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应急救援--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救护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李治南
总工程师:刘洋
生产矿长:余成学
安全矿长:黎福常
防突矿长:吴昌群
救护队长:黎福常
编制:李治南
编制时间:2014年12月16日
目录
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
一、部门职责......................................................................................................................................1
二、责任追究......................................................................................................................................2
救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
一、岗位职责......................................................................................................................................4
二、责任追究......................................................................................................................................5
救护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7
一、岗位职责......................................................................................................................................7
二、责任追究......................................................................................................................................8
救护队技术主管安全岗位责任制......................................................................................................9
一、岗位职责......................................................................................................................................9
二、责任追究....................................................................................................................................10
救护队技术员安全岗位责任制........................................................................................................12
一、岗位职责....................................................................................................................................12
二、责任追究....................................................................................................................................13
救护队小队长安全岗位责任制........................................................................................................15
一、岗位职责....................................................................................................................................15
二、责任追究....................................................................................................................................16
救护队员安全岗位责任制................................................................................................................18
一、岗位职责....................................................................................................................................18
二、责任追究....................................................................................................................................18
救护队仪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0
一、岗位职责....................................................................................................................................20
二、责任追究....................................................................................................................................20
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条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救护队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条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处理井下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事故,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灭火工作。
第5条参加排放瓦斯、疏通溜煤眼、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佩用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搞好安全及事故处理。
第6条做好井下的预防检查工作,掌握井下的巷道布置、工作地点和避灾路线,协助矿井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7条
第8条
第9条实施军事化管理,按计划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组织本单位新队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按规定配备救护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10条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
练演习。
第11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2条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13条负责井下消防器材库的使用和管理。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
(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
(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
(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18条未做好井下的预防检查工作,不熟悉井下巷道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救护队装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造成事故的,救护队负主要责任。
第20条救护队配备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装备和训练器材不足的,救护队应负主要责任。
第21条救护装备、仪器维护、保养不完好,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组织本单位新队员签订师徒合同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进行训练演习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5条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26条井下消防器材库管理不善或器材不足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救护队未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从事救护工作,救护队负主要责任。
第28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救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救护队队长是救护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救护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具有领导救护队处理矿井各类灾害事故的能
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救护队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条根据集团公司救护大队的工作计划及矿分管领导安排,结合本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救护队行动计划。
第5条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6条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掌握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第7条坚持主动预防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小队下井熟悉巷道,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态,在熟悉巷道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8条处理事故时,负责向抢救指挥部领取任务,制定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战斗任务。
第9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与工作小队经常保持联系,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向他们供应装备和物资。
第10条必要时,下井领导小队去完成任务。
第11条负责管理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12条
产的需要。
第1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14条工作中尽职尽责,培养一支具有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负责井下消防器材库的使用和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精神的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未执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7条
接责任。
第18条从事救护工作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措施组织施工的,救护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
(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
未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救护队队长负直
(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
(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20条未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掌握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有计划地组织小队下井熟悉巷道,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态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救护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问题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救灾过程中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事故扩大造成损失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导致事故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井下消防器材库装备不足或管理不善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
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救护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救护队副队长应积极协助队长开展好矿山救护工作,负责救护队战斗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工作。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助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协助队长工作,负责战斗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当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
第4条参与制定矿井救护管理制度和救护行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贯彻落实。
第5条参与救护队管理,重点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做好战备训练及日常装备管理、保养,确保“闻警即到,速战能胜”。
第6条参加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积极协助技术人员制定矿井救护行动计划、措施。
第7条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带领救护队员搞好排放瓦斯、启封盲巷等工作。
第8条监督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
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9条
育工作。
第10条
救护工作。
第11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在处理事故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个或几个小队从事协助队长做好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事故处理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救护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协助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救护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因管理不当或失职、渎职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从事救护工作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措施组织施工的,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救护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18条救灾过程中,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事故扩大造成损失的,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
损失大小,给予救护队副队长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
(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
(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
(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2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救护副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救护队技术主管安全岗位责任制
救护队技术主管是救护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救护队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
技术规范。
第2条
术措施。
第3条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协助队长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负责组织编制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
第5条负责本单位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6条负责组织编制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救护队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掌握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第8条坚持主动预防的原则,协助队长有计划地组织小队下井熟悉巷道,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态,在熟悉巷道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9条积极参加各种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及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矿井救护装备水平。
第10条
作。
第11条
和校验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安全技落实救护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负责督促检查各类安全仪器、仪表、安全装备的使用
术规范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未协助队长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未组织制定行动计划或行动计划编制错误的,救护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6条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的,救护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组织编制、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掌握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主要责任。
第19条未协助队长有计划地组织小队下井熟悉巷道,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态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主要责任。
第20条未落实救护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主要责任。
第21条未做好各类安全仪器装备的校验管理工作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主要责任。
第22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
(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
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
(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
(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2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救护队技术主管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救护队技术员安全岗位责任制
救护队技术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术措施。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协助队长按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安全技
定进行考核。
第4条协助队长制定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
第5条负责分工范围内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6条协助技术主管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救护队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积极参加各种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及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矿井救护装备水平。
第8条
作。
第9条负责督促检查各类安全仪器、仪表、安全装备的使用和校验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落实救护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术规范的,救护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救护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救护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从事救护工作过程中,没有制定行动计划的,救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分工范围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的,救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协助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救护队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16条未落实救护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的,救护队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17条未做好各类安全仪器装备的校验管理工作的,救护队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
(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
(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
(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1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救护队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救护队小队长安全岗位责任制
救护队小队长是本小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小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领导本小队处理煤矿各类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计划作业。
第3条负责组织本小队人员学习业务技术、体质锻炼、军事训练和演习等工作。
第4条负责检查本小队各类安全仪表、仪器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校验工作,确保仪器、装备完好。
第5条负责战前检查和队员下井准备工作。进入灾区前,必须清点人数、检查装备,了解队员的身体状况及情绪,合理安排各项工作。
第6条负责组织小队成员学习掌握行动计划,布置本小队所要担负的任务。
第7条处理事故时,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战斗行动,带领全队完成作战任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救护行动
第8条处理事故时,随时与指挥部联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
第9条从灾区撤离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报告小队任务完成情况和灾区情况。并确定摘掉氧气呼吸器口具的地点。
第10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救护队小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救护行动计划作业的,救护队小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组织本小队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安全学习、体质锻炼、军事训练的,救护队小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在处理各类事故时,本小队因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而造成后果的,救护队小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15条未按要求进行战前检查和队员下井准备工作的,进入灾区前未检查人数和仪器的,救护队小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组织小队成员学习掌握行动计划,布置本小队任务的,救护队小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检查指令的。
第18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
(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
(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
(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1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救护队小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小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从灾区撤离后,未立即向指挥员报告小队任务完成情况和灾区情况的,救护小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任。
第22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救护队小队长负直接责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救护队员安全岗位责任制
救护队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各类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计划作业。
第3条负责做好个人装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满足战备要求。
第4条积极参加业务学习,进行体能锻炼、军事训练和演习。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救护行动
第5条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确保仪器完好,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第6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必须掌握矿井巷道布置及避灾路线。
第8条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第9条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救护行
动计划作业的,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做好个人装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工作,影响救护工作的,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参加业务学习,进行体能锻炼、军事训练和演习的,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做好战备值班工作,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救护队员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责任。
第17条未按要求佩带劳动保护用品的,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
(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
(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
(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1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未掌握矿井巷道布置及避灾路线的,救护队员负直接中,救护队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救护队仪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救护队仪器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救护队各类装备、仪器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及相关规定维修保养仪器。
第3条负责全队安全装备、仪器的检修、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维修使用的工具、仪表等正常工作。
第4条认真填写仪器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建立维修档案。
第5条积极参加业务学习,进行体能锻炼、军事训练和演习。
第6条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第7条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第8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及相关规定维修保养仪器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所维修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的或维修使用的工具、仪表等不正常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认真填写仪器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建立维修档案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参加业务学习,进行体能锻炼、军事训练和演习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任。
第15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
(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
(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
(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17条处理事故过程中,对因忽视安全或工作失误、失职造成的事故,仪器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未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
第18条未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