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际法的范围
2010年的题型:名词解释 单选多选 简答 论述 案例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简单说,就是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
1 主体不同。
2 调整对象不同。
3 制定方式不同。
4 强制手段不同。
三、与其他部门法或法律的区别
1. 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
二是调整对象不同。
三适用的法律不同。
四是争端解决方式不同。
2.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
二是调整对象不同 。
国际法的类别
(一)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区域国际法:世界上某个区域的国家之间形成的国际法
没有形成特殊的体系,只有个别特殊的主张,如外交庇护权。——拉丁美洲国家法
(三)特殊国际法:只对两个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
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四种:
一是国际条约,
二是国际习惯,
三是一般法律原则,
四是可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国际法主体的三条件:
(1)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2)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主权国家——基本主体
2、国际组织——派生主体
3、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
4、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国际法优先说(看一下)
二元论/对立说/平行说 (看一下)
国家适用国际法的方式
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代表国家是意大利和英国 。
(2)并入方式 俄罗斯
(3)混合式 美国
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看看)
(1)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即将国际条约并入国内法。
A 有冲突直接适用
B规定直接适用
(2)既允许直接适用有关国际条约, 同时又将有关国际条约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以明确规定。
(3)有很多国内法没有就条约的直接适用作出规定。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1、各国公认(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2、具有普遍意义
3、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强行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国际法规范。
了解: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般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
(一)17—19世纪时期
(二)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后的时期
(三)战后发展新时期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了7项原则:这个最好看书上的!!!以下是PPT 总结的~
(1)会员国主权平等;
(2)真诚地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5)集体协助;
(6)在维持和平与安全必要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不干涉别国内政。
1954年中国和印缅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原则。
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
国家的类型 (知道一下)
国家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unitary state unitary state & composite states)
1、单一国(unitary state)
2、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或称国家的联合(union of states)
联邦(federation)
邦联(confederation)
英联邦(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法兰西共同体(
(二) 永久中立国
(三) 梵蒂冈市国(Vatican City State)
联邦的特征:
第一,联邦有统一的联邦宪法,联邦政府与其成员邦之间的权限根据联邦宪法来划分。 第二,联邦有统一的、凌驾于各成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利机关,如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 第三,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有联邦的统一的国籍。
第四,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握。
永久中立国
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要承担的义务:!!!!!!!
①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②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③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 4管辖权
司法豁免的内容如下:
第一,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一国国内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行为、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案件;但如果外国国家为原告,被告提起反诉则不在此限。
第二,即使外国同意参加诉讼,一国法院也不得采取查封或扣押外国国家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
第三,即使外国国家败诉了,未经外国同意,一国法院也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或代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
放弃的条件
(1)自愿性; (2)明确性; (3)具体性。
明示放弃:
默示放弃: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作为特定诉讼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介入诉讼:作为被告正式应诉、提起反诉等等。
国家承认的条件
两个条件:
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
2、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国家承认的方式
明示和默示
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政府更迭
政府的承认 依据:“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服从
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家领土的变更是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
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
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债务的继承。
条约方面的继承 可能出选择题!!
被继承国以一个国际人格者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的条约,或叫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比如:仲裁协定、友好。。条约协议。
处分性条约,也叫非人身条约,如划界条约,边界河流或湖泊的管理条约,或其他与陆地、河流、公路、铁路有关的条约,都应该继承。
经济性条约,如贸易保护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由继承国与被继承国酌情决定是否予以继承。
政府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问题
根据债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恶意债务”一概不继承;对合法债务,通过与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国籍的概念
1.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的取得
1.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因出生取得国籍的原则主要有三种:
依血统原则取得国籍
依出生地原则取得国籍
依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
2. 因加入取得国籍
(1)自愿申请人籍。
(2)因婚姻取得国籍。
(3)由于收养入籍。
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产生双重国籍或无国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出生 婚姻 收养 入籍或剥夺国籍
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内立法。2、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来解决。
中国的国籍
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用混合主义原则
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看案例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的待遇 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 3、差别待遇
外交保护 概念
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对所在国提出的赔偿要求。
外交保护的条件
(1)、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侵害是由可以引起该外国的国家责任的不法行为所致。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至提出国际求偿时,须持续具有保护国国籍,即“国籍持续原则”
(3)用尽当地救济措施 该原则不适用于国家本身权益受侵害或国家之间有另外协议的情况
“国籍持续原则”。
这个原则一般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A 受害人在受侵害时,必须具有本国的国籍;
B 保护国在提出外交保护时,受害人必须具有本国国籍;
C 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提出赔偿要求之前,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
特殊情况:
当受害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时,受害人与其国籍国之间必须有实际的真正联系,即“有效国籍原则(国籍实际联系原则)”。
引渡的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其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
引渡的特征
1.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
2. 引渡的客体(对象)是引渡双方当事国同意移交的罪犯。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3引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克服刑法地域性和各国刑事管辖原则差异所造成的法律漏洞,以防止罪犯逃脱应受的惩罚。
引渡的法律根据
• 1根据被请求国的国内立法进行引渡。
• 2依据国内法和互惠保证进行引渡。
• 3通过签订引渡条约引渡。
引渡的主体
(1)罪犯国籍国。依据:属人优越权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依据:属地优越权有权请求引渡。
(3)受害国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
可引渡罪行 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的行为,而且罪行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确定可引渡罪行,绝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罪由谁来判断 被请求国 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庇护 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性质: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 是国家权利
庇护的客体(对象):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也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在国际法上,下列几种情况不得庇护:
犯有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的人;犯有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的人;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犯;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犯;刺杀国家元首的罪犯。
国家责任 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2)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
国家行为 成功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私人的行为,看一下书!
违背国际义务 不法行为
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1.同意 2.自卫 3.反措施 4.不可抗力 5.危难 6.危急情况 领土的构成 领陆 领水 领空 底土
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际习惯和条约义务的限制。前者是一般限制,后者是特殊限制。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为了方便别国的利益,依据国际条约规定对本国领土的特定部分所加的限制。这是一国对本国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权利依据特定条约产生
内河(国内河流) 是指从河源到河口都处于一国境内的河流。
界河(boundary river) 是流经两国之间,分隔两国领土的河流。如黑龙江、乌苏里江是中俄两国的界河,鸭绿江、图门江是中朝两国的界河。
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 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如我国云南省的元江(流入越南为红河)、澜沧江(流经缅甸、老挝等国为湄公河),欧洲的舍尔德河,源出法国,经比利时、荷兰。
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 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海洋,依据国际条约规定对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可能要考名词解释!!!
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先占 时效 添附 割让 征服
先占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并取得领土主权。
边界 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 划界程序 定界、标界、制定边界文件三个步骤。里面内容看书!!!
制定的条约效力排列:当发生冲突时。母约>
建立边境制度作用
• (一) 维护边界标志
• (二) 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
• (三) 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 (四)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基线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等海域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叫做基线。
正常基线 就是低潮线,即海水退到最低潮时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 就是在沿海岛屿上和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此直线划定公布后,如发生低潮线后退,不得随意更改。
内海水 它包括一国的内海湾、历史性海湾、内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海湾: 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称为海湾。
内海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如果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该海湾即为内海湾。 包括?
内海海峡: 是指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这种海峡如同基线内的其他水域一样,属于一国的内水。
领海宽度要知道!
毗连区 不是领土组成部分!!!这个要知道!!!
无害通过的含义!!!!
我国的领海制度(知道一下)看一下PPT 选择题!
1. 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2.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3.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外国非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4.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5.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
6.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毗 连 区 行使的四个事项
专属经济区 要知道是必须要宣告才能成立!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最重要的沿海国享有它的资源主权!!要知道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 (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 (3)沿海国有权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或授权他人建造,并对
这些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关系(这个最好看书上的!)
不同:
• (1)两者范围上有所差异。
(2)权利依据不同:
• (3) 权利范围不同。
• (4)专属经济区涉及剩余权利的分配问题。
相同: 范围出现重叠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具有不同于内水、又不同于领海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 3种例外 无害通过
公海六大自由: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
(5)捕鱼自由
(6)科学研究的自由
国家管辖权内容要知道!我们考了论述题,不保证你们会考- -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包括以下要知道~
(①诉讼管辖权 :
第一、对国家管辖权
第二、对事管辖权 a.自愿管辖 b.协定管辖 c.任择性强制管辖
②咨询管辖权 )
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平行开发制度 可能是选择题
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是什么外交机关 要知道
使馆的职务 ①代表 ②保护 ③谈判 ④调查和报告 ⑤促进 (这个看书! 内容全面!) 使馆人员的组成
使馆馆长组成级别 临时代办不是馆长!
武官、馆长派遣 特殊!接受国对他们有什么权利!!!
国书 是派遣国国家元首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外交文书,文书中写明馆长的姓名、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予以信任等,由国家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
外交特权与豁免 重点看关于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豁免 都看书上的! 管辖豁免的放弃或执行豁免的放弃。 等等~~~~
红笔和黑笔是重点要认真看 但是并不代表别的可以不看!!!不保证每一年是一样的内容范围! 以上的范围是老师说了之后,自己再跟着总结的,仅供参考~这个是2010年的范围。还有,上面写的最好都看看啊~本人就是因为当初觉得某个题不会考,结果考了个论述题(论国家管辖权)= =。。。当时很郁闷~什么都没写出来。。。划红笔的有一些是我们这次考的~不保证同学们你们也会考到,但认真背背应该是没问题的~总之,祝好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