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及其现实意义(课程论文)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马克思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租不仅存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同样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地租理论在我国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形成背景,论述了马克思地租理论主要思想,最后从我国农业农村及土地实际分析了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的作用。
【关键词】马克思 地租理论 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形成
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资本主义在西欧多个国家蓬勃发展。英国已完成产业革命,法国则正迅猛发展,德国也已经开始。产业革命的发展带来经济的极大繁荣,但是同时又使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和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化。资本大量积累的背后,是无产阶级日益贫困,贫富分化日渐严重。无产阶级开始站出来反对资产阶级,并从经济斗争逐渐转为政治斗争。但是,无产阶级缺乏科学的革命理论依据来在经济理论上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和资产阶级统治的不合理性,并进一步论证无产阶级在历史发展中的地位。
马克思在批判性继承人类思想史上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建立了一整套经济理论。马克思吸收借鉴了威廉〃配第、詹姆斯〃安德森、亚当〃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地租理论中的合理成分,尤其是批判吸收了大卫〃李嘉图的地租理论。其中,他通过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地租理论的研究和分析,建立了比较完备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生产价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同时以这些理论为依托,
建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地租理论也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开始,马克思在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初期,就把地租看成是私有制经济中的一个范畴。到五十年代,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中获得了重大进展,创造了劳动价值论和许多其他理论。其中,对地租理论的研究也获得了重大收获。六十年代,马克思完成了对李嘉图地租理论的批判吸收,创立了完整的、科学的地租理论,并完全创造性地提出了绝对地租理论。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的各种地租形式,以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基础,集中而系统论述了资本主义地租理论。
马克思认为,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农业(或其他产业)中所创造的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地租虽然呈现有各种独特的形式,但它有一个共同点: 地租的占有是土地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马克思按照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将地租分为三类: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前两类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普遍形式,后一类地租(垄断地租)仅是个别条件下产生的资本主义地租的特殊形式。
1.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1.1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是等量资本投资于等面积的不同等级的土地上所产
生的利润不相同,因而所支付地租也就不同,这样的差别地租就是级差地租。马克思指出:“级差地租实质上终究只是投在土地上的等量资本所具有的不同生产率的结果”。他把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因土地肥力和位置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I和因投资的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
级差地租I的形成条件:
一是不同地块的土地肥力程度的差别。具有不同肥力的土地,首先是自然历史的产物,其面积又是有限的。由于肥力的差异,在同等投资的情况下,其产量和收益也会出现差异,肥力较高的土地因其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而获得超额利润。
二是不同地块的地理位置的差别。即指距市场远近的差别。即使土地肥力相同、产量相同的地块,由于距市场远近不同,其运费和收益也会出现差异。由于距市场较近的地块运费较少,因而可获得超额利润。
级差地租Ⅱ的形成条件:
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每次投资的劳动生产率必然会有差异,只要高于劣等地的生产率水平,就会产生超额利润。这种由于在同一块土地上,各个连续投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产生的超额利润化为地租,即为级差地租Ⅱ。
级差地租I与级差地租Ⅱ,虽然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由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所形成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成的。在二者的关系上,级差地租Ⅱ要以级差地租Ⅰ为前提和基础,马克思指出:“级差地租Ⅱ的基础和出发点,不仅从历史上来说,而且就级差地租在任何一个一定时①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59.
期内的运动来说,都是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对土地经营的垄断。马克思指出,在农业中,条件优越的土地是有限的。当这有限的优等地与中等地被某些资本家承租经营以后,别人就不能再来经营,所以形成一种经营的垄断权。这种经营垄断权限制了资本的自由竞争。因此,耕种优等地与中等地的资本家就可以经常地、稳定地获得超额利润。
1.2绝对地租
绝对地租是指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其实是农产品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以上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即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地租。马克思认为,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权而取得的地租,是农产品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
绝对地租的形成条件:
第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定历史时期中,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因而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而农产品按价值出售,绝对地租就来自农产品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
第二,在近代,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接近工业,绝对地租就来自于农产品生产价格以上的加价,即来源于社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2.垄断地租
垄断地租,是指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而转化成的地租。垄断地租不是来自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是来自社会其他部门工人创造的价值。
马克思举例指出:“一个葡萄园在它所产的葡萄酒特别好时(这种葡萄酒一般说来只能进行比较小量的生产),就会提供一个垄断②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61.
价格。由于这个垄断价格(它超过产品价值的余额,只决定于高贵的饮酒者的财富和嗜好),葡萄种植者将实现一个相当大的超额利润。这种在这里由垄断价格产生的超额利润,由于土地所有者对这块具有独特性质的土地的所有权而转化为地租,并以这种形式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因此,在这里,是垄断价格产生地租”。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意义
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特有经济表现,是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就在于说明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经济价值,即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实现。用这些人利用或滥用一定量土地的法律权力来说明,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的。这种权力的利用,完全取决于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的范围内,研究土地所有权的问题。马克思科学地解释了地租产生的原因,认为使土地所有者能够以土地所有者资格要求地租的,就是土地所有权。无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于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单纯结果来说,地租是垄断价格,凡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地方,地租作为它的“单纯结果”就不可避免地存在。
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生产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理论基础,赋予了地租理论以完全崭新的内容。马克思认为,农业的资本主义③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73.
生产关系中涉及到三个阶级之间的关系,土地所有者,租地的资本家和农业雇用工人。马克思通过分析资本主义地租的两种形态,即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科学地回答了为什么在农业部门中,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在农业资本家获取平均利润后,仍然有一部分余额作为地租缴给土地所有者。资本主义地租是农业资本家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其本质上是农业雇用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而,地租理论成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形成科学的革命理论,用以指导无产阶级的解放斗争。
三、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的作用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其增值价值的形式。”在土地所有权,在实际上或法律上不存在的地方,不会有绝对地租的存在。即使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地租关系,只有到了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和精神财富极大丰富,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共产主义社会才不存在地租关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我国提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在国家拥有城市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即地方政府将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④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土地使用者。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曾经论述过,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将土地收归国有后仍应保留地租,以取得必要的国家收入。而无偿划拨土地的办法是违背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办法,使国家应得的土地收益大量流失。我国实行的土地公有制仍是土地所有权的表现形式,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地租。社会主义地租实质也是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余额,其形态也表现为货币。但是与资本主义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不同,社会主义地租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依据相关地租理论等基本原理,通过修正、调整影响因素进行城市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等多种地租形式,地租理论对我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依据马克思关于农业地位的科学论述,强化与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与发达的工业体系都必须建立在雄厚坚实的农业基础之上。我们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我国农业进行适时适度的保护,以便充分发挥农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基础地位。
2.农民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我国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是其基本经济规律。农民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主体之一,追求利润,增加收入是其内在要求。必须在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即合理分配级差地租的基础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科技、资
金投入,最终实现农业由粗放经营到集约经营的转变。
3.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制,确保级差地租Ⅱ归土地承包者所有。根据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级差地租Ⅰ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级差地租Ⅱ,由于是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户追加投资形成的,主要应由土地经营者所得,即主要应由承包农户所有。我国政府规定,在农村采取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则为农民增加对土地的劳动、科技、资金的投入提高了积极性,保证因投入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归己所有,从时间上为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增加了可能性,可防止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短期性。
4.正确认识土地产权关系,建立与健全土地资产的良性运营格局。依据马克思的理论分析,凡是存在土地产权关系的地方,就必然存在地租。要实行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推行土地的有偿使用,根据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保证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的前提下,赋予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属性,建立与健全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这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所在。正确选择与确定土地价格与土地使用费标准,指导现实生活中的土地资源重组。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强化对土地使用与土地配置的宏观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借助于法律、经济等手段,对于微观土地资源配置行为实施有效地协调与监督,保障土地产权关系改革的顺畅进行,从而为农民积极性的发挥、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发育、为土地市场的良性循环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马克思.资本论(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曾光荣.马克思地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南华大学,2013.
[5] 王权堂. 浅析马克思地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经营管理者,年09期.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