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核算及管理制度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核算及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核算、强化项目管理、理顺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衔接关系、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消除监管稽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为公司正在执行的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建安合同及其所属的相关分包合同。
第三条 公司处理与财务部相关的项目上的事项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正式项目的立项需要依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向财务部提交《正式项目立项通知单》,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业主名称、合同金额、预计总成本等,并经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依据《正式项目立项通知单》,同时还需要提交《合同收入、预计成本总表》,每张表对应一个项目,对于该表中的数据,需要有明细构成作为支持依据。
第六条 立项提供的表单中涉及到的合同金额为与业主或供应
商签订的合同额,即含税金额;涉及到的收入、成本为根据合同额换算后的不含税金额。
第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合同金额或预计总成本有变更,需要根据实际金额更新《合同收入、预计成本总表》,并重新签字确认,每季度末结束前的5个工作日之内统一与财务部更新核对。
第八条 立项及合同变更时提供的表单需要在财务部与业务部门同时存放。
第三章 项目成本
第九条 项目成本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项目总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直接费用。直接成本是指在采购合同项下的设备或将建筑安装、技术服务等劳务分包给第三方所发生的成本支出。直接费用是可以直接归属于项目的费用支出
第十条 设备类合同成本的确认。业务部门提供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的发票、验收单、出库单、发货单、到货单等原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确认合同成本。业务部门提供的发票金额应与发货单等原始资料的金额保持一致,对于尚未取得发票,只有发货的情况下,也要提供相应的带有金额的发货单,如果设备发到相应的加工厂进行组装也要提供相应的带有金额的发货单,财务部据以确认相应的存货,待组装完成发货后确认相应的成本,在每个季度末,对已经发货未取得发票的产品进行暂估确认成本,待取得发票时进行冲回。
对于管道类的材料,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对于管材类原材料的收、发、存准确的计量金额,分类别、分型号进行建立,要明确管材的领用具体用于哪个项目,据以核算管材的生产成本,待发货时,转入成本,这样才能进一步保证,管道类项目成本发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类合同成本的确认。业务部门按项目实体进度每月25日之前向财务部提交《建筑安装类合同完工进度表》及相应的供应商对我方提出的工程付款申请表和相应的工程量月度报表和建安成本发票,二者的累计金额应保持一致,财务部以此为依据确认合同成本。累计实际成本是指形成完工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成本。业务部门对完工进度表中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还要与工程的形象进度能够相互合理验证。
第十二条 设计服务类合同成本的确认。业务部门按设计服务合同执行情况向财务部提交证明合同实际发生成本的合法票据,财务部据此确认合同成本。
第十三条 项目费用。与执行项目直接相关且能确认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项目总成本,专业部门在合同评审后,向财务部提供项目预计费用总额,作为项目费用控制的依据。与项目执行不相关的其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可用来证明项目实体进度的原始单据由业务部门按项目分类保管,要做到随时查看随时都可以提供。每季度末结束前10个工作日之内由财务部与业务部定期核对,内容主
要包括财务账面记录与项目实体进度是否匹配,完工进度表与取得的发票是否匹配,项目实体进度是否有足够的原始资料作为支持依据。如有差异,应尽快找出原因并解决,涉及到收开发票的,应指定责任人在指定时间内处理完成。
第四章 项目收入
第十五条 设备类、建筑安装类、技术服务类合同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项目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收入。
第十六条 设备类合同收入的确认。业务部门根据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提交《合同收入。预计成本总表》,明确合同的总收入与预计总成本。财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采购发票、验收单等单据确认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月末,财务部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和预计总成本计算完工进度比例,并根据合同总收入金额、至上月末累计确认的收入金额和完工进度比例确认当月的收入。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类合同收入的确认。财务部依据业务部门提交的完工进度表及预计收入成本总表确认项目实际成本、计算完工进度,并根据合同总收入金额、至上月末累计确认的收入金额和完工进度比例确认当月的收入。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类合同收入的核算。财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证明合同实际发生成本的合法票据确认合同成本,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第十九条 如果收入成本总表有变动,财务部依据变更后的总收入成本及完工进度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开票
第二十条 项目需要向业主开发票时应持填写完整的《开具发票(收据)申请单》,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部,财务部审核后,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累计开票应与实体进度相匹配,如果累计开票超前于实体进度,财务部将根据累计开票金额确认累计收入,同时按照累计收入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对合同成本进行暂估,如果暂估成本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将会对公司产生税务风险,造成多缴所得税。如果累计开票滞后于实体进度,将会增加报表中存货金额,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而且账面应收账款金额不能反映项目实际应收金额。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在每月末与业务部门核对项目开票与实体进度的匹配情况,对于差异较大的项目要找出原因,并在下月处理。
第六章 项目完成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是指项目实体完工,经过试运行验收,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取得业主出具的最终验收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表明合同所形成资产的风险和责任已经移交给业主,我方的义务履行完毕。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填报《合同完工财务
信息确认表》,同时附带竣工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到财务部,财务部以此为依据做项目结算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业务部门应重新整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的所有原始资料并归档,以备日后复查。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归财务部。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