫困乡村。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重点支持对培植特色优势产业、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辐射能力较强,能带动农户致富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济人、协会和大户)。
三、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及扶贫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与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异地扶贫搬迁安置、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紧密结合;
2.在促进贫困村产业发展、帮助贫困户增加收入或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上有具体的目标及措施;
3.项目业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经营,项目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好,有市场竞争力;
4.项目业主在银行具有良好信誉,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欺诈经营行为,无不良资信记录,无不良债务;
5.项目贷款使用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四、申请材料
每年推荐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由市扶贫办根据自治区下发的文件要求,通知辖区的县(市、区)扶贫办,由各县(市、区)扶贫办通知扶贫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向其所在的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提交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书。申请书除了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市场前景、效益预测、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明确对贫困农户的扶持方式外,同时还要附上以下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版)
1、项目覆盖区域及贫困农户名册。
2、扶贫龙头企业与项目覆盖区域的县(市、区)或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的辐射带动贫困村、贫困农户的生产(养殖)基地建设协议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流动资金贷款可免)。
4、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批文(流动资金贷款可免)。
5、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联合上报文件。
6、企业所在地扶贫开发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后要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然后由当地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五、审批形式
评审通过,由各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后,提交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再由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之后,市扶贫办、财政局按照推荐权限行文推荐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审批。自治区下达的贴息资金,每次贴息的最长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分次逐年给予贴息,但同一笔贷款最多贴息两次,且每次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贴息的确认、申报、审批。
六、审批期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交经各县(市、区)通过初审的材料→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10天内市扶贫办、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安排指标情况进行审核→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认定和审批。
八、收费情况:
免收费。
九、玉林电子政务大厅网址: http://sp.yulin.gov.cn
十、查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