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一、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帮扶企业缓解“用工难”。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企业招工进度。 坚持统筹规划,大力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人员队伍专业化、管理服务规范化、场所设施设备标准化。积极开展符合济宁地方特色的公共就业服务,开设“真情相助”直播间,发挥广播优势解读最新就业政策,发布最新岗位信息,“真情相助”系列公共就业服务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创建“圣地金桥”人才服务品牌,服务各类人才就业;以开展“就业援助”和“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 “三八妇女真情相助献爱心传递关怀促就业”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抓手,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
(二)全面推广应用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大企业用工信息宣传面。着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信息化建设,全面应用 “劳动99三版”各业务模块,市、县、街道(乡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开展了全市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知识轮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操作水平。稳步推进就业政策和资金管理系统的应用和普及,市人
社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实施网络专线互联,保障资金数据安全。加强基础数据采集和录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推广使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就业网、山东公共创业服务网,进一步扩大了使用范围。
(三)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实名制,助企业规范员工劳动关系。全面落实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重点推行就业失业实名制登记制度,在全市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制度,为全市街道、乡镇配备了《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识别系统,建立了实名制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
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助推企业快速发展。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从事创业活动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
元。
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可向经营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三)企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在校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每人每年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400元、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600元、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80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四)小额担保贷款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