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l、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工作性质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系指对采用征用、划拨、使用等方式提供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实地划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桩位置、标定用地界线,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以供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测绘技术工作。
1.3 法律效力
勘测定界成果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该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1.4 承担机构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由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承担。
1.5 已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在接受用地单位的勘测定界委托后,即可开展工作。用地单位未能及时委托勘测单位的可由有权批准该项用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委托。
1.6 工作程序
接受委托--查阅有关文件及图件--现场踏勘-实地放样--界址测量--面积量算--编绘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编绘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图--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检查验收--提交资料。
1.7 图纸的要求
勘测定界工作须利用比例尺下,小于1:2000的地籍田或地形图。
大型工程、线形工程,可利用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
利用地形图应事先补充权属调查。
现有图纸不能满足勘测定界工作要求时应对界址线范围内的地形地物进行修测或补测。
1.8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建设项目、城市集体、个人建设项目和乡(镇)村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对本规程未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前期准备
2.1 接受委托
经审核具备勘测定界资格的勘测单位,须持有用地单位或有权批准该建设项目用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勘测定界委托书(见附录五),方可开展工作。
2.2 查阅有关文件
由用地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有关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在前期对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
2.3 图件及勘测资料 2.3.1 用地管地图
查阅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辖区内用地管理图。 2.3.2 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地形图。
由用地单位提供用地范围的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 2.3.3 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由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大型工程、线形工程总平面布置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2.3.4 搜集勘测成果
搜集项目建址附近原有的平面控制点及道路中线点座标等成果。
2.4 现场踏勘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上的用地范围及用地要求,进行现场踏勘,调查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地类界线及地下埋藏物,用铅笔绘示于兰晒图上,并了解勘测的通视条件及控制点标石的完好情况。
2.5 确定放样数据
经现场踏勘后确定界址点坐标或关系距离两种放样数据。 A、界址点坐标
通过讨初步设计图纸上的界址点图解获得或利用建设项目工陧总平面布置图已有的界址坐标。
B、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关系距离
通过对设计图纸的图解或根据实地踏勘的万式获得。 2.6 制定勘测方案
根据现场踏勘及界址点的分布等情况,拟定合理的平面控制和施测方案。 3、实地放样
3.1 基本要求
勘测定界测定或放样界址点一般采用极坐标法。角度观测用精度不低于J6级经纬仪采用半测回测定,距离丈量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二次读数。
3.2 平面控制网
勘测定界平面控制坐标系统应采用国家或城市平面控制网。对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任意坐标系,用图解法在地形图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上取得起始数据。
3.3 解析法放样
根据界址点的坐标和控制点数据计算故样元素,再利用界址点的邻近控制点放样界址点桩位。
3.4 关系距离放样
根据用地界址点或界址线与邻近地物的间距或关系距离在实地找到并确认有关地物和地界,用钢尺量距,采用交绘方法,放样界址点桩位。
3.5 线形工程和大型工程的放样 3.5.1 线形工程的放样
线形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河道、输水渠道、输电线路、地上和地下管线等。线形工程的勘测定界,放样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图解法或解析法。
A、图解法
当线形工程的线路不长且线路基本为直线时,可采用图解法放样。
根据设计图纸上所列出的定线条件,即线状地物中线与现状地物的相对关系。实地以有关现状地物点为基准采用经纬仪、测距仪、钢尺测出中线位置。直线段每隔150米应定出一个中线点。
B、解析法
当线形工程的线路较长且有折点或曲线时,应采用解析法放样。
首先布设控制测量点。根据设计图纸给出的定线条件,线路中线的端点、中点、折点、交点及长直线加点的坐标,反算出这些点与控制点间的距离和方位。以控制点为基准,采用经纬仪、钢尺或测距仪放样出线路的中线。
平曲线测设,可采用偏角法、切线支距法或中心角放射法等。圆曲线和复曲线应定起点、中点、终点;回头曲线应定半径、圆心、起终点,
3.5.2 大型工程的放样
大型工程放样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利用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根据设计图纸上的折点扣曲线点,到现场根据图上判读,实地定桩。 4、界址桩的设置
界址点是用地相邻界址线的交点,界址桩是埋设在界址点上的标志。 4.1 界址桩的类型
勘测定界界址桩类型主要有:
混凝土界址桩、带帽钢钉界址桩及喷漆界址桩(见附录六). 界址桩应用范围如下:
(1)混凝土界址桩:用地范围地面建筑已拆除或界址点位置在空地上,可埋设混凝土界址桩。
(2)带帽钢钉界址桩:在坚硬的路面、地面或埋设混凝土界址桩困难处,可钻孔或直接将带帽钢钉界址桩钉入地面。
(3)喷漆界址桩:界址点位置在永久明显地物上(如房角、墙角等)可采用喷漆界址桩。
4.2 界址桩设置的规定 4.2.1 直线间距
界址桩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50m。 4.2.2 界址桩的编号
用地单位的界址桩在图纸上须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统一按顺序编号。 新用地的界址点与原用地界址点重合的,采用原界址桩编号。 4.2.3 界址点点之记
每一个界址点都要做点之记(格式见附录七)。
界址点点之记一式三份,分存用地单位和批准用地机关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5、界址测量、勘测定界图 5.1 界址测量
为保证界址放样的可靠性及界址坐标的精度,在界址桩放样埋设后,须进行界址测量。
界址测量须在已知控制点上设站,按极坐标法测量,角度半测回测定,经纬仪对中误差不得超过5mm,一测站结束后必须检查后视方向,其偏差不得大于±1’。距离测量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或钢尺,用钢尺测量时一般不得超过二尺段;匣用电磁波测距仪可放宽至300m。 5.2 勘测定界图
勘测定界图利用界址点坐标在地籍图或地形图上编绘或直接测绘,其主要内容包括界址点的位置、权属界线、地上物、地下管线、型下埋藏物、地类界线、用地面积、各种符号的绘制与支字数字注记等,按勘测定界图图例(附录四)绘制,其比例尺不小于1:2000(见附录一)。编绘完成后必须加盖实施勘测定界单位的“勘测定界专用章”。
大型工程勘测定界图的比例尺不小于l:10000,线形工程勘测定界图在不小于l: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上,根据中线位置和设计宽度绘制。(见附录二和附录三)。
5.3 变更建设用地管理图
根据界址点的坐标或关系距离,将用地范围展绘在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图上,并注记用地项目的编号。 比别尺 城区不小于1:5000,农村不小于1:10000。 6、面积量算
6.1 坐标法 N
采用下列公式计算:P=1/2 ∑Xi (Yi+1?Yi?1) 1
式中:P--宗地面积(平方米)
XiYi--宗地第i个界址点坐标(米) . n--宗地界址点个数 6.2 几何图形法
界址边便于丈量、面积小于10000m2的建设项目用地可用规则图形的面积计算公式计算用地面积,采用实地边长丈量的数据计算用地面积。 6.3 求积仪法
图形不规则的建设项目用地采用电子求积仪在图上量取面积。同一用地面积的量算,要正反转量两次,取两次量测的均值。 6.4 分类
6.4.1 宗地的地类按
7.1 解析测定界址点坐标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5cm。 7.2 界址线与邻近地物或邻近界线的距离中误差,不得大于5cm。
7.3 勘测定界图上的界址点平面位置精度,以其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及相邻界址点的间距中误差,在图上不得大于以下规定:
7.4 用地管理图上所给的用地界线与邻近地物界线的间距差不得大于1.2mm 7.5 界址边丈量中误差不得大于5cm。 7.6 图上两次面积量算的较差限差 △≤0.0003m
p
P是宗地面积(单位:平方米)
7.7 几何图形法两次汁算面积的误差应小于:2.04ML
p
ML是界址边丈量的中误差(单位:米),P是宗地面积(甄位:平方米) 7.8 平面控制网测量
7.8.1 首级控制等级应遵照下表
7.8.2 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7.8.3 各级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规定
钢尺量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
电磁波测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
图根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
8、成果资料及检查验收 8.1 成果资料
勘测定界内业资料整理结束后,应提交勘测定界图、外业记录、计算手簿、控制网点图、平差计算资料等内外业资料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供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核定。
技术报告书内容包括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勘测定界表、勘测面积表、土地分类面积表、用地范围略图、界址点坐标成果和界址点点之记,:降上述内容按目录、说明、表格、略图等装订成册(见附录七)。 8.2 成果资料的检查
检查工作是勘测定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应以本规程为依据,严格进行内外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平面控制、细部测量、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书等内外业观测记录、计算资料及图件,实施单位须提供详细的自检报告。 8.3 验收工作
勘测定界工作完成后,应由有权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指派已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按本技术规程的要求验收,提交验收报告(见附录五)。
9、提交资料
承担机构:降验收合格后的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一式三份,分别提交给用地单位、呈报审批该建设项目用地的政府上地管理部门。 10、重新勘测定界
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面积与呈报的不一致时,须根据审批结果对变化的部分重新进行勘测定界。重新勘测定界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按上款提交资料。 附录一 勘测定界图(样图)
说明:若同一块用地由多幅图纸拼接,面积数字应注记在较大一块的图幅内,其他图幅内只注记“征用”、“代征”等文字。定界范围乍长或范围太小无法注记时,可用引线(黑色)划在空余处注记。加盖勘测定界专用章,应不避盖定界图式符号和文字数字注记。文字注记和符号按《勘测定界图例》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