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财产分隔
三 江 学 院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题 目 论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度 院(系)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起讫日期 设计地点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离婚案件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离婚案件中出现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也日益突出。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夫妻之间的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相比,在财产构成、表现形式、价值大小等方面,已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不少家庭在拥有可观的有形资产的同时还拥有了很多无形资产。这些新出现的财产类型在丰富我国夫妻财产内容的同时,在另一角度,因为这些财产其所具有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分割这些财产时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往往会引发部门法之间的冲突,这就在如何适用各种法律分割夫妻财产上增加了的难度。我国现行法律及其补充在这方面的规定不详尽,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本文着眼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上的规定,以及现行的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一些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婚姻方面的问题。
关键字: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
Abstract
With the soci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aspects of development, and the change of peoples’ ideas, the trend of divorce cases is growing, the division of marital property appears in divorce case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the rapi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being improving, For now today,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sense, the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has already undergone significant changes in its constitute, form, value size, etc. Many families have significant tangible assets also has a lot of intangible assets, these new types of property appear in a rich content of marital property, while in another point of view, because the property has the diversity of its complexity, Often split the property interests of third parties involved will often lead to conflicts between branches of law, this is the application of various laws in marital property division increased the difficulty. The current law in China and its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in this regard not exhaustive, cannot meet the needs of judicial practice.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jointly owned property in the existing marriage law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conducted a preliminary analysis, and proposed a sound system of divorce, division of property a number of recommendations to further improve the marital problems.
Keywords:divorce properties of husband and wife divis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现状 ........................ 1
1.1 夫妻财产的概念 ................................................................................................. 1
1.2 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 1
1.3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 2
1.4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 3
第二章 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 5
2.1 无形财产的分割问题规定不具体 ..................................................................... 5
2.2 股权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规定不明确 ..................................................... 5
2.3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界定不明确 ..................................................................... 6
2.4 立法体例不尽合理 ............................................................................................. 7
第三章 完善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相关建议 ............... 8
3.1 完善共同财产范围的立法 ................................................................................. 8
3.2 完善财产分割原则 ............................................................................................. 8
3.3 完善财产分割的方法 ......................................................................................... 9
3.4 完善夫妻财产关系立法体例 ........................................................................... 10
3.5 增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考虑因素 ............................................................... 10
3.6 增设夫妻财产制的通则规定 ........................................................................... 11
第四章 结束语 .......................................... 13
致谢 .................................................... 14
参考文献 ................................................ 15
第一章 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现状
1.1 夫妻财产的概念
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以及对外财产责任等,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1]。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了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因此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综观二十年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这些新问题较多的反映在财产上,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议《关于修改
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方式、约定的效力、约定的变更等方面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都是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1.3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3]。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夫妻合法的财产收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家庭财产法律制度,另外,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有利于在离婚审判实践中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在处理夫妻对财产权益争议时,有法可依。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既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当身体受到伤害时,侵害人应当赔偿的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这些费用与个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应当归受到侵害的个人享有[4]。(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应当严格执行遗嘱,认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将财产赠与给夫或妻一方,合同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所
有。
1.4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1.4.1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在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后,离婚分割财产先排除夫妻个人财产,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5]:
第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权,是指财产权利的平等,而不是对财产份额的平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把这一优良传统用来处理当前分割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重大,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更为重要。
第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四,公平原则。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第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这是民事活动的一般准则,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将双方实际占有、使用的并无处分权的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及其他来源不明的财产非法分割。对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分出夫妻共有的份额再进行分割。
1.4.2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法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在原则上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其分割方法主要包括实物分割、价格补偿和价金分割三种。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被分割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
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有的财产[6]。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该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分割方法。
第二章 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财产的问题在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甚至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各种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问题,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但在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简要分析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现存的三个主要问题:无形财产、股权以及债权的分割问题。
2.1 无形财产的分割问题规定不具体
无形财产,相对于有形财产而言,是指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它没有形体,不占空间。而这里的无形财产主要是指自然人本身的知识水平、执业技能及其他有关的个人素质(如学业、执照、个人信誉)新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中有关财产权部分的问题,即知识产权已经产生的经济利益,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却未作具体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无法将知识产权进行分割的。而且无形财产虽然为夫妻共同努力而产生,但仍具有人身性的特征,强行将其如此分割显然缺乏可操作性。
2.2 股权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规定不明确
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分割,如果可以分割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在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股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利,由出资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来。”它包括因出资而转化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是随着公司制而产生的,兼具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特征,其财产性表现在股东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利益,因此财产性也是股权的根本性内容,但股权也具有非财产性的特点,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具有人身性。可见,按照股权种类的不同,其特性也不同。在这里将股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具有人身性的股权,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在于资本,公司的资本以股份这一有价证券来表示,是为了集中资本,因此,股东的个性并不重要,股份也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而另一种是具有人身性的股权,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我国《公
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内部之间转让股权不受限制,但对外转让股权则必须经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具有明显的人身特性,其转让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与《公司法》中规定的股权原则的冲突两者间的冲突体现在股权的人身特性上,其具体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人坚决要求取得股权,而公司的其他股东坚决不同意请求权人取得股权。前者依据的是《婚姻法》,根据婚姻法,请求权人有权要求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而后者根据的是《公司法》,非公司股东要取得股权必须得到超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这两种权力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但是相互之间冲突,这样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成为实践中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2.3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界定不明确
关于债务的划分,不仅涉及夫妻双方,更多的则涉及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区分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直接决定了承担债务主体的多少,以及作为债务担保的范围,因此对债权人的影响很大。因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并不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因此,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夫妻债务的规定方面存在着制度缺陷。这对于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夫妻债务纠纷并没有起到制度上的保障作用,也为夫妻隐匿、转移共同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我国的婚姻法仅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12]。实践中对共同债务的确定的依据是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由于法官认识水平的不同和对法条的理解差异,导致了同一夫妻债务案件,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处理,从而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建议从立法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当然,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下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据此,我认为以下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赡养义务、抚养义务所负担的债
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所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担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但是,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第三人利益。
2.4 立法体例不尽合理
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另一个不足之处就是体例结构不合理,缺乏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使夫妻处理财产关系无基本的行为准则。结构不合理表现是,规定分散,缺乏严谨的逻辑[7]。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在“第三章家庭关系”里;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则规定在“第四章离婚”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及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处理,又规定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里等等。对于同属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而规定在不同章节不同性质的制度里面,缺乏严密的逻辑结构,立法技术不高。
第三章 完善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相关建议
随着人们财产的日益丰富,夫妻财产出现了复杂性与多样性的特色,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遇到了一些新问题。虽然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但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仍然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因此,本文拟对我国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完善进行一下探讨,提出了相关建议。
3.1 完善共同财产范围的立法
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中,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二)中也有对上述条文的进一步解释,但在这些法条和法条的解释中缺乏对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收益方面的相关规定。法律既然已经承认了人力资本(家务劳动)的价值,并且要在离婚时做出补偿,就有必要对人力资本的价值进行具体化和量化。在立法中应该加上诸如对人力资本的认可以及计算方法的规定。同时需要进一步将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其取得时间为标准来确定,而不是仅从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否取得知识产权,即以收益时间做标准来确定。
3.2 完善财产分割原则
针对我国离婚后财产分割原则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当将公平原则适用在财产分割上面,更好的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利益。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上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具有主导性特点,如果具体的原则不能解决就可以用公平原则加以处理。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用公平原则统领其他原则。在实践中由法官自由裁量。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生活复杂多样,仅通过上述四项原则很难真正解决实际当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公平原则就可以灵活的处理这些具体复杂的问题,弥补四项原则的不足。
第二,公平原则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对当事人婚姻财产的评估,二是法官依法公平的分割财产。
第三,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公平的分割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实行平均分割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基本相同,但是并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平均分割,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贡献多的一方多分财产。
3.3 完善财产分割的方法
3.3.1 有效的清算
夫妻分割其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后,把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所有形式的财产,在量化的基础上,再对这个总量进行平均分配。完成这项量化所要做的工作就是进行财产的清算。但怎样的清算才是有效的呢?在合理监督下进行的形式自由的,内容严谨的,结合了调查取证、物品评估等各种技术性手段的清算工作,这样的清算才是有效的,才是可以在日后平等分割夫妻财产时可以被绝大多数当事人认可的清算方式。
3.3.2 合理的监督
合理的监督包括两方面的监督:
(1)对清算的监督。这是保证有关的夫妻财产数据真实并且有效的必然要求。这又进一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清算实体(包括清算人员,清算对象)的监督。如果参与清算的人员是与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有一定厉害关系的,那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清算工作,为了保证结果的合法性,法律应该给予当事人要求厉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其次是对清算程序的监督。在清算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当事人或者是参与清算的人员没有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破坏甚至阻挠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法律要保障程序的正性,结合《民法》甚至是《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破坏程序公正的行为,严厉制裁。
(2)对财产执行的监督,避免有的一方当事人找借口故意拖延,使判决发生效力很长时间后,另一方当事人仍得不到相应的财产。
3.3.3 有力的执行
执行工作是在当事人一方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法院的判决没有认真
履行或者干脆不履行,而由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强制措施,是当事人违背了诚信和法律后受到的强制性措施。这是对双方当事人中,处于势力较弱一方的当事人,在自己无法进行自力救济,不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就无法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是一种从程序上对当事人的救济。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然后在法院得到财产分割的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却得不到相应的财产,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故意不认真履行判决的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对这样的当事人还应该收取必要的强制执行费用外,带有惩罚性的罚款也可以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可以说,有力的执行是对弱势方当事人能够得到应得财产的最后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当事人是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争执不已,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准确地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并非易事,必须弄清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力争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只有这样,才能稳定社会秩序,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4 完善夫妻财产关系立法体例
我国《婚姻法》再修改时,应单列一章“夫妻财产关系”,并将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全部规定在该章节中。
3.5 增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考虑因素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时,是在坚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下,参照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的。但在具体分割时要考虑哪些因素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对于特殊情形下的夫妻财产分割案件就无所适从,可能会导致裁判的不公。因此,本文建议增设分割夫妻财产的考虑因素。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7条规定,对刊婚姻财产的分割应考虑以下因素:1.双方对有关财产的获得所作的贡献;2.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3.分配给夫妻每一方财产的价值,可以作为借鉴。4.财产分割生效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包括对家庭的适当的供养或有子女监护权的一方生活适当一段时间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家庭法
典》(1995)第21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应份额相等,但在个别情况下,法院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夫妻一方需要照顾的利益,可以不按平分的原则判处。"对于"为夫妻一方值得考虑的利益"主要是考虑离婚对夫妻一方的生活的影响或者因夫妻一方的行为有过错,特别是如果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获得收入或者损害家庭利益开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有不按夫妻份额均等的原则判处。因此,建议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婚姻持续的时间;拟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拟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11];夫妻一方对他方所做的贡献。只有在坚持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下,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6 增设夫妻财产制的通则规定
在夫妻财产关系的章节中,建议首先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条款。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有:
(1)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或婚后,约定选择适用本法所列的夫妻财产制之规定,无约定的,适用本法规定的通常的法定财产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有维持家庭的责任。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维持家庭的经济责任,或双方协商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以个人财产分担维持家庭的经济责任;或一方通过照料子女、协助对方从事的工作承担维持家庭的责任。
(3)夫妻一方对夫妻的他方所作特殊贡献的经济补偿。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的个人财产增值、事业发展、学习深造等做出贡献已大大超过其维持家庭应尽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以夫妻他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夫妻他方享有的财产份额,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4)保障夫妻履行家庭经济责任的措施。对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或涉及家庭重大利益的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时,必须取得夫妻双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由擅自进行处分的夫妻一方个人承担财产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夫妻他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进行裁决。
(5)对债权人的保护。夫妻进行财产关系约定或夫妻财产分割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转移给夫妻一方,该方应在转移财产的
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该债务的,不足清偿部分,由夫妻协议以个人财产分担清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6)对夫妻财产的告知义务(或知情权)以及制作夫妻财产清单。夫妻一方负有向夫妻他方告知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管理、债务等情况的义务(或夫妻双方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夫妻可在取得财产后的一年内,双方共同制作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或夫妻个人财产清单,并经夫妻双方签名后生效。
第四章 结束语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制度立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它不仅关系着每个家庭的和睦以及社会的和谐,而且对夫妻双方、家庭成员以及交易第三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夫妻财产制度如此重要,我国对《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在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上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于立法技术和认识因素的影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譬如没有通则性规定、体例不够合理、内容不尽全面、条文不够明晰等等。笔者以为,虽然全国人大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但由于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和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因此,不断要求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也迫切需要法律学者更加关注和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制度,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使我国的每个婚姻家庭都能建立在平等、和睦、和谐之上,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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