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现状分析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现状分析
爱辉区法院 刘爱民 冷 岩
“新生代农民工”是指1980年以后出生的进城务工农民。随着第一代农民工的逐渐老去,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新时期农民工的主力军,他们在为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个别农民工的犯罪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近期,爱辉区法院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认真分析了我院2008、2009年度审结案件的相关数据资料,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作了初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爱辉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总体情况
2008年度,爱辉区法院审结刑事案件156件,涉及被告人265人,其中审结农民工犯罪案件为26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为11件),涉及被告人40人(新生代农民工25人)。2009年度,共审结刑事案件148件,涉及被告人254人,其中审结农民工犯罪案件为26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为7件),涉及被告人34人(新生代农民工15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分别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7.05%和4.73%,涉及的被告人分别占当年全部被告人的
9.43%和5.91%。
2008、2009年度,爱辉区法院审结刑事案件及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案件统计表: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点及产生根源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深入分析,我们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要存在以下的特点:
一是以侵财型犯罪居多。新生代农民工高发型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盗窃、抢劫、盗伐林木、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其中侵财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最大。在18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中,以侵占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案件如盗窃、抢劫、盗伐林木等共计15件,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总数的83.33%,其中以盗窃、盗伐林木最为常见,达到13件。
二是呈现暴力化倾向。呈现暴力化倾向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又一重要特点。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多是年轻人,做事易冲动而走向暴力化。在2008、2009年审结的101起抢劫、强奸、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案件中,有6件是新生代农民工所为,比率为6.94%。
三是共同犯罪特点明显。从犯罪形式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从众性和团伙性。在18件案件中,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有11件,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总数的61.11%,表现出显著的共同犯罪特征。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在改革开放以后,这个阶段,农村生活条件生活质量较改革前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后基本上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他们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接受社会新鲜事物能力较强,他们渴望进入、融入城市社会,特别向往城市生活。但是由于自身就业经验少,缺少工作磨练,因此,这些新生代农民工存在 “三高一低”的显著的特征,即: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这些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后,现实与理想的差距过高,极易导致部分人群心理承受力过大,或悲观、或极端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社会的外部原因: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给予新生代农民工以必要的保障,传统的户籍制度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保障性福利方面将新生代农民工排斥在保障范围。农民工权利受到侵犯,拖薪、欠薪现象进一步恶化了农民工的生存环境。部分城市居民鄙视丑化农民工,给农民工的心理造成伤害,农民工的救助措施少,操作性不强,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后投诉困难,上述诸多原因使部分新生代农民工逐渐形成仇视城里人、仇视社会,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预防。
一是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增强农民工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 在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中现有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改革的障碍,必须加以改革。使之能够实现温总理所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那些长期在城市生活和工作,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民工融入城市”。对现有户籍制度改革要避免盲目进行城市人口扩容,要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和政府财政的支付能力。可考虑将拥有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优先开放城市户口的对象,因为他们更渴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也更符合城市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不但增强了自身的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必然成为其他农民工积极学习、效仿的对象,激发越来越多农民工建设城市的热情,从而实现农民工和城市的双赢。
二是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使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帮助,促进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保障措施要涵盖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生活各方面,要努力解决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要将新生代农民工子女纳入到当地义务教育体系,使其与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教育。要加
大对农民工的医疗卫生投入,帮助他们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要继续加大廉租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三是加大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就业率
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是从学校毕业后就直接外出的,甚至连基本的农业常识都缺乏;从打工的动机上看,他们基本上不属于“生存理性”外出,而是更多地将流动视为改变生活方式和寻求更好发展的契机。这些新生代农民工有工作热情,却缺乏工作技能因此,要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为企业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
四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帮扶新生代农民工罪犯重返社会
对于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司法机关要正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首先,对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或是惯犯、累犯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刑罚的威慑力,教育和警告社会上的不安分子,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其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消除他们因一时犯罪而给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他们落下的不良印记,降低他们的再犯罪率。
再次,对在监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应贯彻教育挽救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充分运用社会帮教力量,鼓励他们积极接受改造。同时着力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尽量让他们在服刑期间学到一技之长,使他们出狱后能自食其力而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