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依据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058—02 摘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奉为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以该项司法原则来指导整个司法活动。但这里的“事实”究竟是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颇有争议。因此,通过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关系和证据适用的分析,最终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应当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这也是法律之善优于事实之真所蕴含的价值取舍的真谛所在。 关键词: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 证据适用 裁判公正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界定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内涵界定 哲学意义上的客观事实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处于已经存在的客观现象。客观事实无论在时间还是在空间上都是已经存在的事物、客观现象及自然发展的过程,它应归属哲学本体意义上的范畴,不存在对与错的主观评价。因此,客观事实具有不可雕塑性,不被人们的意志所左右,是一种事物的本真状态。而法律事实,则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①。也就是说,法律事实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事实,经过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评价并产生法律效果(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完全客观的事实。从司法学角度分析,法律事实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依照法律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因此,法律事实的重要特征是主观性,主观性也是法律事实区别客观事实的最根本特征。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辩证统一关系:客观事实从相对意义上讲是法律事实的基础,而法律事实从相对意义上讲则是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或价值取向。之所以谈及相对意义上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由于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由于存在诸多原因导致二者可能会产生一些不一致的情形;比如,由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事实(证据等)发生毁灭、无法复制或者由于法官自身主观局限及审判时限的强行性规定等诸多因素,导致审理时依据的法律事实可能不是本真状态下的案件客观事实。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媒介:证据适用 在司法过程中,作为案件的客观事实也许只有当事人知道案件的客观事实状况,但只要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都会基于自利的角度来遮阴对自己不利的客观事实,都积极的处于战胜或防御对方的考虑下想尽一切办法或诉讼策略说服法官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判。此时仍然有可能无法明朗的预见和判断哪方会胜诉或谁说的是真理——“客观事实”,我们包括法官都在竭力追求真理(客观事实)上也都处于“迷惘”的状态。然而,正如德沃金认为“法官如果掌握法律的原则,采用‘建设性阐释’的方法,追求法的整体性理想,他便能在疑难案件的判决中找到唯一正确答案。”②,其主张任何一个疑难案件都必须要有一个确定的答案(判决);尤其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坚持的“禁止拒绝裁判原则”下,法官都必须做出判决。在此要求下,退而求其次,法官只能追求相对的真理——“法律事实”。 然而法律事实也不是随意认定的,其最主要的标准就是坚持证据的合法审查,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这才是法官认定法律事实的客观依据;这客观上预设法官的主要职责——审案其实最主要的是审证据。法官必须充分运用证据法则来审理案件,并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权利和提供商谈互动的条件,法官在充分听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后,依法结合案件相关证据做出司法裁判。 因此,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保持联系的媒介应当是证据的适用,是法律事实趋于客观事实的途径,也是一个相对真理实现的过程。当客观事实无法本真的还原或再现时,只有证据的正确适用才最大可能使法律事实趋于客观事实。 三、法律事实的发现:法律事实趋于客观事实的过程 法律事实发现是一个相对化的过程,相比科学发现趋于百分之百的过程而言,法律事实的发现是一种或然率的状态。“法律事实犹如考古范畴的事实,都是由一些碎片或要素组成,都是有一种推断的形式来趋向于反映客观事实,庭审现场就犹如考古现场,法官根据一些既往的证据等相互印证案件事实”③。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当时人和证人等诉讼参与人都充分的参与讨论,给予当事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在这种形式平等的基础上来进一步实现实质正义——发现案件事实,形成一种案件裁判的认同和共识——法律事实。在这样一个围绕案件事实尤其是围绕案件相关证据的辩论、沟通和商谈的场域里,作为主持者的法官的目标就是在证据的检验过程中让事实最大化。因此,法律事实的发现过程,正是使法律事实趋于最大可能的客观事实的过程。 四、“以事实为依据”的科学内涵:法律事实 关于“以事实为依据”的理解存在诸多争议④,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司法公正的体现,应当是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人民法院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做出裁判。人民法院应当努力做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但由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局限性,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公平程序,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客观实际不完全吻合。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只要做到了法律上的真实,裁判结果就应当认为是公正的。遵循和尊重司法活动这一客观规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⑤ 这标志着最高审判机关对已被我国理论和实务界探讨很久的热点问题——“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内涵及关系”的重视,明确界定法院据以裁判的依据为“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进一步研究的终结。由于法律事实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难以等同于客观事实。因此,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博弈在司法过程中,最终是以法律事实作为司法的具体指导原则,也是对“以事实为依据”内涵的科学界定,有利于正确、合理、公正的做出司法裁判。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应当进一步明确其内涵,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事实应当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所趋向于实现的过程,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种外观化的具体现象,二者具有密切联系。但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官要依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反映出来的法律事实,并严格按照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证据规则来认定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所做出的裁判就是公正的,这也正是“法律之善优于事实之真”⑥的价值取舍的真谛所在。 注释: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2]转载黄建中:《德沃金的法律确定性思想》,载于《广西法院网》2010年3月8日。德沃金要用“建设 性阐释方法”来得出案件的唯一答案,在此我认为这种“建设性的阐释方法必须依据证据规则来探求判决 唯一的合理性及正当性,为下文穿梭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证据适用埋下伏笔。 [3]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宋显忠教授在主讲《司法学》时提及的考古学意义上的发现对本文庭审现场在追求客观事实的过程中关于证据碎片化的处理具有重要启发。 [4]一种观点认为,法官裁判案件时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客观事实,只要事实认定上存在疑点的案件都是不公正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官裁判案件主要依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反映出来的法律事实,只要能够严格按照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来确认法律事实,只要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就是公正的。 [5]参见200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6]法律之善强调法律在程序上要正当,要有“看得见的正义”,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在司法过程中法官要保障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来裁判案件,以法律事实作为司法裁判依据,追求一种相对的正义观。事实之真是强调客观事实的原初状态,追求本真的事物,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求真”体现;在司法过程中表现为要以客观事实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作者简介:王怀财(1986—)男,汉族,山东临沭县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