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方案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激励计划方案
(经2011年9月6日公司201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公司及其下属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长远发展,增强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实施长期激励计划。
第二条 激励模式概述:以永泰能源及其下属企业为激励主体,各激励主体当年超过经营责任状确定的目标利润给予长期奖励基金,在锁定一定期限后分期发放,从而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方案的设计及实施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计划方案的制定、报批和信息披露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但视公司发展的战略需要在授予模式,激励人员范围等方面尝试做相应创新。
(二)激励方案应充分体现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长期有效结合,同时结合短期激励,以体现激励与约束并存的原则。
(三)以当前的组织架构及层级作为判别标准确定能否进入激励范围。
(四)激励力度考虑与薪酬做适度匹配。
(五)计划本身与各激励主体的业绩情况紧密挂钩,做到公平公正,推动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第三章 激励对象范围
第四条 本激励计划涉及首期激励对象为永泰能源及其下属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1、永泰能源班子成员、副总师;
2、永泰能源机关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3、永泰能源二级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师;
4、二级公司机关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5、矿班子成员、副总师。
第五条 今后逐步扩大到中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章 奖励基金的计提及运用
第六条 计提模式
奖励基金分为三部分:
1、第一部分
以每个激励主体为计提单位,按照每年的经营责任状上标明的净利润为基数,对超额部分按照固定数额进行奖励,假设超额部分为K ,计提模式如下:
永泰能源公司计提模式 K 值(万元) 每年提取数额(万元)
2000
永泰能源二级公司计提模式 K 值(万元) 每年提取数额(万元)
1000
煤矿计提模式 K 值(万元) 每年提取数额(万元)
400<K <600<K <800<K <1000<K <1500<注:
(1)上述提取的奖励基金是指激励主体的正职所获得的额度,其余激励对象的提取参照第九条的内部分配方式计算。
(2)每年经营责任状中的利润基数可以按照经济发展、公司经营等状况进行调整。
2、第二部分:员工个人绩效考核部分,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1)履职能力考核占20%分;
(2)经营责任指标考核占80%;
(3)重点工作考核,每少完成一项扣10%分。
考核的90分以上,每超1分加1%年度效益工资,年终绩效考核超出部分50%当年兑现,50%计入长期激励资金账户,公司按照同比例追加计入长期激励资金账户。
3、第三部分:工作年限
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后,每年按账户余额追加激励基金6%。
第七条 计提条件
1、 完成各激励主体公司的安全指标;
2、 完成各激励主体每年经营责任状的利润指标;
3、 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
以上若第一或第二个条件未达到,则该激励主体本年度的奖励基金不计提;
第三条考核若未达到,则激励对象个人本年度的奖励基金不得计提。
第八条 若公司处于建设期,在完成年初责任状指标的前提下,其激励额度参照同级的平均水平80%执行。待进入投产期盈利后,其激励模式参照同级标准制定。
第九条 奖励基金的内部分配
激励对象获得奖励基金的分配,以激励对象的职级为参考因素,并合理设置具体系数,通过对系数的调节,达到对公司认为需要重点激励的人进行激励的效果,如下表所示: 永泰能源公司
职务 系数 永泰能源二级公司 职务 系数 职务 煤矿 系数
正职正职正职副职副职副职副总师副总师副总师机关部室正职
机关部室副职
备注:
1、个量分配结果按照如下方法进行确定:
在各激励主体正职的计提数额确定后,其余各激励对象按照上述系数计根据激励对象专业能力、个人业绩等情况在上述两步骤所确定的个量基算奖励基金,兼职就高; 础上进行适度微调。
0.45 0.3 机关部长机关副部长
2、具体的个量分配方法将在确定激励对象人数和名单后,由公司董事会最终确定。
第五章 奖励基金的兑现
第十条 时间安排
激励对象获得的奖励从建立账户起第三年开始每年进行兑现,兑现数额为当年计提激励基金的一半,退休时全额兑现。
第十一条奖励基金按照各激励主体进行计算,在永泰能源层面进行计提和支付。
第十二条 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的兑现
1、当激励对象退休时,则激励基金全额发放。
2、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不再享受未来奖励基金的提取,但已经提取的奖励基金分批按照一定的比例兑现;激励对象已于之前年度领取的兑现数额归激励对象个人所有:
① 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因公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则已经提取的奖励基金全部兑现;
② 激励对象非因公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者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则已经提取的奖励基金90%兑现;
③ 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则已经提取的奖励基金80%兑现;
④ 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则已经提取的奖励基金70%兑现;
⑤ 外调集团公司或其他公司任职,则已经提取的奖励基金全部兑现; ⑥ 其他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兑现比例。
3、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不再享受未来奖励基金的提取,已经提取的奖励基金也不再兑现;激励对象已于之前年度领取的兑现数额由公司收回:
①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② 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公司行为造成除外);
③ 严重失职、渎职;
④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⑤ 未与公司协商一致,擅自形成单方面离职事实的;
⑥ 其他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长期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1、长期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永泰能源长期激励协议》,以此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
2、各单位应设置个人长期激励账户,建立台账进行动态记录,台账内容包括:激励对象姓名、岗位、每年计提数额、累计计提数额、已发放及未发放奖励等信息。人力资源部设置个人长期激励总账户。
3、公司年报经审计后一个月内,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台账记录计算每个激励对象应获得的奖励基金和应发放的数额,经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发放。
第十四条 税收
1、企业实施奖励相关的财务、会计及税收等处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等规定执行。
2、奖励性收益为税前收入,获授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享受奖励基金的资格;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已上市激励主体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是否参与本激励计划,也可以选择中途退出本计划;
3、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第八章 计划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长期激励计划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进行账户清算,余额全部兑现
给激励对象。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第十八条 遇到下述情况发生时,经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或终止方案。
1、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并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
2、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3、因国家政策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长期激励方案无法实施;
4、其他董事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