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贵州银行过渡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 ,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贵州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过渡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的特殊性,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是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机构申请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不包括纸票登记和公开报价)。
第四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原则上应遵从以下规定:
不办理回购式贴现业务;我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不做背书转让,应直接由我行进行贴现。
第五条 使用过渡期电子商业汇票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机构为总行相关部门。
第六条 电票系统中统一以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为电票业务经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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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岗位配臵
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总行交易融资部、授信评审部、票据业务部、会计结算部、法律合规部、信息科技部;分行风险管理部(放款中心)、票据中心;经营机构(分、支行,直营团队等业务发起部门)。
过渡期电票系统中,分行均不能操作电票业务,因此不设臵岗位,仅在总行相关部门设臵票据业务办理的相应岗位。
(一)总行交易融资部
1. 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牵头管理;
2. 负责审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授信额度,并在《贵州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表(过渡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适用)》(附件1)(以下简称“《放款审核表(电票)》”)上签批;
3. 负责管理客户销户行为,及时提示会计结算部,相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电票到期前,冻结不可销户;
4. 设臵客户经理岗,负责电票客户信息的维护操作,及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提供对外报表所需数据;
5. 负责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15个工作日,书面提示经营机构及总行会计结算部,确保到期足额兑付。
(二)总行授信评审部
1.负责对经营机构上报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进行授信审查审批,并出具《贵州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
2.负责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目标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对于2014年7月16日前我行已审批的存量客户,由总行交- 2 -
易融资部和总行授信评审部共同确定名单;对于新增客户,除总行授信评审部在审批通知书中明确该客户不能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的限制性条款时,客户可选择使用纸质票据或电子商业汇票。
(三)总行票据业务部
1.负责在收到分行票据中心《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报批表》(附件2),落实电子商业汇票贴现额度;
2.负责复核经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资料,进行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操作;
3.负责对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规模、利率和转贴现卖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在每季度末,出具收益分配单给计划财务部,将利润划账到各经营机构;
4.设臵票据经办岗和票据复核审批岗,负责贴现、转贴现业务办理和复核审批。
(四)总行会计结算部
1.负责制定过渡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操作流程;
2.负责在接收到经总行交易融资部签批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联系单》(附件3)后,审核开立电子商业汇票资料,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代理出票人出票、收款人签收和贴现申请人申请等操作;
3.负责所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在核心系统账务处理和记账工作,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兑付后书面通知总行交易融资 - 3 -
部对有授信提用审批权的分行风险管理部(放款中心)进行额度释放;
4.设臵出票人代理岗、收款人代理岗,代理客户办理业务;设臵承兑经办岗(可与出票人代理岗合并)、承兑审批岗(可与收款人代理岗合并),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业务;设臵会计综合岗负责电票系统中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和解付。
(五)总行法律合规部
1.负责根据业务部门需求,制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制式文本及相关合同文本的审查;
2.负责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存在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六)总行信息科技部
1.负责派专人专职承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
2.负责受理经总行票据职能管理部门签字确认总行各部门需要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增设或变更用户、角色、业务数据变更填写的《贵州银行生产系统业务数据维护申请表》(附件4)。
设臵管理员岗位,负责电票系统维护管理。
(七)分行风险管理部(放款中心)
1.负责根据《贵州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审查用信条件落实情况;
2.负责建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授信台账,根据台账对- 4 -
企业授信额度占用及释放进行控制管理,并在《放款审核表(电票)》中出具放款审核及审批意见。
(八)分行票据中心
负责对《贵州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中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的授信审批、《放款审核表(电票)》、交易背景的跟单资料进行“要式性”审查;在《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审批表》(附件5)中出具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意见,同时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直贴业务报批表》上报到总行票据业务部,获批准后通知经营机构到总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九)经营机构
根据《贵州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要求落实用信条件,负责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出票人及贴现人的资格,授信审批意见、放款审核表、交易背景(发票及合同)、贴现资金流向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一节 保证金管理
第八条 过渡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审查、审批和开立。
(一) 经营机构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提交《保证金存款开户通知书》和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等相关开户资料,出具《业务联系单》通知总行会计结算部,并转交相关材料。
(二)会计结算部收到经营机构《业务联系单》和相关 - 5 -
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以及开户资料是否提供齐全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办理保证金开户。
第九条 过渡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收取。 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一)按全额保证金承兑申请的, 免于提供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
(二)按差额保证金承兑申请的,需按总行授信评审部出具的《贵州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要求落实抵(质)押及保证担保,由分行风险管理部(放款中心)审核后在《放款审核表(电票)》中出具意见。
第十条 过渡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
(一)我行过渡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管理采取保证金存放与承兑相分离的方式,即保证金管理机构不得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我行过渡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由会计结算部清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
(三)承兑支行向会计结算部清算中心上划保证金,划转时间为发生办理电子银行汇票业务之前。
(四)保证金移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保证金承兑行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行内系统往来的方式进行划转,不得交由客户办理。
第十一条 过渡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的收取,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收取承兑手续费,- 6 -
手续费统一在总行清算中心管理。
第十二条 过渡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的账务处理,实行总行统一集中管理。会计结算部清算中心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表外科目---80010201开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节 业务受理
第十三条 出票申请人向经营机构提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申请,经营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取得的授信审批额度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根据《贵州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要求,落实用信条件。
(二)准备电子商业汇票相关申请、承兑及贴现资料,与客户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三)落实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存入,并提供入账凭证的证明资料。
(四)填写《放款审核表(电票)》及《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审批表》,由客户经理、部门经理及经营机构负责人逐级签署意见。
(五) 经营机构对所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资料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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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业务审批
第十四条 经营机构将电子商业汇票申请及承兑资料交分行风险管理部(放款中心)审核、审批:
(一)根据《贵州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审核电子商业汇票放款条件落实情况。
(二)在《放款审核表(电票)》签署放款审核、审批意见,并写明“已建立电子商业汇票台账,该笔额度已监管”等意见;
手工建立电子商业汇票台账,根据台账对企业额度占用及释放进行管理和控制。
(三)过渡期间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按照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流程办理。
(四)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入账凭证与冻结通知书的证明资料审核。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将已由分行风险管理部(放款中心)签署同意的《放款审核表(电票)》上报分行分管行长签批。
第十六条 经营机构将电子商业汇票申请和承兑资料及由分行分管行长签批的《放款审核表(电票)》交总行交易融资部审批:
(一) 审核授信额度:建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台账,确认授信额度提用,在放款审核表上签批。
(二) 由客户信息维护岗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所需资料:出票单位及收票单位提供的客户基本信息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信- 8 -
用代码证、贷款卡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经营机构进入出票环节时,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出具经总行交易融资部签批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联系单》。
第十七条 (与第十六条同步操作)经营机构将取得分行分管行长签批的《放款审核表(电票)》复印件、授信审批意见复印件、贴现跟单资料、《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审批表》等报送分行票据中心。
分行票据中心审核票据贴现所需的授信放款和贴现交易背景资料,审核通过后在《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向总行票据业务部报批《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报批表》,经总行票据业务部批准后,通知经营机构到会计结算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第四节 出票和承兑
第十八条 代理客户出票
出票人代理岗收到经营机构交付的《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放款审核表(电票)》、《贵州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贵州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出票申请表》(附件6)、《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联系单》后,登陆电票系统,代理客户办理出票业务,包括出票登记、提示承兑,或撤回。
第十九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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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代理岗代理客户出票登记及提示承兑后,以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即出票人)身份登录电票系统,办理承兑签收、提示收票,或撤回业务。
第二十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承兑经办岗登录电票系统,办理提交审批或承兑驳回、提示收票,或撤回业务。
承兑审批岗登录电票系统对经办岗办理的业务进行复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代理客户收票
收款人代理岗收到经营部门交付的:《电子商票收款人回复提示申请表》(附件7)、《电子商业汇票贴现申请表》(附件
8)后,登陆电票代理收款人办理收票或驳回业务,代理客户提交卖出申请或卖出申请撤回。
第五节 贴现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流程同纸质商业汇票流程。分行票据中心审核票据贴现所需的授信放款和贴现交易背景资料,审核通过后在《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向总行票据业务部报批《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报批表》,经总行票据业务部批准后,由总行票据业务部统一办理贴现业务。票据业务部票据经办岗登录电票系统进行贴现业务办理,票据复核审批岗负责贴现业务复核审批。
(一)初次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 10 -
以下基础资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复印件);
4.人民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非基本账户,还应提供一般账户申请表);
5.贷款卡复印件及登录密码;
6.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授权书;
8.贴现申请人《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申请表》;
9.我行与贴现申请人签署的电子服务协议;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每次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业务资料:
1.电子商业汇票打印票样(正面及背书);
2.与商业汇票相对应的交易合同,或足以证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跟单资料复印件;
3.与商业汇票及交易合同配套的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应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单据的复印件;
4.保贴额度申请书复印件;
5.申请人征信查询授权书原件;
6.征信报告原件;
7.已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复印件;
8.商票直贴授信业务审批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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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风险管理部出具的放款审核表;
10.我行与承兑人签署的保贴协议复印件;
11.商票贴现的报批清单;
12.我行与贴现申请人签署的贴现协议;
13.经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
14.贴现申请人所授权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5.贴现资金流向监控表;
16.其他与票据直贴业务相关的需保存归档的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均需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及客户经理私章)
第六节 转贴现
第二十三条 票据业务部负责全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可与交易对手协商,选择线上资金清算方式或线下资金清算方式。出具业务联系单通知会计结算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节 到期付款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付款
总行会计结算部出票代理岗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持票人发起的委托收款申请打印凭证通知出票人开户行通知承兑人付款,收到承兑人同意付款指令后进行委托签收,选择提示付款线下清算,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12 -
营业截止日时足够支付票款的,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
第二十五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付款
总行会计结算部出票代理岗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持票人发起的委托收款申请进行委托签收,选择提示付款线下清算,并打印凭证通知总行清算中心从出票人承兑保证金账户将票款划至银行承兑汇票应解汇款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付款。
第八节 垫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垫款处理是指授信项下电子商业汇票的垫款处理。
(一)经营机构根据手工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台账,对企业电子商业汇票的到期日进行管理。票据到期日前30天,经营机构应及时向出票人、承兑人、担保人发送《电子商业汇票到期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取得回执,由客户经理通知承兑人,督促承兑人筹集资金支付票款。
(二)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日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机构应作相关记载,并于当日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由分行风险管理部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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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我行垫付资金的,经总行风险管理部签批后进入特殊贷款发放流程进行电子商业汇票垫款。发生垫款后,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应于3个工作日内填写《垫款通知书》,加盖经营机构公章后送出票人、担保人。如有抵、质押担保,依法处分抵质押物,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
(四)经营机构对于电子商业汇票垫款,视同流动资金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并加强催收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贵州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在贵州银行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后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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