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合肥市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学会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
度,规范专家专业活动,保证专家专业活动的公平、公正。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科学使用的原则,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会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合肥市风景园林
学会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各项评审、鉴定、检查和论证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企事业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学会颁发
聘书。
第五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
技术水平,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
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发展状况,了解本领
域或行业的特点;
(四)在以往的评审、鉴定和论证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专家相关专业活动津贴(税后评审费和鉴定
费)由委托评审的单位(个人) 支付。
第七条 学会应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任何部门
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者影响专家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八条 参加项目评审和鉴定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
选取。学会根据被评审和鉴定项目的实际需要,优先选取在类似项目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学会的委托,对专业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
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 获得参加相关专业活动津贴(税后评审费和鉴定
费);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有关管理办
法及规定;
(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发现与专业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
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明并提出回避;
(四)对专项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
(一) 对《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所涉及到的绿化项目进行评审、鉴定和论证;
(二) 根据相关单位(部门)的委托,开展绿化项目的评审、鉴定和论证工作,对绿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参与合肥市“花园单位”和“广玉兰奖”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四) 向市民提供园林绿化和盆景花卉养护的咨询服务;
(五)学会安排的其他专业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专家资格。
(一) 在专业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 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专业活动三次以上的;
(四) 泄露专业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专业情况的;
(五) 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六) 索取或者接受与专业活动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处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