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国资发〔2006〕84号
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担保管理。
市属国有参股企业的担保管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事业单位的担保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企业担保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五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原则;
(二)依法担保原则;
(三)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原则。
第六条 除专业性担保企业外,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70%,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30%,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10%。
第二章 担保条件、形式和范围
第七条 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六)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小于70%。
第九条 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被担保的贷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被担保人主导产业和发展规划;
(三)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第十条 企业对外担保的方式以一般保证为主。
第十一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定抵押担保:
(一)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可以按规定相互提供担保。
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或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但经市国资委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担保事项由企业决定:
(一)企业与权属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二)企业的权属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企业决定的担保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并于批准担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二)企业批准担保的文件。
第十五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企业之间的担保;
(二)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为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需经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事项,由担保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被担保人及担保人担保申请;
(二)被担保人及担保人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同意请求担保或提供担保的决议;
(三)被担保人及担保人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担保人企业章程;
(五)被担保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明;
(六)担保人担保事项分析报告和专项法律意见书、被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八)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贷款意向书;
(九)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方式和资金来源说明;
(十)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担保申请,应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的,由市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
市国资委应当对担保人、被担保人及担保项目认真进行审核。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审议论证。因资料不全、审议论证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之内。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被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对被担保人及被担保项目进行充分考察论证,认真分析被担保人资信情况及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等,并作出担保事项分析报告。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对担保行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应根据担保事项分析报告和专项法律意见书,对担保事项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及讨论和表决的意见应有详细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经理签字,并形成决议。
第四章 反担保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或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第三人应为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企业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采取抵押反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不得抵押。
采取质押反担保的,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权利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担保申请批准后,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
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行财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按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五章 担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应依法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企业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三)负责企业担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担保动态,提出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权属企业担保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权属企业担保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权属企业的担保事项;
(三)负责权属企业担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权属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权属企业的担保情况;
(五)市国资委赋予的关于担保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制度:
(一)台帐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二)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人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报告和备案制度。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担保事项,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年度终了二个月内,企业应汇总本企业及权属企业年度内担保事项(包括被 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已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法律纠纷的,应立即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债务主合同的变更、修改应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人应在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在担保责任履行完毕或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或原审批企业报告。
第三十条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依法向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越权审批担保或擅自对外担保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审查、审批的;
(三)隐瞒企业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审查不严或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管不力的;
(五)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或承担连带责任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索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是指企业的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担保批准权限,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企业担保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金融管理 企业 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