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内容定稿
前 言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开展“城乡互
联、结对共建”活动的文件精神,为切实把“五个一”(建强一个好班子、制定一个好规划、选好一个好项目、建设一个好阵地、完善一套好制度)工作落到实处,在武汉市国资委党委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通过前阶段的调研,我们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了这套制度汇编。
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村委会、村党支部各项工作的规
范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保证和推进作用。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制度汇编可能还存在不妥之处,请各级领导和村民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航院党委工作部
蔡甸区张湾街乌梅村
目 录
一、村民基本守则 ............................. (1)
二、村党支部干部及工作人员守则................ (3)
三、村级干部管理办法 ......................... (5)
四、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 .......... (10)
五、村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12)
六、村党员责任区制度 ........................ (13)
七、村党员联系户制度 ........................ (14)
八、村党员教育制度 .......................... (15)
九、村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 (16)
十、“三会一课”制度 ......................... (17) 十一、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 (18) 十二、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 (19) 十三、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 (29) 十四、村务监督小组职责 ...................... (30)
十五、村调解委员会职责 ...................... (30)
十六、村治保委员会职责 ...................... (31)
十七、村帮教领导小组职责 .................... (31)
十八、村妇代会职责 ..........................
十九、村老人协会职责 ........................
二十、村外来人口管理办法 ....................
二十一、村暂住人口协管站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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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基本守则
为了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
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村《村民基本守则》,每位村
民必须自觉遵守并受其约束。
第一条 每个村民要自觉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爱国家,爱
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尊重社会公德,加强职业道德,发
扬家庭美德,自觉维护村内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维护和珍惜本村
荣誉,爱护集体财产,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村里
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条 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条 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
儿童做生产力工人或其它非法行为。
第四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
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第五条 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
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父母、继父母、
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
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
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 瞻养义务。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
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等。
第七条 严禁转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
偷小摸。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第八条 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提倡晚婚晚
育,办理结婚登记的村民,必须同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实
行计划生育。
第九条 建立健全的调解组织,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
方针。村民邻里发生纠纷时,申请调解做到三天内进行,作到纠
纷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第十条 村民外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无证驾
驶机动车,严禁机动车或人力车在本村的道路上乱停放,影响交
通安全。
第十一条 每位村民都要保护环境卫生,各户实行“门前三
包”,积极配合村清卫队搞好村环境卫生,实行定时,定点倾倒
垃圾,坚决杜绝垃圾乱倒的现象。实行垃圾袋袋化。
第十二条 禁止村民未经批准在村内主要道路两侧、公共胡
同堆放物料,占用道路,大力提倡村民绿化庭院。
第十三条 凡本村范围内公共设施、绿化树木,如发现有破
坏者,轻者批评教育,差价赔偿,重者进行处罚。
村党支部干部及工作人员守则
为进一步加强村党支部干部及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村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纪律素质、作风素质、业务素质,党总支、村委会根据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及我村近几年的一些规章制度,特制定以下守则,供村党支部干部及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第一条 认真执行党中央及上级党委政府各项政策及有关规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第二条 凡属我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公司下属机构、部门、企业,必须服从村级政府的各项管理政策、法规及各方面有关规定,一切服从于全村整体规划建设。
第三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向两会(群众代表会、党员代表会)通报讨论、审议,最终由党支部、村委会做出决定方可执行。
第四条 反对阳奉阴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行为。
第五条 坚决反对和制止散布反对党的基本路线行为,反对自由主义,反对传谣言,反对参与集体上访,制止一切非法组织活动等一切破坏党团结的行为,对违反政治纪律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条 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凡要求下属做到的自己必须做到,凡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决不做。
第七条 管好领导班子成员,并对主管各部门企业单位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属各部门、单位发生严重腐败问题,主要领导人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自己所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他们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的(含计划外生育),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放任、包庇甚至纵容他们违法违纪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村级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村级干部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村级干部队伍,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及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三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 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 村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一定的理论素养,能基本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
(二)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较好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指示精神;
(三) 具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时刻牢记党的理想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具有依法办事的严肃性,能自觉带头学法、守法,坚持依法按章办事;
(五)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文化水平,能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共同致富。
第五条 担任村主要干部的,应具有相当于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
第六条 村两委成员可实行交叉任职,是党员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兼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党支部成员可依法进入村民委员会班子。
第七条 村两委任期届中,街党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任命党支部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村两委班子成员如遇缺额,可按规定进行补选。
第八条 村两委主要干部一般应从村后备干部中选拨产生。村两委后备干部原则上正职一职两备,副职一职一备。
第九条 村级配套组织组成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征得主管部门原则同意的基础上由村党支部集体研究报街党工委审查,配套组织负责人由街党工委批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推选为村干部或村级后备干部:
(一) 近三年受党纪、政纪处分、治安处罚及被公安司法机关列为重点治安对象的;
(二) 正在服刑(包括缓刑) 的;
(三) 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未超过五年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五) 热衷于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
(六) 长期拖欠村级集体经济的;
(七) 文化程度在小学或小学以下、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由街党工委负责,教育培训情况列入村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村两委成员集中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三天,村两委主要干部不少于十天。
第十三条 各村要建立村干部学习制度,村干部应坚持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一般每月一次,全年不少于十二次。
第十四条 村干部应主动参加各级举办的培训班,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确保精力到位、时间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村干部目标考核制度。每年对村干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由街党工委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程序分自释、互评、群众公评和综合评定四个步骤,民主评议结果分优职、称职、不称职三档,考核结果作为对村干部实行奖惩、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结合年终考核和工作总结,村干部要对一年来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进行总结,向
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接受党员和村民代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任期内的财务收支、专用款项管理、执行财经纪律以及重大经济活动等情况,原则上届满审计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审计。被审计人员应主动配合,无条件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建立村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干部在购建房屋、婚丧嫁娶、计划生育等工作和生活方面可能会引起干部群众误解的,应主动及时向组织报告。村主要干部向街党工委报告,一般干部向村党支部报告。原则上半年报告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村干部诫勉制度。对缺乏事业心和责任心,政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在廉洁自律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干部,由街党工委进行诫勉。对党性不强、先锋模范作用差、作风不实、形象不佳的村党支部成员,由街党工委限期整改;对诫勉后仍不符合村干部素质标准的村委会成员依法进行罢免;对诫勉后仍不符合素质标准的会计、出纳及配套组织负责人由街党工委建议村支部和村委会依法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或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街党工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章 报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报酬实行工资制或误工补贴制,享受工资或误工补贴待遇的人数及标准由村两委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街党工委审查。
•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相对富裕的村,可适当发给村干部年终奖金。颁发奖金的人数和标准,由村两委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街党工委审查。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相对富裕的村,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适当享受通讯补助,补助标准由村两委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街党工委审查。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因公出差,差旅费凭正式发票报销,交通、住宿等费用不得超过本街工作人员公差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村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村干部勤政廉洁,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干部,是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村党支部的副书记、村民委员会的副主任等村主要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村主要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村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村干部任期届满或届中离岗,应当接受任期间责任审计。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街党工委根据需要可派员配合审计。
第六条 在审计中有关参加审计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村干部应主动配合,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
料,不得拒绝、阻碍,其他人员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财务收支、专用款项管理、执行财经纪律以及重大经济活动等情况。在审计的基础上,分清村干部对本村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村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集体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九条 实施审计后,应对村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向街党工委提交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凡是被审计的村干部违反财经法规,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作出审计决定或向街党工委、纪委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条 街党工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村干部任免、奖罚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街党工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村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村干部的组织观念和监督意识,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村干部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及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村干部本人和家属在承包批宅基地、购建房屋、计划生育、及婚丧等方面可能会引起干部、群众误解的,或村内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等重点事项。
第四条 村主要干部应将重大事项向街党工委报告,村一般干部应将重大事项向村党支部报告。
第五条 村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时间原则上半年报告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村党员责任区制度
第一条 根据村内村民居住分布情况,采取以片为主的方式,确定若干块的区域,实行党员的责任区分工。
第二条 党员在责任区内要了解人、关心人、凝聚人,通过思想上关心、工作上联系、作用上带头、生活上帮助,切实起到党组织的核心作用。
第三条 摸清责任区内村民的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责任区内各项工作的开展和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及时了解本责任区的好人好事,针对村民中出现的思想问题及时开展谈心活动,并协助做好村民中问题较为突出的对象转化工作。
第五条 负责责任区内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起好党组织和群众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六条 党支部定期检查和考核党员责任区制度,将党员责任区工作反馈出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在支部大会上讲评党员发挥作用的情况,鼓励先进,找出差距。
第七条 党员贯彻执行党员责任区工作的表现列为评选优秀党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村党员联系户制度
第一条 围绕“了解人,关心人,凝聚人”这个主题,结合本村工作实际,开展党员联系户工作。
第二条 每个党员按支部指派与本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联系若干农户。
第三条 党员联系职责包括: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党组织有关指示精神。
(二)听取联系户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正当权益。
(三)帮助联系户排忧解难,共同寻找合法致富之路。
(四)进行法制宣传,督促联系户对三大国策及其他工作任务的落实与完成。
第四条 对待联系户要做到热情、耐心、主动,联系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党员联系记一经确定后,一般不作变更,特别原因需调整的,应事先报支部讨论通过。
第六条 对联系户的困难和不良思想行为,联系党员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党支部,集体讨论解决办法。
第七条 党员联系户工作开展情况要有详细记录,该记录作为年终评议党员的依据之一。
村党员教育制度
第一条 党员要按时参加本村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每月15日为村党支部党员活动日(如遇特殊情况则适当延期),并积极参加街党工委组织的各种学习会议。
第二条 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党员学习会,学理论、学党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党课教育。
第四条 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党报党刊,开展电化教育、现代远程教育。
第五条 每年组织一定比例的党员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班学习,使每个党员掌握1-2门实用技术。
第六条 注重在实践中教育党员,每年开展一次以上“党员奉献日”活动。
村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第二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第三条 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街党工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四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在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小组。
第五条 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第六条 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会一课”制度
第一条 支部党员大会
(一)主要讨论支部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的有关结果,要办理报批、备案手段。
(三)通常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条 支委会
(一)传达上级精神,研究本支部重大问题。
(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一般每月召开1-2次。
第三条 党小组会
(一)围绕党的近期工作,组织学习,明确任务,开展批评自我批评,反映意见,讨论党的工作。
(二)一般每月召开1-2次。
第四条 党课学习
(一)以《党章》、《准则》为重要文件为教材。
(二)党课力求讲究实效。
(三)支部上课应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四)一般每季召开一次。
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第一条 为了扩大基层民主,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与监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对象:村两委成员、村会计、出纳及配套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由街党工委派员主持,由行政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评议。
第四条 民主评议内容包括村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民主评议形式按自评、互评、群众评和综合评定等四个步骤进行;民主评议结果分优职、称职、不称职三档。
第五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和年度目标考核同时进行。
第六条 经民主评议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村干部,由街党工委负责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村集体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臵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认真贯彻《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各区、街党工委组织对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
第四条 提倡村账街审、区代理记账和村集体资金代理管理制度,积极深化村会计电算化,努力实现会计电算化微机联网,创新财务管理的技术手段,进行财务管理实时监控,数据共享,促成部门监管到位,不断提升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要求进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七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实
施重要项目和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八条 每季度初认真检查分析上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年终,要进行决算,检查考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区农经站备案,并向群众公布。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 积极推行村集体资金区、街代管制度,对村集体财务的民主决策内容、程序、开支审批手续和货币资金收支及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未按决策程序和审批要求进行的不得支付,对资金使用不当的要立即纠正。
各区、街要成立村集体资财务管理工作机构,做好村集体资金和会计核算委托代理工作。实行村集体资金收付备用金制和收付结报制度,各区、街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备用金标准。
第十条 实行区、街机关行政事业干部下村“零招待费”制度,区、街机关行政事业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单位不得接受村集体的招待和礼金礼物。其它范围确因工作需要招待的,要从严控制招待费用。
第十一条 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购臵安装移动电话、电脑设备、摩托车、汽车等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主职干部通讯费用实行限额补贴,通讯费用补贴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实力从严控制,村集体经济收入不稳定,实力较差,无力承受的村,不应设立主职干部通讯补贴。设立该项补贴的村,要按村集体年收入等次划定每人每月最高控制限额,在规定限额内报销。严禁用公款
为村干部参加各种商业保险。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账、钱、物分开管理的原则,货币资金(现金、存款) 由出纳员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存款。准坐支现金,不准侵占、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各村出纳员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一般应控制在1000元以内。超过1000元时,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未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出借的借款,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 村干部因公外出预领资金,须经审批人批准。在公务结束返村后一周内结清预领款,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定期盘点制度。经济业务多、收支频繁的村,要每月盘点一次。村会计要亲自参加盘点,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原则上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坚持账、款、支票、印鉴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村出纳保管,预留印鉴由村会计保管。
第四章 开支审批
第十八条 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由证明人作证,
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交审批人审批。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
第十九条 实行村集体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村集体日常经费支出原则上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数额巨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必须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基础上,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意见不一致的支出凭证,按村级组织议事规则,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并按表决结果实施。
第二十条 村干部报酬支付方式和标准及村干部通讯费用补贴标准,须由村两委会研究,提出具体方案,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方可执行。村干部报酬标准的设定和享受,应以现任职务为准,职务变动则报酬享受也相应变动。村应将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方案在公开栏进行公布。未提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方案的,不得支付该类费用和进入村集体会计账目。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产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都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单位价值虽在500元以下,但使用年限在一年
以上,大批使用的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其余作为低值易耗品,并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备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制度。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必须建立折旧制度,以保证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提取时可采用分类折旧率或个别折旧率或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方案和折旧率确定后报区农经站备案。折旧方案和折旧率一经确定,各核算单位不得随意变动;若确需调整的,须先报区农经站审批同意。计提的折旧额相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 财产物资必须确定实物保管员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入库时必须填制入库单,由经办人、验收人签章;出库时必须填制出库单,由领用人、审批人签章。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终要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查明原因,调整账面,使账实相符。对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由保管人或使用人进行赔偿。保管人员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财产物资进行承包、出租、出借时,要签订协议,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第六章 招投标和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工程建设项目、集体产权交易、集体货物采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做好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一式三份,并由区农经站统一鉴证。合同资料由区、街、村三级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农户间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转包或转让,必须经过村两委会同意,并及时做好转包(转让) 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结算兑现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一律不得为外单位与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已有经济担保的,要办好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手续,在担保到期时要尽力解除担保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续保。
第七章 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第三十三条 村的一切经济收支活动,应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村集体财务必须逐笔逐项进行公开。对现金、产品、物资的进出、经济承包合同的签订、执行、兑现、各项经济往来和费用开支、干部报酬和奖励等,每年至少张榜和以其它形式公布四次。经济业务量大、收支频繁的村,应每月公开一次。
第三十四条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三十五条 各村的票据、凭证通过联审联签并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后进行财务公开,然后送区农经站审核并代理记账和核算。区农经站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同意入账;对手续不全的,要退回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不予入账,并迅速纠正。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公开可采取会议、公开栏、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各村必须设臵村务(财务) 公开栏,并按要求公布,其公布内容须保留十五天以上。公开栏旁须设臵意见箱,每月至少开启一次。
第八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臵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实行继续教育和考核年检制度。
第三十八条 村财会人员的报酬, 视工作繁简和难易程度,合理落实报酬。
第三十九条 村财会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要勤奋学习,钻研业务。
第四十条 财会人员应按时记账、结账、汇表,定期核对现金、盘点物资,做到账实、账款、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
第四十一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资金筹集、使用及财产等方面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者有权责成其纠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财会人员回避制度。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不得担任村财会人员。村会计、出纳、保管员之间不得是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三条 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应由村两委会讨论提出,报区农经站审批同意。
第四十四条 村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区农经站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九章 票证管理
第四十五条 村统一使用由蔡甸区农经部门和财政局监制
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付款凭单”,不得使用其它收、付款单。由村会计向区农经站购买收付款单,并登记编号。
第四十六条 收付款单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年末应对已使用而尚未使用完的收付款单进行剪角作废,不得跨年度使用,存根联要长期保存备查。
第四十七条 严格掌握使用“蔡甸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据支出证明单”。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小额支出,一律由经办人详细填写“无据支出证明单”,经证明人或验收人签章,审批人审批后入账。区农经站和区审计室要严格审查,如发现违纪违规的,要退出或追回款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种凭证票据由村会计负责保管(除第十八条规定之外)。
第四十九条 出纳员结报票据时,要填制“现金、存款结报单”一式两份,经会计审核签章后,会计、出纳各执一份,保管存档。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会计年(月、季) 度终结,财会人员要及时按要求整理好所有账册、凭证、承包合同、文件、各种文书、统计资料,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做好资料备份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村都要建立档案室、档案橱、柜,配臵防火、
防蛀、防潮、防盗等设施。并按财会制度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会计文书档案。
第五十二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它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会计档案的,须经区农经站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进行书面登记。
第五十三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财务人员不得泄露财务情况。
第五十四条 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簿册,报区农经站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凡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乌梅村“两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尊重集体经济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条 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六条 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第七条 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八条 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九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务监督小组职责
村务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对本村村务实施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第一条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意见;
第二条 对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条 对村务、财务公开、村干部述职评议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及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四条 对村内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核监督;
第五条 协查信访,并如实向村民解释。
村调解委员会职责
第一条 严格遵循调解工作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第二条 负责调解本村各类民间纠纷,预防纠纷激化,防止
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力争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 注意调解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坚持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坚持群众路线,严禁主观臆断;提倡主动介入,防止纠纷激化。
村治保委员会职责
第一条 协助公安机关向群众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二条 协助公安机关发动和组织群众进行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维护公共秩序,提高自防能力。
第三条 揭发、检举刑事犯罪分子,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条 敢于同一切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现现行犯,组织力量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第五条 发生案件后,要认真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村帮教领导小组职责
第一条 负责对本村轻微违法青少年," 两劳" 回归人员以及后进青年的帮教工作,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第二条 建立" 两劳" 回归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帮教组织网络,确定帮教对象,落实帮教措施,制定帮教计划,做到责任到
人、包干到户。
第三条 协调各部门做好帮教工作和" 两劳" 回归人员的工作安臵,经常开展对帮教对象的法制教育,促进思想转化,预防和减少" 两劳" 回归人员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村妇代会职责
第一条 向农村妇女宣传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教育妇女拥护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坚持走共同富强的道路。
第二条 发动、组织农村妇女搞好农村生产和多种经营,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勤劳致富。
第三条 教育、引导农村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组织、动员她们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
第四条 教育农村妇女遵纪守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抵制封建迷信和落后习惯,向拐卖妇女、卖淫、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残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妇幼卫生知识,引导妇女实行计划生育,教育好子女,讲究卫生,预防疾病,关心妇女劳动保护。
第六条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五好家庭活动。提倡勤俭持家,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尊老爱幼,邻里和睦。
村老人协会职责
第一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政治时事,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学习法律知识和保健知识。
第二条 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中心任务和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围绕" 六个老有所" 目标开展老龄工作。
第三条 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运用行政、法律、宣传和教育等手段,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第四条 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关怀和看望孤寡、病残老人。
第五条 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健康长寿。
第六条 关心教育下一代,参加指导青少年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从本村实际出发,巩固发展老年经济实体,为老协会增加资金积累,改善老年人生活条件。
第八条 密切与会员联系,听取会员批评、建议、意见,促进老协会健康发展。
村外来人口管理办法
凡居住在本村内的外来人员,除必须遵守本村村规民约外,还要遵守外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外来人员到本村暂住的,须在三天内持本人身份证及近期单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张,到村暂住人口管理登记处办理登记入册手续(填写四张表格),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不准转借、涂改。
第二条 出租户应在住户到来或离开后三天内到村暂住人口管理登记处通知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或注销有关手续,真正落实好“人来登记,人走取消”,填好《暂住人口信息变动传递单》。
村暂住人口协管站职责
第一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暂住人员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全面掌握本村暂住人员基本情况;办理本村内暂住人口的申报登记和统计工作;对本村人口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住人口管理的行为按规定提出查处意见。
第二条 协助派出所与出租户、私房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好治安承包合同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查处治安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法制教育、计划生育、劳务用工、工商管理、房屋租赁等工作,督促和协助本村各单位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协助街暂住人口管理员、派出所收取治安管理费。
第四条 对暂住人员每月检查一次,根据城乡暂住人口管理登记办法规定,促其按时办理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五条 对外来人员及时查问验证,协助办证;对已婚育龄
妇女,暂住三个月以上,按照省人民政府《外来人口和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验证" 计生证明" 。
第六条 对违法、超生等行为,及时向村委会汇报,由村两委报街党工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