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1起涉农邻里纠纷案件处理的调查与思考
对十一起涉农邻里纠纷案件处理的调查与思考
承德县检察院 杨春光 段岩山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落实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我们采取个案调查分析的方法对承德县检察院2009年处理的11起发生在邻里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以期有利于从实践方面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一、涉农邻里纠纷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9年,承德县检察院一共审查起诉有关涉农邻里纠纷的轻微刑事案件11件15人。其中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多,故意伤害罪10件,故意毁坏财物罪1件。主体的基本情况:从性别上看,男性居多,涉案的15人中,有14名男性;从文化程度上看,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绝大多数人是高中以下文化,其中文盲2人,小学文化的4人,初中文化的8人,高中文化的1人;从年龄结构上看,以青壮年为主,20—30岁的有4人,30—40岁的有8人,40—50岁的有3人,最大年龄为52岁。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要是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故意毁坏财物,无犯罪预备。大部分涉案人员事后都有悔过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客体方面来看,涉农邻里纠纷的轻微刑事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从客观方面来看,大部分是轻伤害案件,有9件,只有1起伤害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
果。
二、涉农邻里纠纷的特点及成因
1、引起纠纷的原因比较简单。一是邻里口角,有7起。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邻里纠纷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小争小吵开始的。有的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升级为暴力斗争;有的因排水问题发生矛盾;有的居然仅仅是由无端谩骂引发打架斗殴。二是房屋、宅基地、地块纠纷,有3起。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加快,农村新建、翻建、扩建住房的多了,房屋、宅基地纠纷显著增加。三是因占地补偿问题引起纠纷,有1起。这类案件工矿企业或公路建设部门与村民之间因为土地补偿问题矛盾比较突出。
2、矛盾纠纷从产生到激化时间较短,犯罪发生在瞬间。不少矛盾纠纷从发生到激化时间很短,三、五分钟内纠纷就转化为刑事案件。比如,在胡希志故意杀人一案中,被害人胡某某怀疑胡希志捋了自家的几颗玉米苗,后双方在地边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胡希志最终将被害人一家四口残忍杀害。由此可见,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不能冷静处理,矛盾就会猝然升级,转变为刑事犯罪。
3、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采取以暴制暴的错误处置方式。农村宗族观念浓厚,以强欺弱现象时有存在,发生纠纷后,矛盾双方争执激烈,互不忍让,很容易激化矛盾,轻则动手殴斗,重则伤害、杀人。比如,贾某故意伤害一案
中,贾某欲迁祖坟,因事先未与本村的贾某某沟通,贾某某不同意并出来阻拦,后二人发生争执撕打在一起,最终导致贾某某轻伤住院。
根据分析,涉农邻里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发展引发利益冲突,导致纠纷产生。随着我县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新农村建设,重大项目上马等,涉及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农村居民收入增加了,新建房、扩建房等情况比较普遍,宅基地和相邻纠纷相应就增多了。
2、法制观念淡薄,不能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有的群众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遇到矛盾纠纷,双方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不管违法不违法,不管后果严不严重,以暴制暴,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3、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村级组织矛盾调处机制不健全,或者村级调解员因水平不高、威信不足不能很好的调处矛盾纠纷。有的地方地广人稀,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不及时,调处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在调处一些突发性的重大矛盾纠纷中还缺少有效办法,并存在信息不灵,调处不及时的问题。
三、 涉农邻里纠纷案件的处理效果和应注意的问题 我院在处理以上10件涉农邻里纠纷的轻微刑事案件过
程中,均进行了必要的说理和解,犯罪嫌疑人均认识到了犯罪的危害性,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相互达成谅解。这些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后,因犯罪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自行主动认罪,有5件适用认罪轻案程序审理,2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只有3件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庭审。在判处刑罚上, 1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1人被判处管制,2人被判处缓刑,1人被判处拘役,5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刑相对较轻。
不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社会矛盾的宗旨。对当事人而言,双方的矛盾得到了公正的化解,增进了邻里感情。对其他农民而言,他们在这些案件中获得了启发,受到了教育,学会了更好处理纠纷的方式,促进了农村生活生产的和谐,达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合理合法的处理好邻里纠纷对构建和谐农村意义重大,因此在处理涉农邻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提前预防,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一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有的邻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申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基层组织若能够开展卓有成效的调解工作,可以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要加强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反馈工作,矛盾纠纷要得到及时
调处,纠纷信息必须沟通。矛盾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得不到信息,也就失去了有效调处的时机。这种情况下矛盾纠纷就容易扩大、激化。因此要建立矛盾纠纷反馈机制,有关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在第一时间得到信息后,要及时介入、处置。
2、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好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对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在审理中应当贯彻“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对一时冲动引发的刑事案件,事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积极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从轻处罚。而对主观恶性大,召集他人参与械斗的,则应当从严处罚,以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功能。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则应当倾力做好调解工作,尽力引导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减少双方的对抗,实现“案结事了”。
3、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和矛盾涉及的不同利益关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的社会。检察机关在综治维稳工作中,要扮演好既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的角色。通过送法下乡进村、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等方式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公民在面对矛盾纠纷时能够理性地采取合法手段有序化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