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行政学说史论文
探析官僚制
摘要:“官僚制”这一概念有两重含义。韦伯在历史考察中所使用的是广义的官僚制概念,所以,在这个概念中包含着中国和西方古代的官僚制形式,而当前学术界经常使用的官僚制概念是一种狭义的官僚制概念,是特指与近代社会一道成长起来的现代官僚制,即现代形式的官僚体系。
关键词:马克斯·韦伯、官僚制;
官僚制是一个国家中的官僚组织和行为体系,是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对社会实行统治和管理的工具,是在社会统治和支配行为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制度化的社会组织现象。官僚及其官僚体制的全部功能都服务于国家的这种统治和管理的目的。
一、官僚制的含义
官僚制是中国古代王朝最主要的政权形式,其最初建立是在战国时期。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使得各国的政治制度先后由宗法分封制转变为专职官僚制。首先需要明确,官僚制是一学科术语,本身没有任何贬义的涵义。官僚制严格的等级制、专业化客观上带来墨守成规、谨小慎微、按部就班等等,这是理性化的必然结果,这些负面效应会形成管理主义作风。但是,官僚主义也不必然就是官僚制本身的负面效应,理性官僚制不太完善的政府中依然会存在官僚主义,甚至存在更为严重的官僚主义。
理性官僚制又称科层制或官僚制,是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在管理学著作中,几乎离不开官僚制。中国的官僚制和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官僚制,压根儿不是一个概念。但是,由于都采用官僚制这个词汇,导致在相当一些书籍中,对韦伯式官僚制产生了中国式误读。
中国式官僚制,产生于古代大一统专制国家。从战国开始,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中国式官僚制就开始形成,而且经过两千年发展演变,使中国的官僚制高度成熟,洋洋大观,有一套自己独有的组织规则和运作机制。它的规则和机制有显性的,如古代法律;也有隐性的,如陋规常例。对于这种官僚制的研究,已经有很多著作,其中王亚南的《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种中国式的官僚,在英语中有一个专用单词mandarin。当然,这个单词主要指清朝官僚。如果是其他王朝,用officer也未尝不可,但没有mandarin传神。
韦伯所说的官僚制,则是资本主义社会诞生的一种不同于封建社会的组织模式,它建立在专业分工和工具理性的基础上,完全排斥情感因素,以社会平等为前提。官员的级别差异,来自于知识和技能的不同,而与人的身份地位无关。这种官僚制,在韦伯的《经济与社会》中有深刻的分析,英语中一般用bureaucracy来表达,在不发生歧义的情况下,也可以用officer。
一般情况下,学者都能区分中国式官僚制和韦伯式官僚制。中国式官僚制,其社会基础是等级制,甚至还有一定程度的世袭制因素。它的实质,是按人的身份差别区分官僚等级,建立在法外特权的基础上。这种组织的运行,归根结底是人治型的。这种组织也有法律制度,但法律制度是不规则的,受君主以及特权享有者的任意支配。而韦伯式官僚制,其社会基础是人格上的平等。官员的级别差异,同担任职务的人员无关,只是一种组织上的等级差异。它的实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区分这两种官僚制,有一个十分简便的判别标准,就是看具有司法性质的争议裁决功能是否独立,是否能做到程序公正。
但是,中国的学者由于长时间的耳闻目睹,司空见惯,对于中国式官僚制有着一种下意识的认同。因此,在阐释韦伯式官僚制时,往往有意无意地加以“中国化”的理解。比如,同样是对韦伯式官僚制的批评,西方学者主要着眼于官僚制的非人格化和专业分工,而中国学者则往往强调官僚制的等级结构和效率低下。殊不知,身份等级和效率低下,恰恰是中国式官僚制的弊端,而韦伯式官僚制,恰恰以身份平等和效率优势取胜。中国学人由此出发对韦伯的批评,刚好是打错了板子。再进一步,西方学者提出改造官僚制,突出以人性化改造官僚制的理性至上;而中国学者提出改造官僚制,突出以法治体系代替人治体系。这样理解韦伯的官僚制,难免南辕北辙。
二、马克斯·韦伯官僚制组织理论的基本特征
(一)以合理性作为科层论的学理预设“合理性”(rationality)或“合法性”(legitimacy )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中心概念。可以说,他的政治理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这两个概念展开的,是对它们的进一步引申与发挥。合理性是韦伯科层理论的重要学理预设。
韦伯认为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有着合理性基础。既然科层制能够稳定地运作,并且呈现出等级制的权力矩阵关系,它必然也是以某种合理性作为其实
现前提的。他认为,科层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系的体现。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统治”,此处的统治不包括纯粹暴力的控制,因而统治看来更多地限于自愿的服从。自愿的服从又是以形成个人价值氛围的“信仰体系”为基础的,作为个人,他必得深刻认同信仰体系,才能取得行动的一致性、连续性而不致导致内心的紧张,并最终获得自愿的服从。韦伯把个人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理性或合法性体系,从而他对一个体系的认识排除了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合理性并不表现在事实的好坏之分,而是存在于看它是否被人们在信仰上认可,或者说,个人对一种秩序保持了它是一种合法秩序的信念,这就是这个秩序的“正当性”(validity)或它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在正当性信念的支持之下,任何来自权威的命令都会得到个人的遵从,而不论这些命令是否来自统治者个人,或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
这样一个合法性来源或正当性信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多表现为情绪的接近、亲和)、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相信一个秩序体现了个人的美学、伦理或其他价值)、宗教的正当性(来自于对救赎需要秩序这一看法的认可);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包括习惯的正当性(对已经成为过程或重复出现的事实的默认,以及心理学意义上可表述为主要来自于外部压力的从众心理)、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体系无论是出于内心的抑或外在的服从)。在这五种正当性信念的统领、号召或驱使之下,由内心向行动的发展方向又可判明为四种不同的行动类型:(1)情感类型行动(情感的正当性);
(2)价值合理性类型行动(包括价值合理性和宗教合理性正当性);(3)传统类型行动(习惯的正当性);(4)目的合理性类型行动(法律的正当性)。
对行动者行动类型的分析,成为韦伯社会秩序的基础,他对社会体系的看法,包括对科层制的理解,大抵由此生发开来。通过下文的分析我们将可以看到,韦伯根据不同的行动类型,把科层制作了进一步的甄别,他尽管常常在对政治问题的评价中表现出实证主义的倾向,但还是对不同的科层制作了价值判断,似乎这是有违他价值中立的分析态度的初衷的。在韦伯看来,科层制或许仅仅是指现代社会的科层制,对于其它社会而言,典型的科层制是不存在的,或者至少是残缺不全的。
(二)以命令—服从类型作为科层论的解析机理在韦伯那里,命令—服从类型往往意味着就是统治类型,它又是与行动类型紧紧相扣的。他认为,不同的行动类型构成了不同统治类型的基础,并发展出三种相互独立的统治形式,它们是基于传统背景之上的合法化统治、依靠个人魅力而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和借助法律的正当性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它们分别被韦伯概括为传统型统治、“卡里斯马”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这三种统治形式又可被指称为三种命令—服从类型。
在第一种命令—服从类型中,个人出于由来已久的忠诚而服从一个领袖。人们认为领袖拥有权力,是因为领袖本人及其祖辈从来就处于统治者的地位,统治者因据有传统所承认的统治地位而具有他人服从的权威。在这一类型中,家长制和世袭制是其突出的代表。依靠超凡魅力的命令—服从类型是三种形式中最不稳定和最易发生变化的。它的服从者对统治者怀有敬畏和完全忠诚的情感,相信领袖具有超凡的禀性、非常的气质或者是魔幻般的才能,认为他因为拥有启迪和喻示的天赋而能够给服从者指明行动的方向,甚至能够创造奇迹。在法理型命令—服从类型中,由成文法律规定了统治者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对统治者的服从不是基于血统论、世袭制或情感依恋,而是根据人们所认可的法律对现实等级制表示承认。服从不是对个人的个性化服从,而是主要体现于对由法律规定的某个职位的服从。从而,在此处命令—服从类型业已被物化,在所有的政治关系中,拒绝传统抑或“祛除巫魅”成为既定的社会法则,政治结构体系已被完全地非人格化了。
韦伯显然比较倾心于后一种命令—服从类型。他认为,在三种不同类型的命令—服从类型中可能都曾产生过行政生活中的官僚主义化或者说是科层化的行为,在传统型和个人魅力型这些前现代的统治形式中,科层化曾经在一些个案中明显地表现出来。例如,中世纪哥特式建筑当然是有着结构应力的考虑的(它需要成立科层化的机构具体处理这些问题);古代地中海和近东地区以及中国和印度的簿记的合理化形式也是类似的事实。即使从国家政治看,许多前现代的社会形态已经通过发达而庞大的官僚主义机构组织自身,如新帝国时期的埃及、秦代以来的中国等等。但是,所有前现代的官僚主义都可以看成是非理性的统治形式,因而它们不是真正程序化的典型的科层制行政管理。比如古代的中国,通过科举取士的办法实现了知识分子向官僚体制的流动,官员升降擢免也反映出官僚体制
的内部流动,然而对官员的评价却主要基于伦理相对主义的标准,以及对皇帝的忠诚程度。在这里,谙熟儒家典籍并具有人文教养是最为重要的,官员几乎完全避免了对自身职位与职权的技术化与科学支持,并极端缺乏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由于用伦理主义的相对标准衡量官员的行为,依据一般是模糊的,官员在体制中的地位取决于上司个人的态度,从而大大发展了人身依附关系。“这是中国这种行政机构特有的反官僚制和倾向世袭制的原因,反之又说明了这一行政机构的粗泛和技术上的落后。”
三、对马克思韦伯官僚制的几点评价
韦伯科层制理论对西方政治学影响深远。他的关于“合理性”、“合法化”等范畴几乎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学的公理。他认为,对韦伯科层理论的积极意义的探讨似乎可从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韦伯建立了对科层制的全新的学理分析模式。他综合运用哲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全方位地、动态地讨论这一问题,使得科层理论在较多的向度上展开,表现出他的这一理论的确呈现了深入厚重而又富于延展性的特点。他的关于合理性和合法化等分析,基本上把握了现代社会公众对社会制度的无意识认同的某些重要原因。其应该提到的是,他不仅就科层这一社会的子层面作了条分缕析的议论,而且注意把它放在整个社会历史与现实的大背景下考察,这也同时部分地暗暗契合了后来人们从系统论和政治生态学的角度追究科层主义的风气。
其次,韦伯科层制理论的学理追踪最终指向了对当代资本主义合理性的拷问。他指出了资本主义历史演进中的价值扭曲及其现实运作中人性的泯灭。尽管韦伯对现代官僚主义的工具理性表示了赞赏,但也只是就科学对神学的胜利这一层面而言的,因而看起来就只具有个案的、实证论的意义。马克思根据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异化带来社会的全面异化批判了资本主义,而韦伯则通过合理性范畴同样针贬了资本主义。
尽管韦伯关于科层理论的合理分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重视,但其中亦包藏了不少在一些情况下连韦伯本人也甚感困窘的漏洞,并突出表现在他对工具理性的提升和对技术主义的改造问题上。具体来说:
首先,韦伯对社会系统合法性的研究建立在纯粹功能主义的基础之上,试图
刻意避免对合法性作出价值判断。他认为统治系统的确立与存在以合法性为基础,而一个系统之所以是合法的,恰恰取决于它的存在;或者合法性以公众的“同意”为理由,公众的“同意”又反过来表露了统治的合法性。这样,韦伯就在逻辑上为自己设定了一个双方互证的陷井:每一方的存在竟然成为对方存在的唯一理由。这就使合法性理论堕入了二者死循环的封闭的怪圈。倘若对系统的存在与合法性的社会前提作进一步的追问,那么所有理论释读都将会不甚了了。
其次,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分析同样也是一个二难推理。韦伯坚持认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似乎在现代社会在总量上是确定的,一方的扩张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收缩。那么如何在一个总量衡定的结构里在调整中实现平衡同时又不致贬抑任何一方的必要性意义,就终于成为使包括韦伯在内的所有人进退维谷的难题。
再次,韦伯的统治合法性理论是把暴力理论排除在外的。合法性就是意味着公众对统治形式的“同意”。但同意似乎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心理机制问题。在社会同意的过程中,无不隐藏着包括暴力在内的国家编制对社会心理的整合与调整,应有业已技术主义的国家怪物的阴影在社会心理中的潜在投射。以强化民族国家为方案来解决官僚主义的痼癖,既反映了韦伯对官僚主义全能化的深刻而急追的忧虑,同时也说明了他在解决方法上的欠缺。在他所描绘的民族国家图景中,国家将完全包融社会与个人,以国家利益为唯一目的,这种国家的发展结果必然最终走向强权政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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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http://baike.baidu.com/view/101575.htm?fr=ala0_1
公共管理学院
课程论文
探析官僚制
姓 名 张 泽 敏 所在学院 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 2007 级行政管理班 学 号 00731015 指导教师 刘 银 喜 日 期 2009 年 12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