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考试资料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源于德国,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中国香港译为“智力产权”;中国台湾译为“智慧财产权”;中国大陆译为“知识产权”;日本译为“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一) 专有性
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专有”不同
(二) 地域性(国际私法而言)
有形财产适用财产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
知识产权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
(三)时间性 (四)可复制性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对象,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一)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如作品、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如商业性注册商标 3.经营性资信:如绿色标志、国家地理标志等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二)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4.社会性
六、知识产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的社会系包括: 1、知识产权归属法律关系 2、知识产权行使法律关系 3、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关系
4、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①著作权法律制度 ②专利权法律制度
③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④商标权法律制度
⑤商号权法律制度 ⑥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等等。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
1.二者在权利取得及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2.二者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
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现方式。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人创造的思想内容。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首创性。
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
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一、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1、独创性
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2、可感知性
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
3、可复制性 4、合法性
原《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如民间剪纸、民间皮影、民歌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特点:
1.集体性。 2.长期性。3.变异性。4.继承性。
目前司法实践: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区域政府有权代表该区域民族群体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
1
2、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等再度创作,无须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相关费用,但不论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标注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名称。
3、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给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精神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自动取得,即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作者
作者就是创作作品公民。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某一作品虽是由公民创作,但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那么就应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它同公民一样享有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及人身权。
继受主体,也称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第三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
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该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该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一、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其他作品发表权为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
2、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一)复制权、(二)表演权、(三)广播权、(四)展览权、(五)发行权 、(六)改编权、(七)翻译权 、
(八)汇编权、(九)摄制权、(十)出租权、(十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二)放映权、(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
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其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一般规定保护。
注意:截止年限一律按照截止年限的12月31日计算。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出版者权。
二、表演者的义务
1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5. 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许可权2、许可发行权
3、许可出租权4、许可网络传播权 二、广播组织者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
2
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一、出版者的权利
1专有出版权2、版本权3、修改权4、独占权 5、转载权 6、决定权 二、出版者的义务
1、订立合同 2、支付报酬3、履行合同4、重印再版通知著作权人 5、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决定权
报社为15日;期刊社为30日;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该期限内,投稿人未收到决定刊登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 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主要特征有:
1. 转让对象是著作财产权。 2. 该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 该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
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在一般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专有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能够以自己名义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三节 制止侵权行为的执行措施 一、诉前权利保全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诉前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
3
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二、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性使用权。
1、独占性。 2. 客体公开性。3. 法定授权性。 4. 效力局限性。 专利权的客体,即能够取得专利权、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按照我国专利制度,专利权的客体包括: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一、发明的概念和特征 (一)发明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发明,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或设计出了前所未有的东西。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特征
1.发明是一种技术上的创新。 2.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 3.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
4.发明必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种类 (一)产品发明
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 (二)方法发明
操作方法、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二者效力范围不同
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和特征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
2.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
4.实用新型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1.创新程度要求不同 2.保护范围不同
3.申请审批程序不同 (有无实质审查)
发明从申请到获得授权证书一般需要2-3年;实用新型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时间。
4.保护期限不同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征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相对独立的产品。
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二、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表设计,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既涉及产品的外形和外部结构,也涉及产品的内部构造。
2.外观设计的目的是利用美学原理达到美感效果,而不重视技术效果;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旨在实现一定的技术效果。
3.外观设计产品既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实用新型产品必须以固定的立体形态存在。
第四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 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一、专利权主体的概念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人。
三、我国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确定原则
——先申请原则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
先申请的人
2、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专利权的继受主体是指通过转让、继承或者赠与方式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人。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概念和特征 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完成人,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完成人。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自然人且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2.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同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第三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一、职务发明创造
(一)职务发明的概念及条件 职务发明创造在国外也称为雇员发明,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条件: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单位 二、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权利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共同完成人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权利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完成人
简述专利权条件:1、形式条件:专利申请文件格式、写法等2、实质条件1)消极条件:不能取得专利权的条,2)积极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外观设计:新颖性、实用性、独创性、美感。
一、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
二、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一)不属于现有技术
4
现有技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二)影响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没有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一、创造性的概念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1、主体判断——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2、客体判断:
⑴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⑵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技术效果
技术难题、技术偏见、预料不到、商业成功等
实用性的概念
即在产业领域能够被实际应用和产生积极效果。
二、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一)技术方案具体且可实施 (二)技术方案可重复实施 (三)具备有益性
专利申请的原则
请一发明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国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国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
二、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说明书及其摘要。 3.权利要求书。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 3.简要说明。 4.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申请文件的提交
1、确定申请日的方法:申请人直接向专利局或各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申请人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2、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二)申请文件的修改
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三)专利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一、审查 1、发明专利
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公布申请: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公布申请,也可以应请求提前公布
实质审查:一般须申请人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请求,否则视为撤回专利申请;审批机关也可自行审查。
2、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
该类申请无实质审查环节,但其初审的形式审查要严于发明专利,还包括了一些实质审查。
二、授权登记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四、起诉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一、专利权终止的概念
专利权终止,也称专利权消灭,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
二、专利权终止的原因
依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1.保护期届满。专利权自行终止。
2.没有按期缴纳年费。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方式放弃。
一、专利权无效的含义 专利权的无效,也称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生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受理机关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者超出了专利授权的范围,或者其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3. 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相符合;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等。
4.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1.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3、一事不再理
对专利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裁判生效后,任何人不得再以同样理由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制造权
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于专利产品的产品的垄断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 三、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权是专利权人有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四、销售权
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五、进口权
进口权是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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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的权利。 六、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专利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七、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独占实施专利技术,也可把这种实施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由实施专利方支付费用。 八、标记权
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九、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缴纳专利年费 二、不得滥用专利权
三、依照国家需要推广应用专利 四、对发明创造人给予奖励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
一、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先用权人的制造和使用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强制许可的概念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
二、强制许可的种类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给予上述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主要程序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2、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3、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强制许可实施中专利权人及实施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获得合理的使用费
2、对强制许可及其使用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二)被许可实施人的义务
1、不享有独占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2、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
1、强制推广的对象:
(1)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
(2)且该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2、提出机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
3、批准机关: 国务院
4、实施单位的义务: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我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2、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2、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直接侵权行为
(一)直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不以
过错为要件)
1、专利合法有效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3、有侵害行为
即行为人在客观上未经许可实施了他人的专利
4、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直接侵权行为的种类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诱导、怂恿或教唆他人直接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行为。
(一)间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
1、直接侵权行为已经发生 2、间接侵权人存在侵权故意 3、间接侵权人实施了教唆、怂恿、帮助或诱导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4、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间接侵权人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保护
(一)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2、申请人自法院采取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解除该措施。
(二) 诉讼时效:2年
(三) 特殊情况的举证责任: 1、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被控侵权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保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1.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调解。
3.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1.假冒专利犯罪。
2.泄露国家机密犯罪。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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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含义
商标(trademark),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
1.商标是指代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标记。
2.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以工商业活动为基础。 商标的功能
1.识别来源 2.品质保证 3.广告宣传 4.竞争功能 5.承载商誉 6.展示企业形象及理念
商标的性质
1.商标首先是一种符号,是信息传递之媒介,其初始功能为表现产品出处,代表商品声誉。
2.商标的价值来源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与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环境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用作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1.涵义不同。 2.归属不同。
如邯郸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涉县核桃、花椒、魏县鸭梨、永年大蒜
商标的种类
一、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是否登记注册,商标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按商标使用对象
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颜色商标和组合商标:按构成要素分
四、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按特殊功能分 1、联合商标即注册人在同一商品或服务注册若干个近似商标。包括正商标与其他商标 2、防御商标:即注册人就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注册同一一种商标。 3、证明商标: 4、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可以申请集体商标。 商标权的取得
一、主体条件:
1、国内主体: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 2、外国主体:按照两国协议或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对等原则办理。
▲国内外主体办理程序不同:
⑴国内: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组织申请
⑵外国主体:必须委托我国政府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二、客体条件
1、可视性:我国不承认非视觉商标。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前各要素的组合。
2、识别性(显著性) 地名商标须有其他含义,否则不予注册
3、合法性:非禁止即许可 ⑴禁止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包括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专利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或装潢权。
⑵不得使用的标志
包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3)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注册取得
注册取得是指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恶意强注商标的禁止: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继受取得
转让、继承、承受、强制执行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意愿。
三、优先权原则(6个月内) 1、国外申请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国际展览使用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人: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申请。
国内主体:或自己或委托。 国外主体:须委托我国认可的代理组织
份申请
▲注意申请前的商标检索查询
申请书、商标图样及文字说明、申请人身份资料、优先权声明及证明(申请日后3个月内提交)
4、缴纳申请费用
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一、审查
(一)审查内容 1、形式审查
申请人资格、住址、名义、印章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申请书格式、申请费缴纳情况等。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即可视性、识别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二)审查结果
通过审查的公告在商标局《商标公告》,不符合规定的则驳回申请。
驳回的理由:
⑴不符合商标法 ⑵他人已注册或初审
⑶申请或使用在后 ⑷他人享有优先权
(三)申请冲突的处理:
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协商处理、抽签决定
(四)权利救济: 1、申请复审
2、对复审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异议
1、自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
标享有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都属于商标的使用。
1.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使用或者在商业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商业文件中的间接使用。
2.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或者是商标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被许可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有业务关联的人的使用。
3.商品或服务经销中的使用或者是产品销售前的使用,如广告宣传。
二、禁止权
禁止权即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
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专用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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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许可权
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许可他人行使。
四、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一、未注册商标受保护的条件
1、 驰名商标 2、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禁止注册和使用(即使注册也属于恶意抢注,可以被撤销注册)
(二)在先使用的服务商标原有范围继续使用(仅限于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但该时间以后连续3年中断使用的不得再继续使用)
(三) 未注册商标的其他法律保护 如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权的限制
一、正当使用
正当使用是指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善意、正当的方式使用描述性商标的,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认定描述性使用需考虑的因素:
①不可避免地使用。②使用是善意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比较广告
比较广告是指使用人在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与商标专有人的产品相媲美。
三、商标权用尽
是指经商标权专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四、非商业性使用 1.新闻报道及评论。 2.滑稽模仿。 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
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但可以依法不限次数的进行续展。
一、商标权的续展
(一)续展的概念及意义
商标权的续展又称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延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二)续展注册
续展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续展注册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这6个月为续展期。
二、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对注册商
标的权利。注册商标因注销或者撤销而终止。
(一)因注销而终止(国家商标局) 1.未申请续展注册。 2.自动放弃。 3.主体消亡。
(二)因撤销而终止(国家商标局) 1.违法使用注册商标。 2.不使用。(连续3年)
3.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三)因无效而终止(国家商标局、商评委)
商标注册无效的条件 商标注册的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法院起诉。 (一)商标权的范围
三、注册无效的效力 即商标权使用权的范围,包括: 该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1、商标的核准注册范围
注册商标的使用 2、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范围
一、商标使用的含义 (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即商标权的禁止权范围。包括: 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1、同一种商品使用相同商标(假冒) 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2、同一种商品使用近似商标(仿冒) 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3、类似商品使用相同商标(仿冒)
二、商标的正确使用 4、类似商品使用近似商标(仿冒) 1.注册商标的使用严格限制二、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 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一般有十大类, 其或服务上,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作出改变。 中“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认定比较
2.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尽量加困难。 注册标志。 1、假冒商标:
3.防止商标显著特征的退化。 即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
一、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 (一)违反禁止性规定
商标标识包含了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标志,因而不具有合法性,这样的商标是不应当给予注册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其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因违反相对条件而无效 (一)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1.著作权。 2.外观设计专利权。
3.肖像权、姓名权。 4.商号权。 5.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2.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3.地理标志。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也是商标抢注的一种形式。
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一、程序启动 (一)商标局 可依职权、也可应申请启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即商评委) 依申请启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 (三)申请人:事由不同,申请人也不同
1、违反绝对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 无时间限制
2、违反相对条件:相关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无时间限制;其他情况为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二、注册商标无效的撤销或裁定的救济
1、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15日内);当事人仍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30日内)。
2、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
第二节 商标的许可使用 一、许可使用的概念及其意义 商标许可使用,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 1.有利于企业促销增利,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产品。 2.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二、许可使用的种类 1.普通许可。2.排他许可。3.独占许可 三、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商品质量控制 (二)商标权的维护 四、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及方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转让注册商标的限制 1.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2.联合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3.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4.受让人有保证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的义务。 二、注册商标的移转 注册商标的移转是指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商标权利转移。移转有两种情况: ①注册商标依继承而移转。 ②企业合并、被兼并,其商标权由合并或兼并的新企业继受。 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 一、商标权范围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是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前提和基准 8
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2、仿冒商标 (1)种类: ①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
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
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③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
①类似商品,即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
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例如:牙膏与肥皂;糖果与果冻 ②类似服务,即在服务目的、内容、
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例如:酒吧与咖啡屋;洗车行与修车行
③商品与服务类似,即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例如:包子与包子销售服务
(4)认定商标相同(近似)的原则: 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第二:整体对比与主要部分对比相结合 第三:对比时应隔离进行
第四: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
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类行为主要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亦即制假行为,侵害人为商品制造商或服务项目提供者。
使用侵权行为分为四种情形: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③在类似商品
上使用相同商标;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标识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是指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四、更换商标(反向假冒) 更换商标,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其注册商标撤下后换上自己或第三人的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五、其他侵权行为 (一)将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的
(二)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如间接侵权)
(三)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 (四)将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保护商标权的方法 一、民事保护
(一)即发侵权的制止 1、即发侵权的认定:
⑴行为人已经作好侵权准备(证据) ⑵商标侵权行为不可避免(推定) 2、即发侵权的制止:
⑴证据 ⑵ 申请人合格⑶申请(可在诉前)
⑷法院48小时作出裁定 ⑸法院5日前立即执行
(二)民事诉讼及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
▲赔偿数额的确定: ①侵权所得 ②被侵权损失
③50万元以下裁决
二、行政保护——工商机关 1、利用异议程序、撤销程序 2、举报侵权
3、行政查处和行政处罚 三、刑事保护
1、假冒注册商标罪
(7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处罚同上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处罚同上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有以下两个特点:
①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②商品质量恒定、优良。
二、驰名商标的意义
驰名商标的意义在于,给予未注册商标一定程度的保护。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认定方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个案中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前提,只有在案件需要并有当事人主张时,商标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才会先行作出认定。
(二)认定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四、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保护方式
驰名商标保护方式体现在商标确权程序和商标使用管理两个方面。
1.拒绝他人注册或撤销注册。 2.禁止他人作为商标使用。 3.禁止他人作为商号登记。 4.禁止他人作为域名注册。 (二)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保护的特征在于特殊保护。“特殊”体现在以下方面:如果是注册的驰名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可扩大到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即跨类保护。标志的范围可延伸到商标外其他商业标志。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二、植物新品种的法律分类
1、培育型新品种和开发型新品种 2、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所享有的权利。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特征 (一)主体——品种权人 1、职务育种——属于单位 ⑴执行本单位任务:
注意:离开原单位期限为3年(与专利不同)
⑵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 2、非职务育种——属于育种人
3、委托育种——有合同以合同,否则属于受委托人
4、合作育种——有合同以合同,否则属于共同育种人
5、权利移转:受让人、继受人、继承人。
6、涉外育种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
获授权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 不包括其亲本材料。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主要内容 1、实施权:自己实施和许可实施 2、转让权:必须登记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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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使用:无需许可、无需支付费用
情形:科研使用及 农民自繁自用
2、强制许可:无需许可,但需支付费用
情形:
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需要 申请人正当理由无法获得许可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 1、客体适格
该品种属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属或种
2、新颖性:申请日前 ⑴未销售
⑵境内许可销售不超过1年 ⑶境外销售藤本、木本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不超过6年,其它植物不超过4年
3、特异性
即可遗传的品种间性状差异明显 4、一致性
品种的可遗传性状保持一致 5、稳定性
该繁殖材料的相关性状、特征必须具有遗传稳定性,否不能称其为品种。
6、具备适当名称 (二)申请原则 1、先申请原则
例外:同时申请的,先完成育种者优先
外国申请优先权原则(12个月)
2、一件品种一申请原则 二、受理申请的机关
1、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国家农业部
2、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国家林业局
三、审批程序(一般需要1年半以上) 1、初步审查:客体适格性、新颖性,申请人适格性,品种命名情况
2、公布申请:公布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按照3个月审查费缴纳期限,可以推断为3个月。
3、实质审查: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一般需要田间测试 4、批准登记
5、异议期:初审公告之日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
6、复审: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植物新品种权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保护期限 1、授权保护期:
藤本植物、木本植物20年;其他,15年
2、授权后追偿期:初审合格公告之日到授予品种权之日
二、品种权终止 1、自然终止
2、法定终止:放弃、年费未交、不提交新品种繁殖材料、不再符合新品种条件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宣告 1、无效宣告的法定事由 ⑴授权品种不具备新颖性 ⑵授权品种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或稳定性
⑶授权品种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 2、无效宣告的途径与性质 途径:新品种复审委员会⑴依职权宣告⑵应申请宣告
性质:具体行政行为
3、无效宣告的救济:对宣告不服,可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4、无效宣告的效力:自始无效;对于已经依法执行的事项,不具有追溯力,但可以要求恶意品种权给予损失赔偿
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及保护 一、侵权认定
1、植物新品种已获授权保护 2、未经品种权人许可 3、为商业目的而使用
按照现行规定,该“使用”指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以及以该繁殖材料为亲本另行繁殖其他品种繁殖材料三种行为。
4、非强制许可使用 二、侵权救济
1、自力救济: 2、行政救济:
对直接性侵权,品种权利人可请求省级以上政府农林业行政部门查处,包括行政处罚和对赔偿事宜行政调解。
3、司法救济: 民事诉讼:可不经行政救济直接向有关中级法院提出植物新品种侵权之诉;并可根据情况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刑事追究:被侵权人,对假冒性侵权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并可适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三、侵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一是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确定;
二是按照侵权人侵权所得利益确定;
三是参照品种权许可费1倍以上5倍以下酌情确定;
四是由法院在50万元以下确定; 五是经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同意可用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损失。
(1)省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职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职权责令停止假
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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