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检查标准
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
目 录
18.1组织机构与职责„„„„„„„„„„„„„„„„„„„157 18.2制度与资料„„„„„„„„„„„„„„„„„„„„„157 18.3 HSE活动 „„„„„„„„„„„„„„„„„„„„„159 18.4设施„„„„„„„„„„„„„„„„„„„„„„„„160 18.5设备„„„„„„„„„„„„„„„„„„„„„„„„166 18.6生产作业„„„„„„„„„„„„„„„„„„„„„„167 18.7检维修作业„„„„„„„„„„„„„„„„„„„„„170
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
18.1 组织机构与职责
18.1.1 组织机构
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应成立HSE管理小组,站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副站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大班人员、各运行班班长、仪表工、技师、技术人员等。
18.1.2 职责
HSE管理小组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应急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a) 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和中国石化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应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
b) 制定年度HSE工作计划、HSE管理目标和应急预案;
c) 落实各岗位HSE职责;
d) 定期召开HSE管理小组会议,检查HSE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发现HSE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e) 检查HSE管理制度、HSE作业指导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应及时纠正;
f) 定期组织HSE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g) 组织对新入厂和转岗员工进行站级HSE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HSE意识、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和应急演练;
h) 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i) 发生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置;
j) 组织HSE考核,表彰奖励对HSE工作做出贡献的员工;
k) 建立健全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干部带班。
18.1.3 要求
18.1.3.1 站长是HSE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HSE管理全面负责,并与上级签订年度HSE管理责任状。
18.1.3.2 全体员工应与站长签订年度HSE责任状。
18.1.3.3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实行干部联系(承包)制度。
18.2 制度与资料
18.2.1 制度
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的制度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责任制;
b) HSE检查规定;
c) 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d) 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e) 直接作业环节管理规定;
f) 消防管理规定;
g)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h)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i) 应急管理规定;
j) 事故管理规定;
k) HSE考核管理规定;
l)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m)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n) 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o)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p) 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18.2.2基础资料
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组织机构网络图;
b) 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布置图、工艺流程图、逃生路线图;
c) 含火灾爆炸、管线泄漏、自然灾害、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内容的应急预案; d) 安全设备和安全附件清单。
18.2.3 台帐
18.2.3.1 HSE台帐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组织;
b) HSE会议;
c) HSE检查;
d) 隐患治理;
e) HSE教育;
f) 作业许可证及重大作业;
g) 消防器材;
h) 环保设备、设施台帐;
i) 污染物排放、治理情况台帐;
j) 员工健康档案;
k)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l) 应急演练;
m) 事故管理;
n) HSE考核。
18.2.3.2 检测记录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安全设备和安全附件;
b) 防雷防静电;
c) 仪器仪表;
d) 绝缘工(用)具;
e) 管道检测;
f) 环境监测;
g) 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记录;
h) 特种设备。
18.2.4 证书
18.2.4.1 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应持有国家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公司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8.2.4.2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应持有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18.2.4.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站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具有有效的注册使用登记证件。
18.2.4.4 人员资格证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站长、副站长、HSE监督员应持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b)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c) 在含有硫化氢地区作业人员应持有“防硫化氢技术合格证”;
d) 炊事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
e) 员工应持有HSE上岗证。
18.3 HSE活动
18.3.1 HSE会议
18.3.1.1 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每月应至少召开1次HSE管理小组会议。
18.3.1.2 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每月应至少召开1次HSE全员会议。
18.3.1.3 班组每周应至少召开1次HSE会议。
18.3.2 HSE检查
18.3.2.1 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每周至少组织1次HSE检查。
18.3.2.2 班组每日应进行1次巡回检查(含HSE检查内容)。
18.3.3 教育培训
18.3.3.1 站长、副站长、HSE监督员取证后每年应参加HSE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18.3.3.2 班组长每年应参加HSE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
18.3.3.3 新入站、转岗员工上岗前应接受HSE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18.3.3.4 对员工应进行日常HSE教育。
18.3.3.5 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HSE教育。
18.3.4 危害识别
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全体员工应对所处环境、设施、设备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登记、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18.3.5 应急演练
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每季度应至少对火灾爆炸、管线泄漏各进行1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18.4 设施
18.4.1 布置
18.4.1.1 天然气站场区域安全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天然气站(场)与居民居住房屋、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相邻厂矿企业、国家铁路线、35KV以上独立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b) 与工业企业铁路线、高速公路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0m;
c) 与其他公路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m;
d) 与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信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
e) 与爆炸作业场所(如采石场)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0m。
18.4.1.2 站内安全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天然气输送站内安全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8.1的规定;
b) 工具房、办公室辅助生产设施与露天油气密闭设备及阀组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2 m; c) 变电区、配电室与露天油气密闭设备及阀组(天然气工艺流程区)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0m。
d) 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e) 阴极保护室、计量仪表间、值班室与天然气工艺流程区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5m。 f) 五级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宿舍、厨房、餐厅)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22.5m;
g) 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小(储罐除外),但不应小于15m,并应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疏散。
18.4.1.3 站内排水沟、下水道、水封井无油污、无杂物,盖板齐全完整,新建站必须建立单独的雨水污水排水系统。
18.4.2 安全环保标志
18.4.2.1 标志的设置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设在所指目标物附近的醒目地方;
b) 应保证操作人员能识别出所指示的信息隶属于哪类对象物;
c) 应保证在昼夜均能清晰可辨、固定牢靠,安全标志牌的外形尺寸通常为40cm×50cm。 18.4.2.2 天然气站场应设置“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 “当心火灾”;“当心天然气爆炸”;“禁止乱动阀门”;“禁止用汽油擦物”;“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烟火”;“侧身缓慢开关闸门”;“禁止酒后上岗”;“必须戴防火帽”;“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环境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等安全标志。
18.4.2.3 消防器材存放处应设置“禁止乱动消防器材”标志。
18.4.2.4 配电箱(盘)标有“当心触电”标志。
18.4.2.5 配电室警示牌齐全,安放位置正确,变压器设置“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等标志。 18.4.2.6 化验室应设置“注意通风”标志, 危险化学试剂的储存室应有相应的安全标志等。 18.4.2.7 维修工房应设置“当心弧光”等。
18.4.2.8 天然气输气站生产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防火防爆、禁止烟火标志。
18.4.2.9 输气管道应设置以下安全标志:
a) 沿线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b) 埋地管道与铁路、公路、河流和地下构筑物的交叉处两侧应设置标志桩(牌); c) 易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段应有警示牌;
d) 特殊地段设置转角桩/穿跨越桩/交叉桩/结构桩/设施桩/警示牌,跨越管段两侧应设立“禁止通行”标志;
e) 天然气输送管道应该在沿线设置宣传警示牌。
18.4.2.10 对关键设备装置、阀门等设施挂牌标识。
18.4.2.11 污染物排放口应按国家环保要求设立排放口标志。
18.4.3 天然气输气站流程区
18.4.3.1 生产区域严禁使用非防爆通信器材。
18.4.3.2 管线应采用地上或埋地敷设,不宜采用管沟敷设;管线穿越车行道时宜采用套管保护。
18.4.3.3 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具备手动功能的截断阀。
18.4.3.4 分布在空旷沙漠地区的输气站,宜设置避雷设施,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18.4.3.5 过滤分离设施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排污阀)齐全,定期检校验,在检定周期内
使用;
b) 应定期根据运行状况检查、清洗、更换过滤网设施。
18.4.3.6 调压阀、计量仪表定期检校验,不泄露。设备、管汇无渗漏。干线及站场应根据集输流程分布情况,设置超压放空和压力高、低限报警设施。
18.4.3.7 清管设施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进出站的管段、站外管道上应安装清管器的通过指示器,并应将指示信号传至站内;
b) 清管器收发筒上的快开盲板,不应正对距离小于或等于60m的居住区或建筑物区;当受场地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c) 清管末站应设置清管排污回收设施。
18.4.3.8 排液回收装置设施的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排污阀等安全附件齐全,定期检测。
18.4.3.9 在操作间、计量间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仪;天然气含硫地区应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8.4.3.10 阀门开关灵活,无泄漏现象。
18.4.3.11 站场管网、汇管及受压容器不得任意开孔接管。
18.4.3.12 站场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安装符合防爆要求。
18.4.3.13 分离器、分水器及工艺管网低点要定期排放污水,并有具体的防冻(寒冷地区)、防火措施。
18.4.4 放空设施
放空设施应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输气站应在进站截断阀上游和出站截断阀下游设置泄压放空设施;
b) 输气干线上下游均应设置放空管,放空阀直径应与放空管线直径应相等;
c) 放空管线出口应设置在不致发生火灾危险和危害居民健康的地方,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m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10m;
d) 严禁在放空竖管顶端装设弯管,放空竖管应有稳管加固措施;
e) 放空竖管底部弯管和相连接的水平放空引出管必须埋地,并必须用地锚固定; f) 放空管线必须装设避雷针。
18.4.5 监测设施
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的计量间、阀组间、装置区、收发球间、装卸设施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测器的数量应满足被检测区域的要求。每个检测器的有效检测距离,在室内不宜大于7.5m,在室外不宜大于15m;
b)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操作室或值班室;
c) 安装和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有经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
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d) 检测器安装高度应根据可燃气体的密度而定,当气体密度大于0.97kg/m(标准状态下)时,安装高度距地面0.3~0.6m;;当气体密度小于或等于0.97kg/m(标准状态下) 时,安装高度距屋顶0.5~1.0m为宜;
e) 检测器和报警控制器应以受到最小振动的方式安装,并注意防水;
f)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g)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每年应至少校验1次;
h) 视频监视系统安装在泵房、阀室、装卸区,运行正常,摄像头无损坏;
i) 阴极保护设施应至少每季度检查1次;
j) 污染物排放口应按国家环保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设立排放口标志,便于环境监测; k) 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仪表工作正常。
18.4.6 电气设施
18.4.6.1电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无老化、破损和裸露现象,宜采用直埋; b) 直埋电缆的埋设深度,一般地段应不小于0.8m,在耕种地段不宜小于1.2m,穿越道路要穿金属保护管,走向设标记牌;
c) 电缆与地上输油管道同架敷设时,应采用阻燃或耐火型电缆,且电缆与管道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0.2m。
18.4.6.2变压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变压器架设高度低于2.5m时要安装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5m;
b) 变压器台周围5m内不得有树木、油污、杂草及其它易燃物;
c) 应每月检查1次变压器油枕,油温、油位正常,无渗漏,油品检验合格。
18.4.6.3 配电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警示牌齐全,安放位置正确。
b)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电气设备。
c) 有应急照明灯,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每周试验1次。
d) 变配电间完好不漏雨,门窗外开;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出0.6m。
e) 有防水和防小动物进入的设施(有防鼠板),电缆出入口封堵严密。
f) 每年在雷雨季节前进行高压试验和电路绝缘检查。
g) 配电柜周围应有绝缘垫,配电柜安装的指示仪表及电器元件完好,清洁。
h) 用电保护工具和用具配备齐全,用具6个月、工具1年检测1次。
i) 每半年对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消静电设备等测试1次。
18.4.6.4 发电机组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发电机房完好不漏雨,通风良好,照明合理,有应急照明灯; 33
b) 发电机应每周试运1次,运行时间30min以上;
c) 联轴器保护罩完好;
d) 设备及电气线路符合安全规定并完好,自发电系统启动前与工业电网应可靠隔离; e) 接地、继电保护等符合规定,保护接地连接牢固;
f) 仪表、工具防护用品符合规定、有效;
g) 发电机排烟口应安装阻火器;
h) 保持发电机三滤清洁;
i) 油、水品质适用于所用机组;
j) 电瓶处于备用状态。
18.4.7 防雷防静电设施
18.4.7.1 地上或管沟内敷设的天然气管道,在进出装置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管段等每隔200-300m处部位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18.4.7.2 钢储罐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18.4.7.3 高架原油罐的罐体必须设置2处以上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
18.4.7.4 压力储罐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8.4.7.5 罐车装卸场所、油气分离器,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对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当其它接地装置兼作静电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值应根据该接地装置的要求确定。
18.4.7.6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齐全完好,每年雷雨季节来临之前应对防雷装置接地电阻测试1次。
18.4.7.7 电器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小于4Ω。
18.4.7.8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共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8.4.8 消防设施
18.4.8.1 计量间、化验室、维修工房、库房、办公室、会议室、食堂等场所应按危险等级和室内面积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18.4.8.2 灭火器的存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b) 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露天设置时应防雨、防尘、防潮; c)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18.4.8.3 消防器材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消防器材不应挪做它用,应保持完好,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b) 岗位人员对消防器材应做到会使用、维护,每月有专人至少检查1次并作好记录。 18.4.9 辅助设施
18.4.9.1 化验室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化验室应有强制通风设施,在操作期间,保证通风良好,排风扇灵活好用,化验室门应向外开启;
b) 化验室内电气线路应有漏电保护设施;
c) 化验室内应按规定存放和使用各种药品、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用塑料器具盛放汽油,化验室化验用溶剂油存放量不能超过当日使用量;
d) 化验室操作台、样桶清洗机、配电盘应铺设绝缘胶皮;
e) 根据化学试剂的种类、性能,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分类存放,并有专人保管; f) 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保存记录。
g) 所使用的防爆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符合防爆等级;
h) 化验时所排的污、残液应排到指定的排污池。
18.4.9.2 维修工房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维修工房内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设备设施应摆放整齐,有安全操作空间; b) 维修工房内各种电器设备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装置;
c) 设备的传动、运行、旋转部分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
d) 台钻、砂轮机等设备应铺设绝缘胶皮;
e) 维修工房内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同时存放,使用间隔距离不小于5m,不准有油污和烟火,必须有专人负责;
f) 维修工房内不准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g) 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等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8.4.9.3 库房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场地干净整洁,排水畅通,无障碍物;
b) 油品应分类存放,标志明显,容器无渗漏;
c) 库房通风良好;
d) 电气设施必须防爆。
18.4.9.4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施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输气站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采暖;
b) 输气站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物(计量仪表室、通风机房、化验室机电仪表修理间等)冬季室内采暖温度应满足要求(8-18℃);
c) 严寒地区施工,必须有防冻措施,炎热季节施工,有防暑降温措施。
18.4.9.5 站内应建立生活污水、垃圾处置设施,保证污水、垃圾得到妥善处置。
18.4.10 生活设施
18.4.10.1 办公区应设置良好的通风、空调及照明设施;
18.4.10.2 饮食卫生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为员工提供合理、多样、新鲜、清洁,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和饮料; b) 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c) 应建立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d) 炊事员、管理员应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制度,预防食物中毒;
e) 炊事员、管理员应进行定期体检,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f) 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工作服并保持个人卫生;
g) 烹调用具、餐具应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
h) 厨房内不准堆放杂物;生熟食品应分开储存;
i) 储藏室和厨房操作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有防蝇、防鼠措施;
j) 厨房操作间应保持排水畅通,污水应封闭排放,垃圾应定点存放。
18.4.10 职业卫生
18.4.10.1 办公区应设置良好的通风、照明或空调设施,室内应干净,整洁。
18.4.10.2 应配备医疗器械及药品或与当地医院签订医疗合同;
18.4.10.3 应按规定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员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员工上岗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8.4.10.4 每年组织员工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职业损伤较大的人员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18.4.11 环保设施
18.4.11.1 污染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各工艺参数必须达到设计标准;
18.4.11.2 通过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18.4.11.3制订非正常工况条件下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处置、处理和排放管理措施,配置能够满足非正常工况条件下处置、处理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设施,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18.4.11.4保证环保设施完好率>95%,运转率>95%。
18.4.11.5清管作业应估算排污量,将清除的污物进行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18.4.11.6清管末站设置清管排污回收设施。
18.5 设备
18.5.1 过滤器、分离器、清管器、汇管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
18.5.1.1 安装使用前应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8.5.1.2 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进行自行检查和
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18.5.1.3 安装、检验和修理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进行。18.5.1.4 应定期检验,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1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1次。 18.5.1.5 压力管道的检测应按以下检测周期进行:
a) 每年应至少进行一般检测1次;
b) 在新建管道投产3年内应进行全面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每5年检测1次,最长不超过8年检测1次;
c) 对停用1年以上再启用的管道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测;
d) 对多次发生事故、防腐层损坏严重、修理、修复和改造后、受自然灾害破坏以及投用超过15年的管道,全面检测周期应适当缩短。
18.5.2 长输管道
18.5.2.1 对管道标志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输气管道沿线里程桩、转角装、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是否齐全完好;
b) 阴极保护测试装可同里程桩结合设置;
c) 埋地管道与铁路、公路、河流和地下构筑物的交叉处两侧应设置标志装(牌),检查是否完好;
d) 易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段的警示牌是否完好,管道的保护措施是否有效。 18.5.2.2 干线阀室应保持通风良好,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检查验漏。
18.5.2.3 阴极保护率达100% ,阴极保护送电率应不小于98%,录取通电点电位准确.应定期对管道外壁进行测试。
18.5.2.4 对积水管段要及时进行清管作业,排除管内污水、污物,进行管壁的测厚检查。 18.5.3 自控系统
18.5.3.1确保现场各检测仪表性能良好,设置准确。
18.5.3.2 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维护自控系统。
18.5.3.3 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引压、取源管路严禁引入控制室内。
18.5.4安全附件
18.5.4.1 安全阀每年应校验定压1次,校验后应加铅封。
18.5.4.2压力表安装后每半年应校验1次,校验后应加铅封。
18.5.4.3液位计显示清晰。
18.5.4.4呼吸阀、阻火器每年校验1次。
18.6 生产作业
18.6.1 一般规定
18.6.1.1 操作人员必须劳保穿戴整齐,做到持证上岗。
18.6.1.2 进厂(站)人员禁止携带烟火,含酒精类饮料;禁止携带非防爆通讯器材、电子设备进入防火防爆区域,进站人员严格执行进站登记。
18.6.1.3 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18.6.1.4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8.6.1.5 在有毒气体场所作业时穿戴防毒面具和防护服。
18.6.1.6 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18.6.1.7 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18.6.1.8 生产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8.6.1.9 发现违章行为和隐患应及时整改,没有能力整改应及时上报。
18.6.1.10 严禁雷雨、暴风雨、沙暴等恶劣天气进行施工作业。
18.6.1.11 严寒地区施工,必须有防冻措施,炎热季节施工,有防暑降温措施。
18.6.1.12生产作业中加强设备和管线的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不得将装置排出的超标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转移到其它地方,造成二次污染,严禁使用稀释的方法排放有害废物。
18.6.1.13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应当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有效措施,使其达到地方标准。
18.6.2 天然气输送启运作业
18.6.2.1 启运前应进行现场流程检查:检查进出站管线阀门开、闭状态及阀门完好情况;检查作业现场及周边设备、管线、阀门无泄漏;检查确认外管道截断阀开关,检查自控仪表完好情况。
18.6.2.2 球阀操作时应平衡球阀前后两端压力,禁止在阀前后存在压差下强行操作。 18.6.2.3 对衔接高、低压系统的重要阀门,必须密切监视阀前、阀后压力表示值,严防该阀内漏串通、损坏低压系统的仪器仪表及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
18.6.2.4 启运正常后,按规定进行巡检,测录取各种参数,填写报表。
18.6.3 天然气输送停运作业
18.6.3.1 正常停运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接到上级停运指令,方能停运;
b) 停运前将停运信息通报至上下游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c) 停运后,检查进出站管线、阀门开、闭状态及阀门完好情况,检查作业现场及周围设备、管线、阀门无泄漏,检查确认外管道截断阀开关,检查自控仪表完好情况。对关键设备装置、阀门等设施挂牌标识;
d) 做好停运记录并向上级汇报。
18.6.3.2紧急停运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出现意外紧急情况,在确认必须停运的前提下,方能紧急停运;
b) 紧急停运的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通报上下游单位,做好配合;
c) 停运后,检查进出站管线、阀门开、闭状态及阀门完好情况,检查作业现场及周边设备、管线、阀门无泄漏,检查确认外管道截断阀开关,检查自控仪表完好情况。对关键设备装置、阀门等设施挂牌标识;
d) 做好停运记录,迅速查明紧急停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并向上级汇报。
18.6.4 清管作业
18.6.4.1 清管通球工作应有作业方案。
18.6.4.2 详细检查收发球设备、仪表,球筒应经严密性合格试验,快开盲板防松楔块完好。 18.6.4.3 清管作业时,严禁操作人员正对盲板操作。
18.6.4.4 开盲板前球筒内压力必须降到零,放空阀全开;关盲板后应及时装好防松楔块。 18.6.4.5 天然气排放速度应不大于5m/s。
18.6.4.6 发球收球前,应确认快开盲板无泄漏、发球筒切断阀及自动阀门灵活好用。 18.6.4.7 清管作业放空与排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清管作业应估算排污量,将清除的污物进行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b) 对硫化物含量较高的天然气管道,打开收球筒前应对收球筒喷水湿式作业,防止硫化亚铁自燃;取球操作人员应配戴防硫化氢呼吸器。
18.6.5 凝析油储罐排放作业
18.6.5.1 排放前应检查校对液位计,确认液位高度。
18.6.5.2 排放时不准离人,应及时回收凝析油。
18.6.5.3 油罐车装油前应熄火,并应有静电接地装置。
18.6.5.4 装油期间不得擦车和发动车,放油管插入油罐底部放油。
18.6.5.5 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并严禁放生溢罐现象。
18.6.5.6 同时装油的车辆不得超过两台,两车停放地面的水平高度差不得超过10cm。装油完毕静置2min以上,才能提出放油管。
18.6.5.7 油罐装好油后,严禁用明火烤发动机。
18.6.6 放空作业
18.6.6.1 若流程、管道超压或检修,应进行放空。
18.6.6.2 放空作业前检查放空基础的牢固情况、点火装置的完好情况。
18.6.6.2 放空的天然气应点火烧掉。
18.6.6.4 应有警戒人员负责放空安全。
18.6.7 天然气检测
18.6.7.1 进入输气管道的气体必须清除机械杂质。
18.6.7.2 水露点应比输送条件下最低环境温度低5℃。
18.6.7.3 烃露点应低于最低环境温度。
18.6.7.4 气体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
18.6.8 硫化氢防护
18.6.8.1 保证操作人员所在工作区域内硫化氢的浓度为安全临界值15mg/m以下。
18.6.8.2 当在硫化氢含量超过安全临界值的污染区进行必要的作业时,应配戴防护用具,且至少应有两人同行,以便相互救助。
18.6.8.3 在硫化氢浓度超高或浓度不清的环境中作业.应配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18.6.8.4 多人长时间在含硫环境中工作时应建立正压供气系统(压力范围0.5-0.7MPa)。 18.6.8.5 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18.6.9 起重作业
起重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
b) 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起重指挥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c)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d)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在进行起重作业;
e)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f)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副机构的制动器;
g)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18.7 检维修作业
18.7.1 管道巡护
18.7.1.1管道保护应由专业人员管理。
18.7.1.2 应定期进行分区域巡线,
18.7.1.3 雨季、风沙季节、冬季及其他灾害发生时加强巡线检查。
18.7.1.4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上报。
18.7.1.5 穿越管段应在每年汛期过后加强检查。
18.7.1.6 管道架空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必须根据其保养周期和内容进行,做到紧固、清洁、防腐和润滑。
18.7.1.7 跨越管段两端阀室内的截断阀应按4000h进行1次保养,截断阀的使用必须严格33
遵守操作规程。阀门或出现失灵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18.7.1.8 对跨越结构施行阴极保护的部位,应每季度进行1次保护电位测试,并做好记录和分析。
18.7.2 管道检测
18.7.2.1 站应制定定期检测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站应建立完善检测档案。 18.7.2.2 油气管道分为一般检测(外观检测)内容包括管道损伤及变形、管道防腐层和绝热层、管道附件和安全装置、管道防护带和覆土、管道标志桩、锚固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和电法保护系统。
18.7.2.3 全面检测内容包括一般检测的所有内容和管道测厚、土壤腐蚀性参数测试、杂散电流测试、管道监控系统检查及管内腐蚀介质测试。
18.7.2.4 油气管道在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18.7.3 管道外防腐
18.7.3.1 管道外防腐应实施防腐绝缘层和阴极保护双重保护措施。
18.7.3.2 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电位,在施加阴极电流的情况下,测得管/地电位为-850mv或更低;当土壤或水中含有硫酸盐还原菌且硫酸根含量大于0.5%时为0.95V或更低。 18.7.3.3 管道出现以下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管道防腐绝缘层检测、检修:
a) 阴极保护站的恒电位仪输出电流较以注明显上升,保护段电位下降,保护距离递减; b) 管道使用10年以上;
c) 管道的防腐层发生剥离等有明显的腐蚀和防腐层老化迹象;
d) 管道有穿孔泄漏现象产生。
18.7.3.4 暂时停用的天然气输送管道,未明确报废前,电法保护保持连续投运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保护率应为100%;
b) 运行率应大于98%;
c) 保护度应大于85%;
d) 保护电位:一般地区为-0.85V或更负;当土壤或水中含有硫酸盐还原菌且硫酸根含量大于0.5%时为0.95V或更低。
18.7.3.5 每月应沿线测保护电位l-2次,每3-5年应组织1次管道腐蚀调查,并将检测资料及时整理、汇总、存档。
18.7.3.6 管道防腐设备、检测仪器、仪表、应实行专人专责制,必需定期检定、正确使用。 18.7.4 动火作业
18.7.4.1 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18.7.4.2 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按程序审批。
18.7.4.3 参加动火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8.7.4.4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
18.7.4.5 动火作业票保存1年。
18.7.5 临时用电作业
18.7.5.1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18.7.5.2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18.7.5.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保存期为1年。
18.7.6 高处作业
18.7.6.1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18.7.6.2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18.7.7 破土作业
18.7.7.1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环保措施;作业人员劳保是上岗;
18.7.7.2 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8.7.7.3 在作业过程中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18.7.7.4 每1个施工点1个施工周期应办理1张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表18.1 天然气输送站内安全防火间距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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