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短期房产抵押贷款特别注意事项
03-16
天津短期房产抵押贷款特别注意事项 不能用于办理天津短期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属性:
(一)土地所有权不清晰;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农作物抵押时不得将与农作物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七)法律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审查抵押物的有无权利瑕疵
首先,审查抵押人是否为抵押不动产的真实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如果不是,是否有抵押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明确授权;如果抵押不动产为共有不动产,则应该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其次,审查抵押不动产是否已经存在第三方权利,如他人的抵押权、承租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如果抵押物上已经存在他人的在先抵押权,则在实现抵押权时可能会影响到作为后一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的受偿份额;如果抵押物已被出租,则因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仍有约束力,所以可能增大抵押物处分的难度,而且,如果该承租权为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则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时保证公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的基本原则,往往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