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管理条例
业主自治管理条例-------草案
一、2011年3月1日成立泉清家园自治会其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二、人员任命:
推选 为 门牌号 : 2011年3月-2012年4月泉清家园自治管理主席。
推选 为 门牌号 : 2011年3月-2012年4月泉清家园自治管理总召集人,简称主任。 原业主自治会其他人员专任2011年3月-2012年4月泉清家园自治管理理事。
名单如下:
三、业主权利与义务:
1.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自治管理主席、自治管理召集人,治管理理事,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自治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泉清家园自治会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接受泉清家园自治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泉清家园自治会的日常运作,提出有效意见;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自治会的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自治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人员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自治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2.自治管理主席:负责协调联络对外事务,小区党支部的运作。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自治会管理日常运作。对物业自治外聘物业服务人员有管理权任免权。组织业主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有提前终止自治会2011年度周期的运作,发起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利。
3.自治会总召集人:负责管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小区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管理。小区自治管理服务费收取、停车占位费的收取,业主会所的管理经营。做好文字记录。
4. 自治管理理事:
收费 :
1. 业主自治管理费:每户居民收取25元每月。每年300元每户。
2. 停车占位费: 每个车位60元每月.
3. 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支付外聘人员工资、小区应缴纳的
日常行政收费、自治会日常开销
公示:
1. 每月公示小区自治会运作情况、公共部位维修,外聘人员名单及工资,公共部位有偿使用等情况。
2. 每年公布小区自治会人员任免情况、公共部位维修,外聘人员名单,公共部位有偿使用等情况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