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
07-27
2012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
备注:
1、综合医疗保险适同于①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工人员;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作为非本市户籍员工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住院医疗保险使用与失业、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的深户人员及非本市的城镇户籍的在职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以为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工医疗保险使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预料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5、生育医疗保险使用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使用范围:①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失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7、带有“▲”标记的险种,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者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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