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精神病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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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精神病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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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7-30
阅读:856次
关于开展全省精神病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评残工作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精神病退役军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范围
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签署的第413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精神,确定将《条例》施行前已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其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患精神病的,并且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的对象作为此次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的范围。
二、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程序
评残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工作。为确保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工作规范有序地展开,各地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确定鉴定医院。由各设区市民政局商卫生部门确定一家具有医学鉴定资格的市级医院作为精神病退役军人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设立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具体负责残情医学鉴定工作。鉴定小组组长由医务部(处)领导担任,成员由3至5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不少于2名。
(2)认真填写《退役军人精神病残疾鉴定申请表》。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审核相关评残材料,对基本符合评残要求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退役军人精神病残疾鉴定申请表》,相关材料要准确、齐全、规范。
(3)确定评残对象监护人(利害关系人)。精神病退役军人法定监护人(利害关系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法确定监护人,且长期居住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退役军人由精神病医院(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作为其监护人(利害关系人)。由精神病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与其法定监护人(利害关系人)签定《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和住院治疗协议书》。《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和住院治疗协议书》的内容包括:抚恤金(护理费、住房补助金、慰问金等)的发放对象、使用范围和方式、当事人的安全监管、生活护理、医疗、死亡等有关监护事宜等。
2、残情鉴定。
(1)基本符合评残条件的精神病退役军人的残情鉴定由市民政局集中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和了解精神病情的家属需陪同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由残情医学鉴定专家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6〕110号),拟定残疾等级。
(2)如实填写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必须由医学鉴定小组组长签字,同时需有3名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签名,并加盖残情医学鉴定医院医务处公章。
3、逐级上报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应将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材料集中上报市民政局,各市民政局必须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材料进行逐个审核,经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三、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材料要求
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退伍军人登记表,部队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住院治疗的病历等材料的复印件。
2、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彩照5张。
3、有2名以上战友的证明材料或者当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社区的有关证明材料。
4、《退役军人精神病残疾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各1份。
退役军人精神病评残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内容。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残疾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切实把好受理、审核关。这项工作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精神病退役军人被评定为残疾军人后,从批准当月起按照残疾军人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注:《退役军人精神病残疾鉴定申请表》请于浙江民政网的办公大厅“表格下载”栏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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