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审计]知识点:应收账款函证
11-24
注会考试《审计》知识点:应收账款函证
应收账款函证
1.函证强制性:除非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 ①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
②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可能不回函或即使回函也不可信。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实务中,表明应收账款函证很可能无效的情况包括:
(1)以往审计业务经验表明回函率很低;
(2)某些特定行业的客户通常不对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如电信行业的个人客户;
(3)业务对方是政府机构、或其他出于制度的规定不能回函的单位。
2.函证目的:证实应收账款账户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防止或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在销售交易中发生的错误或舞弊行为。
3.函证金额:通常为被审计单位账面记录的金额,但也可能以不列明金额而要求由对方填制金额。
如果考虑到舞弊因素,还可能对其他条款进行函证。
4.替代程序:抽查有关原始凭据,如销售合同、销售订购单、销售发票副本、发运凭证及回款单据等,以验证与其相关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