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宣传资料
物业管理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物业,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物业管理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二、什么是业主,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答: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业主的权利主要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主要义务有: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
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什么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答: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混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
业主委员会职责为:(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及其组织机构是什么?
答: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50%及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两年的,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五、什么是专项维修资金? 答:俗称两共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六、物业费的构成有哪些?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七、物业费该收多少,由谁说了算?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
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文件中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并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经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八、物业企业、开发商与业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将其房屋全部卖出,那么开发商也是业主,与普通业主承担相同的权利义务。
系,即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②合同
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九、业主因开发遗留问题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吗? 答:不可以,工程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应当与建设单位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纠纷。
十、物业公司不给业主维修自用部位,如窗户玻璃、入户门锁、马桶等,就不缴物业费?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一般物业公司主要负责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的小型的维护、保养、维修。物业不负责业主个人房屋内的各类设施免费维修,这部分属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具体费用标准见合同或双方协商。
十一、住宅质量保修时限
答: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为5年;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双方
约定的保修期限2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为2年;
(五)装修工程2年,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为:
(六)墙面、顶棚、抹灰屋脱落为1年,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为1年;
(七)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1年,双方约定的保修期:
(八)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1年,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为1年;
(九)卫生洁具为1年,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为:
(十)灯具电器开关为6个月,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为6个月;
(十一)管道堵塞为2个月,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为2个月;
(十二)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双方自行约定。 十二、顶楼房屋漏水到底应该谁来修?
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如果你的房子没出保修期,应该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如果已经出了保修期,且屋顶为共用部位的,屋面防水的大修、中修工程,从
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纳的由本楼或本单元的全体业主分担。
十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2)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4)占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5)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私改车库,安装影响周围环境或者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6)擅自设置摊点和集贸市场;随意倾倒、抛扔堆放垃圾或杂物,乱倒污水;
(7)随意停放车辆;
(8)侵占、践踏绿地,损坏树木和绿化设施;
(9)擅自张贴标语、广告及各类启示;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10)擅自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区内饲养畜禽;
(11)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废弃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2)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有哪些?
答:建设部令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6)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